墨迹天气金犁老婆:询证函的法律作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6:02:31
案例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的负责人,2004年9月30日我们公司与广州一家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一份,最后一笔付款时间是设备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给付。我们购买的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的时间是2005年11月25日,设备运行一年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多次向他们发函,要求进行维修、整改,但是他们一直不予解决。今年6月份,对方向我公司发送一份询证函,询证函上显示:“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我公司就在上面加盖了公章。广州公司随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们偿还剩余货款。请问,在询证函上加盖公章的行为能否认为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重新确认?

解答

  天之权郑州律师事务所陈波解答:第一,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负有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二,由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均要求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最后一笔付款时间是2006年11月25日,询证函发函时间是2010年6月份,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因此,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情形。广州公司如果想使自己的债权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你们公司对已超过诉讼的债务进行重新确认。第三,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时效抗辩权,应以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要件,而非其承认义务的存在作为要件。因此,不能以此推出你公司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第四,广州企业先给你公司发送的询证函上显示:“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这句话仅表明广州企业只是与你公司核对账目,并没有催要欠款的意思表示。第五,根据[2002]民监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对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200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表明,只有在义务人明确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务才从自然债务转为法定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通过上述分析,询证函只是核实账目使用,没有结算催款意思表示,你公司没有明确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你公司在广州公司发送的询证函上盖章行为不构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