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康来 省锡中:怎样看待群体性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3:03:30
作者:于建嵘
来源:宣传部理论科 更新时间:2010/3/12 阅读:19514次
一、什么是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持续高发,规模和影响都在增大,但是对于什么是群体性事件,官方和学界至今还没有统一、标准的定义。官方比较正式的说法是公安部在2000年4月5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中使用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这一概念。该《规定》第二条指出:“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学界对于群体性事件比较权威的界定是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提出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这一概念,指的是“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
不过,群体性事件这个说法与“群体性治安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相比还是有细微的差别,它是个更中性、更具包容性的概念。因为一些群体性事件可能对社会治安的危害不大,比如一些省市发生的“集体散步”事件,而且突发性群体事件也只是群体性事件的一部分,还有一些群体性事件是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才发生的。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政治概念。正如国内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著名专家单光鼐教授所言:“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有的是为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所允许的,有的是超越和违反现有的规章制度的,所以现在用‘群体性事件’这种中性的说法是比较妥当的。”
一般来说,确定群体性事件有四个方面的标准,第一,必须达到或超过五个人,有关部门统计群体性事件首先以人数确定,信访条例明文规定,五个人及以上视为事件。第二,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指向,但不一定要有共同的目的。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据。第四,影响秩序,包括财产秩序、管制秩序。因此,我们可以把群体性事件简单定义为:一定数量的人在缺乏法定程序和依据的情况下,产生的具有共同行为指向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要正确认识当前发生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必须对这些事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却是十分困难的。一般来说,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因直接利益关系引发的维权抗争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泄愤事件,针对无关者的社会骚乱事件和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如有组织犯罪、社会纠纷等)。不过,这种分类也有交叉之处,并非泾渭分明。
早在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就已经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形势做出了这样的科学判断:“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因为利益纠纷引发的维权抗争事件大幅度增加也就不足为奇了。据有关部门统计,从1993年到2006年,群体性事件增加了将近十倍,其中80%以上属于维权抗争的范畴,也就是“可以用人民币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
群体性事件在性质上都表现为如下四个特点:其一,都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其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但随着从个案维权向共同议题转变,权利意识有所加强;其三,反应性大于进取性,基本上都是因自身权利受到了侵犯的一种反应性行为;其四,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就是说,维权群体的目标是合法的,但在具体的行为上,也可能出现一些非法现象。
与因直接利益关系引发的维权抗争事件不同,无直接利益关系、针对基层政府的集体发泄性事件是目前群体性事件中较为特殊一种的类型,其在参加者、发生机制及行动逻辑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其一,这些事件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起,一般都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过程,突发性极强,从意外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的冲突,过程非常短。即使有些事件出现过事主不满,找有关部门反映或要求解决问题而未果,但真正骚乱事件发生时,仍然有很强的突发性。比如2004年的重庆万州事件就是这样。2004年10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的搬运工余某不慎撞了一名曾姓妇女,随后发生争执,曾某打了余某一记耳光。后来曾某的丈夫胡某也冲上前殴打,并自称是公务员,出了什么事花钱可以摆平(事后查明胡某是昊盛房地产水果批发市场临时工)。事件当即引起群众的公愤,数百名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接着发生砸烧警车的行为,围观群众增至数千人。随后近万群众向位于高笋塘广场的区政府大楼集结,要求政府出面公平处理民工被打事件。群众先后将五辆警车及消防车掀翻后放火焚烧。万州区政府玻璃大门也被群众扔的石头打碎。群众冲进区政府办公大楼,抢走电脑、损毁财物。
其二,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这种所谓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社会泄愤事件区别维权事件和其他群体突发事件的最为主要特点。我们前面看到的万州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安徽池州事件也是如此。2005年6月26日14时30分左右,安徽池州城区翠柏路菜市场门口,一辆挂着苏A牌照的丰田轿车将行人刘某刮伤,双方发生争执,车上司乘人员将刘某殴打致伤,引起部分市民不满并向池州110报警。接警后,九华路派出所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将刘某送往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就诊,拟将肇事者连人带车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围观的群众认为警察在袒护打手,袒护车主,要求警察把人交出来。18时左右,围观群众近万人,有人开始推砸肇事车辆,将丰田轿车砸得面目全非并掀翻。接着有人开始点燃轿车,并向着火的车辆扔入鞭炮,引起骚动。随后围观者把停放在派出所门前的一辆警车推堵到派出所门口,一边点燃车辆,一边燃放鞭炮,顿时浓烟四起,现场混乱开始升级。接着围观者开始袭击现场武警,6名武警被石块砸伤。赶来灭火的消防车,不但消火栓被抢,车子也被推离现场十余米。19时40分,停放在翠柏路上的一辆宣传车和一辆警车同时被点燃。随后,围观者开始围攻附近的东华东超市,他们破门而入进行哄抢。三个多小时以后,超市被洗劫一空。事后查明,这起事件的参与者与交通肇事双方都没有直接关系,大都是临时参与到事件中来的。因此,当事件发生时,基本上找不到磋商对象,警方也很难控制局面。
其三,在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当中,信息的传播有新的特点,其中,短信和网络传播的各种信息,对事件发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信息传播方面,浙江瑞安事件较为典型。2006年8月18日凌晨,浙江瑞安市三中29岁的女教师戴某坠楼身亡,其丈夫家人以死者受不了教学压力自杀而报案,公安人员调查也认为系自杀,但该校师生都不认同这一结论。网上开始流传戴某是被其夫家谋害,而其夫家是当地亿万富豪,买通了警方等信息。8月20日,瑞安市三中几百名学生自发游行呼吁调查真相,学生们发表公开信。9月5日,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作出尸检报告,认定戴某系精神抑郁症发作,引发夜间跳楼自杀。9月6日,因民众怀疑在塘下韩田菜场有人用贿赂的方法获取支持定案自杀的签名,引发众怒,当事人被围困。下午2时左右,警方开了二十几辆警车,特警队的人全副武装,拿着电棍、盾牌等,往人群中扔催泪弹,驱散人群。但在此期间,各种关于公安人员被买通的短信和网络信息在当地传播,号召民众游行示威。9月7日上午,数千市民按短信要求再次组织几批人分别游行到塘下镇政府和塘下派出所抗议,并有民众涌到戴某夫家工厂,致使五部汽车被砸,厂里的设备电器部分基本报废。
其四,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产生较大的社会政治影响。一般来说,民众进行维权活动都较为克制,但社会泄愤事件却大都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有些事件就其目的而言,具有维权性质,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后面发生了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就从维权变成泄愤性群体事件了。比如2007年发生四川大竹事件就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06年12月30日凌晨4时许,该县竹阳镇莱仕德酒店一名女员工不明原因死亡。在公安机关调查侦破期间,死者亲属与酒店方发生争执,矛盾激化。2007年1月15日下午,死者亲属及数百名群众到莱仕德酒店门前聚集,要求尽快查明死因。这个阶段基本上应是维权。可到了2007年1月17日下午4时左右,近万名围观者中的少数人员冲入酒店打、砸、烧,这就改变了事件的性质,从维权变成了泄愤。
这些关于集体发泄性事件特点的分析,也是判断此类事件性质的基本标准。除了上面提到的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之外,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和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也是这类群体性事件的典型代表。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集体发泄性事件也尚不存在政治目的,虽然会对社会治理结构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带来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化,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政府治理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再划分起来就比较复杂,比如有组织犯罪和社会骚乱。对于有组织犯罪,社会各界比较关注,政府也一直比较重视,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活动还是日趋猖獗,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严重问题。由有组织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虽然较容易识别,可处理起来却困难较大。因为一般参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人数较多,组织严密,经常运用暴力、恐怖等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危害性较强、破坏性较大,对社会秩序和稳定构成的威胁也比较大。近年来,这一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社会骚乱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起因于经济纠纷,利益受损一方因不满政府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而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最终演变为对政府机关、无关商店和无关民用设施进行打、砸、抢、烧的骚乱行为。这类事件在经济增长减缓的情况下可能会以多种形式爆发,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维权抗争事件与社会泄愤事件的双重特征。2008年9月,发生在湖南湘西自治州的吉首事件就是因非法集资引起的社会骚乱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为什么会产生?
1.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不满群体,基本上是一些社会底层群体,他们主要是下岗失业的工人、失地的农民、农民工、退伍复员军人、底层知识分子、拆迁居民、离退休干部,媒体一般将这些人称为弱势群体。民众的社会不满主要表现在对官员腐败、贫富不均、司法不公、治安恶化、社会诚信缺失特别是政府和官员的诚信缺失等方面。
存在社会不满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改革过程中不少民众的利益、权利受损,利益冲突越来越明显。自改革开放后,国家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在社会分配公平方面缺乏必要的关注,致使经济发展创造的社会财富逐渐向少数人积聚,这就造成了社会结构的巨大断裂。其次,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增长,不但漠视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而且自恃垄断的政治社会资源与民争利,成了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公司型”政府。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民众的权利遭到侵害也就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此外,在政府的包庇和纵容下,一些生产经营者不注重改善劳动者的生产条件和社会生存环境,使得恶性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劳动者的基本福利和基本人权经常被漠视,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与此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社会屏障作用,导致民众对分配制度不满,对司法失望,官民矛盾、劳资冲突日趋严重。
比如2008年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瓮安事件的直接起因是一个女学生的非正常死亡。据报道,2008年6月22日,贵州省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17岁的李树芬被发现死于河中。公安机关做出“死者系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结论,死者家属对这个鉴定结果不满。6月28日下午,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引发大量群众围观并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烧,致使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被损毁。事件引起中央和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在武警的处置下瓮安县城秩序恢复正常,瓮安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公安部门负责人被查处。
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是导致瓮安事件冲突升级的重要原因。根据上面的报道可知,从命案发生到群体性事件爆发,时间短促,矛盾和冲突急剧升级,类似于不可控制、不可逆转的连锁反应。事件发生后,学生家长和他们的支持者采取了上访申诉行动,但他们似乎根本就不指望上访申诉有效,也根本不相信有关部门提供的回应和解释。在民众已经表现出强烈不信任的情况下,当地公安部门和政府没有意识到危机已经迫在眉睫,而是墨守成规,逐级出面解释,渐次增强控制。结果适得其反,越解释,民众越不相信政府的说辞;越压制,群众的对抗情绪越强烈。再加上政府没有采取恰当有效的应对措施,致使局面迅速全面失控,最后爆发严重冲突。而且据事后调查了解,绝大多数参与者与女学生之死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参与事件,一方面是路见不平,更主要的是借题发挥,表达他们心中郁积的对于社会不公正和政治不清明的强烈不满。正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所指出的,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安干警长期失职渎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这次事件中,黑恶势力正是利用群众的这种不满情绪,挑起事端,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借机扰乱社会、趁火打劫。
因此,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对此,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换句话说,瓮安当局的不当执政行为,积累了大量民愤。
2.群众缺乏表达渠道。让不同社会群体建立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经验。事实上,许多社会问题,特别是有关民众的具体利益诉求问题,都是可以通过民间社会自我调整的方式来解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减压阀”作用。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纠葛和社会矛盾激增,处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由于掌握的资源很少且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经常受到权力和资本拥有者的侵害。因此,亟须建立群众利益表达组织这样的社会“减压阀”来舒缓矛盾,发泄不满。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是满足多元化的利益表达主体表达合理的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当前我国数量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游离于主流体制之外,其利益表达能力低下,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将会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利益的代表性、表达的组织性。通过培育和发展各种社会组织能提高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缓和甚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同样在瓮安事件中我们看到,由于缺乏制度化的表达渠道,长期积累的民愤只能通过群体性事件这种非制度化的形式宣泄和排解。据《半月谈》杂志披露,瓮安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地方。近年来,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但在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违章建筑拆除、矿权纠纷处理、国企改制中,出现了各种矛盾,沉积的有影响的重点信访案
件就有20多起,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瓮安县玉山镇大坪村村民因土地占用费等问题,多次与矿山发生纠纷,2005年、2006年分别与当地矿山发生冲突。其中一次冲突中,矿山叫来20多个社会上的人殴打村民。村民堵矿以示抗议,村、乡、县均协调未果,最后竟是矿山方面叫来社会上的中间人调停,才算了结。村民罗国华说:“县里派来调解的都是公安部门的人,威胁我们不要再闹事。说再闹就把我们抓起来。我们是在闹事吗?对矿山找黑社会的人来打我们为什么不闻不问?我们是在为自己讨一点公道啊!”这说明,由于缺乏利益表达渠道,当地民众的权利和利益在遭受侵害之后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瓮安事件的导火索是民众怀疑司法不公,司法机关是普通人在权利受侵犯时寻求救济的最后途径,一旦司法公正底线失守,民众就失去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正当渠道,他们转而寻求用非制度化的社会力量实现公正,宣泄愤怒,就不奇怪了。
3.政府管理能力存在不足。一般认为,管理能力由三个方面组成: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当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首先,社会预警机制实际上就是一套社情民意的迅速反应机制,其目的是显示社会运行状况,将恶化的社会状况真实快捷地反馈给决策者,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现在的情况恰恰相反,一些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想尽一切办法不让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知道下面的真实情况,搞信息隔绝,导致社会预警机制失效。我们从信访“销号”可以清楚看到这个问题。比如:河南省某县党政机关公开下文,要求下面的人到北京国家信访部门去行贿,目的就是要把自己县到北京上访群众的信息销掉,不要让中央知道有多少人在北京来上访了。更可怕的是,他们这样做还非常有成效。有文件中称,2007年1—3月份,某县实际发生赴京上访25起65人,进入登记的只有1起;到省上访41起55人,进入登记的只有7起。
关于处置技术方面,从总体来讲,目前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比较有限,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错过最佳处理时机。事态升级后,试图强硬解决,结果引发了更大的问题。最后就是问责制。应该说,在社会管理方面,目前中国有较为严厉的问责制,但这种问责主要是政治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与官员形成一种非常强的政绩共同体,这就导致许多事件最终都是大事化小,变成不了了之。
瓮安事件正是如此。贵州省委书记就认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瓮安事件”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而事件发生后,地方党政采取全城断网、车辆不许进城等封锁消息的行为,结果激起了群众更大的不满和对立情绪,致使冲突进一步升级。
4.群体心理因素。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不满是一种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而与相同社会处境者产生共鸣。目前,表达社会不满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利用民间歌谣、顺口溜、政治笑话、小道消息等。特别是随着手机短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这种传播变得更为容易,影响也更大。这一方面可以宣泄民众对某些社会现象的不满、怨恨和愤慨情绪。但另一方面,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中,群体心理的特征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一些缺乏理性的牢骚话的传播范围广,容易引发社会群体的愤慨或恐慌,起到聚众行动的作用,而最终形成具有社会行动能力的心理群体。对此,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勒庞有过这样的分析:“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
目前的社会泄愤事件在群体心理上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借机发泄心理。其二,逆反心理。其三,表现欲和英雄情结。其四,盲目从众。其五,法不责众心理。从理论上讲,群体心理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并不是同时发生的,它的发生过程有两个重要的机制:一是情绪感染;二是行为模仿。因此,如何根据这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状况进行防范和处置此类事件,加强心理引导、心理疏导,对防范群体心理的形成及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加强特定人群的心理引导和干预。其次,要根据当前信息技术的特点,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威发布。再次,要加强对群聚场所的管理。最后,要加强利益表达团体和体制建设。
再以瓮安事件为例,在此次事件过程中,群体心理的特征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对瓮安事件进行观察和分析,可以看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有关女学生死因和死亡事件处理的各种半真半假、似真似假的信息凭借现代传播手段四处流传,信息内容把矛头指向政府、指向公安部门、指向司法不公和政治腐败,激励民众寻求事实真相、要求司法正义,发挥了大众动员作用,同时,也形成了上述群体心理特征,并通过情绪感染和行为模仿而扩大。所谓情绪感染是事件的场景使原来无动于衷的旁观者的情绪也激动起来,从而完成从个体向群体的转变。而行为模仿则是指集群行为中行动者互相仿效,使整个人群产生一致的行为。参加事件的每个人并非都有同样的期望,更不具有共同的行为目标,其情境相对模糊不清,情境本身也无结构性特征,虽然在事件过程中,有可能有某些具有一定组织性的势力参与其中,但总体来说,还属于群众的自发性行为,社会心理学认为,这“是一群人受到某种刺激后,自发哄起的行为。它既无组织,又无领导,而且活动也无计划,无法预料其发展的趋势。只是一群情绪激动的人聚集在一起,竞相做出的某种行为。因为人们在突然事件前不知所措,无计可施,只好模仿他人,看到别人怎么做,自己也跟着响应。这样集群行为就产生了”。
四、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与维持稳定的关系?
当前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型期,因此,要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必须了解社会转型的基本观点和转型期社会的特点。“社会转型”一词来源于西方发展社会学和现代化理论,社会学家运用此概念来描述社会结构具有进化意义的转变。当前,“社会转型”已成为社会科学界普遍使用的一个热门术语,其基本内涵是指社会的整体性变动,它不是指社会某个领域的变化,更不是指社会某项制度的变化,而是指社会生活具体结构形式和发展形式的整体性变迁。社会转型是一个复杂的历史变化过程,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由初级到高级、由落后到先进的演变。它体现着时代不断前进、不断进步的历程。
这种具有全局性的社会变动,并不都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充满着复杂的社会矛盾、冲突与曲折。社会转型有时是不完全的,甚至是不成功的,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我们必须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冷静地看待中国的社会转型。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农民在生存压力下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挑战是这一转型的突破口。在邓小平领导下,“改革”和“开放”成了时代的“主旋律”。
在此后近十年的时间内,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工人和农民的物质利益均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了满足,人民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的推进,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逐渐拉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日益凸显。很多底层民众被排斥在体制之外,生活状况还非常艰难,没有均等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群体分化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部分人群的相对剥夺感更为突出,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以及对国家实现市场经济后的期望也在不断增长,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加剧。也就是说,“传统国家处于现代性的影响下,已冲破传统生活方式的束缚,面对着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的压力,遭受着新的、更好的经济生产方式和经济保障方式的冲击,由于现代化的变革进程,特别是由于政府无力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期望,而受到挫折。这种挫折的产生与泛滥会造成政治上的不安定”。而同社会处于转型期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一样,这个时期的社会冲突也具有目标的变动性和形式的多样性这样一些特征。而一旦出现经济(特别是金融)、政治和社会环境急剧恶化的情形,就有可能发生大规模的社会政治骚乱。
2008年,我国人均GDP达到3300美元,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是一个国家经济起飞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充满新的机遇,又面临着各种社会风险,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政治体制不断应对新的挑战的时期,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阶段的稳定发展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是一个社会生产力升级、加快发展的时期;也是人们的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人们告别了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从基本的以衣、食为主的消费转向了住、行的消费。住房、汽车等将是人们的消费目标,消费的结构升级,消费力的增强将促进生产的发展,这个时期也是工业化由初期向中期过渡的时期。根据国际发展经验,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经济发展将步入加速成长阶段,经济社会主要的特征表现为: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第三产业将加速发展,经济增长的稳定性明显增强;在消费结构中,消费呈现升级变化,消费将更加多样化;在社会结构中,中等收入阶层将逐渐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从业人员收入形态向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转变。
人均GDP进入3000美元时期,一方面生产力和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普遍有了较大提高,这自然有利于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经济社会向前发展,所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黄金发展期。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与现实的差异,所有制形式与分配方式的差异等,各地区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相对处于不平衡状态,各经济实体中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也出现了逐渐拉大差距的趋势,甚至引发局部贫富不均的现象。这必然要影响一部分人的生产积极性,成为各类社会矛盾的突显期,从而对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人均3000美元的时期,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与主要矛盾的基本原理为指导,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转变发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调整经济、社会政策,兼顾社会公平公正,缩小贫富差距,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正确地处理各类社会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就能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将我国的经济社会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虽然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都会存在,但从根本上来看,这些诱因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失衡,是发展中的问题,其解决还是要靠发展。当然,如果仅将社会矛盾的多发看作世界各国历史上的普遍现象,就有可能掩盖中国社会矛盾的特殊性;静待以经济发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也有可能会错过机制变革体制调整的最佳时机。群众也可以理解“治疗顽疾”需要时间,但是也需要看到变革的迹象,看到矛盾有逐步缓解的趋势和希望。
事实上,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冲突的一种形式,因此,要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还必须理解社会冲突的性质和功能。就社会冲突学派而言,有两个基本的理论传统。第一种理论传统以马克思和达伦多夫为代表,强调的是社会冲突的破坏作用,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功能失调的“社会病态”现象,具有破坏、分裂社会的反功能。如“马克思认为冲突最终会变成革命性的和暴力性的,并导致体系的结构性变迁”,达伦多夫也执此观点。正如结构功能主义大师帕森斯所认为的,冲突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可以避免的,它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病态”。另一种理论传统以齐美尔和科塞为代表,更多地注重社会冲突所具有的社会整合作用。他们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能够缓解社会系统的压力,具有社会安全阀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功能。如齐美尔“经常分析积极的现象——提高团结、整合,产生常规变迁的不那么激烈和暴力的冲突”。同齐美尔一样,科塞也“没有跟随马克思或达伦多夫,强调冲突的破坏性后果。相反,科塞通过强调冲突对社会系统的整合性与适应性功能来修正达伦多夫的分析。这样,通过批判功能主义忽视冲突和批评冲突理论过分强调冲突后果,科塞确立了自己的理论贡献”。他的这些理论贡献集中反映在《社会冲突的功能》这部学术巨著之中。他指出:“冲突可能有助于消除某种关系中的分离因素并重建统一。在冲突能够消除敌对者之间紧张关系的范围内,冲突具有安定的功能,并成为关系的整合因素。”“结构松散群体和开放社会由于允许冲突的存在,这样就对那种危及基本意见一致的冲突形成保护层,从而把产生有损核心价值观念的分歧的危险减少到最低程度。对立群体的互相依赖和这种社会内部冲突的交叉,有助于通过互相抵消而把‘社会体系缝合起来’,这样就阻止了沿着一条主要分裂线的崩溃”。
因此,冲突是一切社会的常态,而不是社会的病态,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冲突是社会变迁的重要动力。冲突发生的根源在于力的对比,所有的冲突分为工具性冲突和价值性冲突。这两种类型的社会冲突在目标特征、行为方式、组织资源、政治化水平、暴力程度、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各个方面均有所不同,但又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只要社会冲突在可控的范围内,就不必强求绝对的稳定。但是,由于过去我们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机械的理解,导致现实生活中当前中国的稳定成为一种“刚性稳定”,所谓“刚性稳定”主要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和社会结构缺乏必要的韧性和延展性,没有缓冲地带,执政者时刻处于高度的紧张状况,试图运用一切资源来维系其执政地位,最终可能因不能承担十分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使政治统治断裂和社会管理秩序失范。绝对稳定、绝对和谐的社会是不存在的,纠纷的存在是一个社会成功实现其目标的标志。这就像一个好的婚姻里,双方常常发生争论一样。一个成功的社会应该去善于管理冲突,而不是杜绝冲突。通常来讲,最具有活力的社会恰恰充满了抗争活动。
因此,一个健康的社会追求的应是“韧性稳定”,刚性稳定则是一种看似强硬实则脆弱的稳定,并且维护成本很高。变刚性稳定为韧性稳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必将群体性事件视为破坏安定团结大好局面的洪水猛兽,而应该看到它有暴露问题以便解决的一面。
五、党和国家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
2006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这表明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一定要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2006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也曾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2009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服务群众,化解矛盾。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这些讲话作为党和国家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导思想,为各级地方党政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指明了方向。如果各地能在实践中坚决贯彻执行,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和危害一定会逐步减少。
结合上述指导思想和地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教训,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就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升级。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一定要及时出现在事件现场,针对民众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耐心细致地解答,诚心诚意地表明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努力消除官民之间的对立和不信任,强力打压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使事态进一步恶化。其次,做好群体心理的疏导和情绪的安抚工作。所谓心理疏导,就是在客观角度找到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需要,通过适当的引导,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施加影响。心理疏导可以针对群体,如公开讲话、座谈等,做到与整个群体或其代表的直接沟通;也可针对个人,如起因事件的当事人,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人,通过个人的转化带动群体的分化。政府应根据当前信息技术的特点,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威发布。要运用党和政府掌握的媒体,尽快向群众澄清事实真相,让各种谣言不攻自破,让群体心理尽快瓦解。最后,对于违纪的官员,要进行处理,但不一定要“一票否决制”。因为目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下级官员在上级领导的压力下,急于平息事件,常常借助于暴力手段,这种行政权力长期的非制度化运作导致民众也以非制度化的手段应对。发生这类事件,地方官员已经非常害怕了,如果增加其压力,反而对事件的处理不利。
以2009年发生的湖北石首事件为例,2009年6月17日至21日,湖北石首市一位酒店厨师意外死亡引发了部分民众与警察及武警部队的暴力冲突。事件发生后的3天内,特别是“黄金24小时”内,现场没有出现官员与群众对话回答其疑问,也没有发布权威消息安抚群众情绪。而是忙于抢夺尸体——这让群众产生了官方要毁灭证据以掩埋事实真相的恐惧,加深了对抗情绪;忙于强行断网、封锁消息——丧失了官方的公信力,给小道消息提供了传播的土壤;忙于给现场断电——对抗式的处置技术推动了群众的进一步对抗;忙于调动大批武警——在当时特殊的情况下致使群众短暂地流失了对国家力量的认同;而武警同志的喊话中强调“不要被人利用” 等——低估了群众的智商,无视于他们对“真相”的判断和要求,蔑视他们参与“围观”的动机,才出现男女老幼齐上阵,砖头石块齐飞的混乱局面。直到6月23日,在石首指导“6·17”事件后续处置工作的荆州市委书记才明确表示要对石首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包括查明酒店厨师涂远高的死因和永隆大酒店背景。石首事件发生之后,书记的表态是应该的,但终究还是晚了,因为事情已经发生了,而且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书记的表态是为了应付事情发生之后的社会压力,而且这个表态并没有检讨在这个事情中间政府的失误和责任,也没有表明对待民众诉求的正确态度。可以说,当地党政的不作为、乱作为,对事件的发展起到了很坏的负面作用,对事件的不当处置导致事情不断恶化,民众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不断蔓延,冲突一再升级。
六、高校学生应如何理性维权?
近年来,以高校学生为参与主体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高校学生参与群体性事件,或因社会事件触发,或是为维护自身利益,诱因也很复杂。
比起社会上爆发的群体性事件,高校群体性事件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目的比较单纯。虽然部分高校群体性事件是由于高校学生利益受损引起,但总的来说,高校学生参与群体性事件,出发点是为了表达大学生对国家和社会问题的关注和作为社会未来建设者的责任感,并没有社会群体性事件那样明显的利益诉求。二是行为较少暴力性。在
有些高校群体性事件中,有学生采取了打砸、破坏校内公共设施等比较极端的做法,但是总的看来,出现这些行为并不是大学生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目的,只是高校群体性事件中的学生受现场情绪感染,在从众心理的驱使下模仿、升级、并逐步失去了平时应有的辨别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一种发泄。因此也不具备其他社会群体性事件那样极强的破坏力,一般不会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后果,其破坏行为持续时间也比较短。三是网络在高校群体性事件中发挥了重要的桥梁作用。互联网最活跃的使用者之一是高校学生,也逐渐成了他们表达观点的主渠道。纵观近年来发生的高校群体性事件,几乎所有事件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网络信息的传播。如2008年发生的“抵制家乐福”事件,最初只是网上的一个帖子的号召,但因网络传播而迅速发展,据统计,发动抵制仅仅几天的时间,全国就有3000个论坛响应号召。
高校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一方面,高校学生关心国家,关注社会发展,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强;另一方面,性格和心理还不成熟,分析和判断问题的能力不够,对社会事件的看法往往比较偏激,有时受网络信息的影响,易图一时之快,采取过激行动。因此,高校学生尤其要提高理性认识群体性事件并合法合理维权的能力。
一是要树立责任意识。高校学生是当代社会的精英,也是未来社会的主人,其一举一动都受社会关注,对社会的影响力也很大,因此,大学生不能忽略自己作为主人的责任。不能因为学业、就业等方面的挫折、或一时义愤,就采用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激化矛盾来维权,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高校学生还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调查和讲座,让自己真正了解社会,清醒地认识各种社会现象,增强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为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二是增强分辨能力。对于转型期社会中的矛盾和问题,高校学生应学会辩证分析,多从建设性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看待网络言论,也要学会辩证分析,互联网是个匿名空间,发言人的情绪化程度往往大于理性思考,难免会出现一些夸大其词甚至不负责任的言论。如果不加思考,让自己的现实行为跟着网络情绪走,难免做出偏激的行动。
三是要利用正式组织和社团等,表达诉求、培养民主政治意识。对于如何看待一些社会热点事件,高校学生可以多跟老师、家长或同学探讨、沟通,必要时可以召开一个座谈会讨论。据媒体报道,华东师范大学建立有“学生参议制”,高校学生每月以专题形式组织参议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对学风建设、后勤服务、学生党建、数字化校园建设等进行参议;贵州师范大学学生模拟人大常委会会议参政议政,献计建言关注民生。高校学生可以自己组织社团,通过类似做法,培养自己的责任意识和民主政治意识。
链 接
2009年10月17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对石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作出一审判决。涂晓玉等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此前,石首市委书记、石首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已被问责、免职。
《人民日报》就此发表评论认为:
在社会转型期,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凸显,城市的职工下岗、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改制、劳资纠纷、房屋拆迁、市容管理等,农村的土地流转、厂矿环境污染,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尽管每个群体、每个人都可能有种种缺憾和不满,但13亿人同舟共济,闯过激流险滩是大局。每个公民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社会稳定,在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上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理性地维权。面对近年来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屡屡出现的极端行为,我们既要实事求是地把握冲突背后的合理诉求,也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暴力表达,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各种群体性事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的利益协调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中,政府负有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责任。要切实解决民众的民生困难,跟踪分析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和环节,特别是体察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拿出过硬措施认真整改,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化解消极因素。正如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在石首骚乱后与当地基层干部群众座谈时所言:一个地方不稳定,当地群众的损失最直接。没有人管,没有人问,矛盾就会越积越多,怨气就会越来越大。
如果平时对民众的怨气麻木不仁,对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不力,一旦出现激烈对抗,政府失语、妄语,听任谣言传布,主要负责人不敢到群众中直接对话,除了把警察推到第一线找不到更低社会成本的维稳措施,甚至仓促间作出不规范的承诺,将会透支政府权威,消解政府的基层管理能力。在政府和司法等公权救助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民众表达和私力救济的尺度,其合法性认定和违法行为的遏制,将是一个长期困扰基层治理的问题。基层政府需要认真研究,大力推动政务透明、民情上达和司法公正,正如周永康同志所要求的,矛盾到来时“勇于承担责任”,坚定地取缔暴力,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