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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类: 医疗保险业务指南及办事流程索取号:EA013020703200803009 内容分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发布文号: 成文日期:2008-03-241.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
一、政策法规依据
(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
(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
(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
(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
二、提交材料
(1)《马鞍山市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表样在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可以下载)
(2)退休人员:户口已转至外地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章;户口在本地且本市无子女的,需提供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或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生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本市无子女证明
(3)单位派往市外长期工作人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的退休人员,应填写《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户口已转至外地的,需持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章;户口在本地且本市无子女的退休人员,需提供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或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生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本市无子女证明(本市有无子女以其子女户口是否在本市为准);
(2)单位派往市外长期工作人员,除填写《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外,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申请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中填写3家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作为其住院定点医院。如当地已实行医疗保险的,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其住院医院。
四、办事时限
即时办理
五、办公地点
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
六、咨询电话
0555-2354126


2.异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提现
一、政策法规依据
(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
(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
(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
(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
二、提交材料
(1)个人办理提现: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申请、医疗保险证历、IC卡等
(2)参保单位统一代办: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
三、办事程序
(1)异地人员规定病种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可冲减个人自付费用;
(2)对异地人员个人账户沉淀资金较多的,经本人或单位申请,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可到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基金结算科(电话:02354126)办理一次提现。个人办理提现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申请、医疗保险证历、IC卡等;参保单位统一代办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
四、办事时限
即时办理
五、办公地点
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
六、咨询电话
2354126


3.公务员补助发放
一、政策法规依据
(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
(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
(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
(4)《马鞍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马政办[2001]51号)
二、提交材料
单位介绍信、单位银行账号、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
三、办事程序
(1)公务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汇到参保单位,再由参保单位向补助对象发放;
(2)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单位在每年3月底指派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单位银行账号,到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基金结算科查询或领取本单位上年度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名单。
四、办事时限
次年3月底前统一办理
五、办公地点
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
六、咨询电话
2354126


4.定点单位医疗费用月度结算拨付
一、政策法规依据
(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
(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01]29号)
(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
(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
二、提交材料
(1)个人医保证卡领取及补换:证历、IC卡工本费、《新卡办理申请单》(现场提供填写)、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个人IC卡挂失:遗失IC卡参保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参保单位名称或IC卡卡号;
(3)个人IC卡复卡: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医保证历、IC卡;
(4)个人IC卡开通:全部缴费发票、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医保证历卡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办事程序
(1)个人医保证卡领取及补换:参保单位或个人缴纳医保证、卡工本费后,由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或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医保证历和IC卡;
(2)个人IC卡挂失:参保人员个人IC卡如有遗失,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医保经办机构挂失;
(3)个人IC卡复卡:已挂失的IC卡需要复卡的,由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或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医保证历、IC卡办理复卡手续;
(4)个人IC卡开通:符合开通条件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持全部缴费发票、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医保证历卡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开通手续。
4、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单位大批量制卡60日内办理
五、办公地点
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
六、咨询电话
2354126


6.门诊规定病种审核确认和就医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
(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
(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登记和费用申报缴纳管理办法》等十个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马医改[2001]1号)
(5)《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6]36号)
二、提交材料
(1)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医师按规定填写的《马鞍山市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表格到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5、6号窗口领取)
(2)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3)与申报病种诊断相关的阳性检查、化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1寸或2寸照片一张
三、办事程序
(1)收取申报的材料;
(2)审核符合确认标准、录入信息;
(3)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补全。
4、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五、办公地点
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5、6号窗口6、就医规定
(1)参保人员必须持《规定病种门诊证历》、IC卡、复式处方到选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到选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刷卡按规定病种结算费用,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门诊支付范围的累计超过起付线(起付线在职职工45岁以下1200元、45岁以上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以上的费用,在统筹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限额内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金或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记帐按月与市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结算。
(2)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及非规定病种门诊费用,不能按规定病种结算费用,只能按普通门诊结算费用。
(3)就诊时无论卡上有无资金都必须刷IC卡结算。未刷卡结算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付。
(4)恶性肿瘤门诊就医实行年审制,每年元月1日至31日(正常工作日)参保人员或代理人需携带相关病历资料到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年审,愈期不办理审核手续的视为放弃。其中,处于放化疗期的参保人员年审时还须携带由肿瘤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含副主任)制定的需继续放化疗的规范治疗方案的证明材料,于每年7月1日至31日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上半年规定病种门诊就医病历到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固定治疗和一家指定范??药店),年度内确需更换定点医疗机构的,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R>2354138、2356390


7.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马劳社[2004]19号)
二、提交材料
(一)、定点;副本并复印件;
3.职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支情况;
5.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药品监督管理和??体检健康的证明材料;
7.经营场所产权??申请;
2、“一证一照”副本并复印件;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断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军队医疗机构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6、营业人员近期体检健康的证明材料;
7.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8.经营场所产权证并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一)具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的药店和医疗机构,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三)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查验核实。
(四)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条件的,核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四、办事时限
自受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确认。
五、办公地点
湖南东路10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六、咨询电话
2366910


8.办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一、政策法规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三)《马鞍山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执业许可证》并复印件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5、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三、办事程序
(一)具备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三)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核实。
(四)符合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核发《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四、办事时限
自受理医疗机构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结论。
五、办公地点
湖南东路10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六、咨询电话
2366910


9.医疗费用审核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
(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
(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登记和费用申报缴纳管理办法》等十个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马医改[2001]1号)
(5)《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6]36号)
二、提交材料
(1)门诊或住院正式收费票据
(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记录)
(4)医疗保险卡即IC卡
(5)转外就医已按规定审批的《马鞍山市医疗保险转诊申请审批表》
(6)住院期间使用白蛋白或血液的须提供血浆白蛋白或血常规化验报告复印件和住院长期和临时医嘱复印件
(7)支架、人工关节、心脏起器、骨科内植器械等特殊医用材料的制造厂商及品牌、规格、型号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收取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材料;
(2)对药品、诊疗项目费用明细清单初审,资料不完整的要求补充材料;
(3)录入信息打印费用核报单;
(4)支付医疗费用。
四、办事时限
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办公地点
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5、6号窗口
六、咨询电话
2354138、2356390


10.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报销
一、政策法规依据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相关政策法规
二、提交材料
(1)《医疗费用核报单》、《异地人员提现单》、身份证,医疗保IC卡
(2)《定点单位月度月度结算表》,《大病月度投保单》;
《新卡办理申请单》
三、办事程序
(1)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审核、签字的医疗费用核单领取现金或现金支票,代办报销的,应同时出具报销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异地人员凭身份证、IC卡及审核、签字的现金提取单领取现金;
(3)定点单位月度医保费用结算、大病医疗费投保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根据审核、签字后的结算表办理转账。
4、办理时限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日:每周二、周五(下午5点前);
(2)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日:每周四(下午5点前);
(3) 卡缴费日:正常工作日。
五、办公地点
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4号窗口
六、咨询电话
2354132


11.转外就医审批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
(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
(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登记和费用申报缴纳管理办法》等十个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马医改[2001]1号)
(5)《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6]36号)
二、提交材料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医师按规定填写的《马鞍山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表格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或病区领取)
三、办事程序
(1)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医师按规定填写的《马鞍山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审批表》;
(2)科主任签字盖章;
(3)院医保办签字盖章;
(4)医疗保险管理科审核盖章,登记备案。
四、办事时限
即时办结。
5、就医规定
(1)一次转外住院治疗时限是指从入院到出院一个治疗期结束一次住院治疗超过1个月的且因病情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须携住院病情阶段小结到中心办理续批手续。
(2)一次转外门诊诊治时限是指门诊接诊医生制定了比较完整的诊疗计划,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3)市外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垫付。
(4)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外地住院医疗的,仅限于本省及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甲)且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上述范围内就医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须先自付10%,余下部分比照我市三级医疗机构标准结算。转往上述范围以外的市外医疗机构或本人(代理人)要求转外就医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需先自付30%,余下部分比照我市三级医疗机构标准结算。
五、办公地点
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5、6号窗口
六、咨询电话
2354138、2356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