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发票英文大写:当执法遭遇“顶包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10:27:29
一企业非法占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并向当地法院递交了强制收回土地的申请。然而就在这时,一个刚刚成立的公司接手了原公司的烂摊子,造成了违法主体变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被法院以处罚主体不清为由驳回。 当执法遭遇“顶包案”……
□ 源 涞
■ 案件回放
某市经济开发区黄金塘东路的路口有一狭长形地块,按照规划,这里将建成以汽车销售为主的“汽车城”。道路入口处,一幢建筑已具雏形,建筑高两层,是按照日常人们所见到的汽车销售店建造的,工人们正在忙着装修。
据施工工人介绍,建造方是A汽车有限公司。附近村民透露,这实际上是个违章建筑,因为建造方一直没有取得土地批文。“由于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较大,这一案件已成为省国土资源厅的督办案件。”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肯定了村民的说法,直到现在,黄金塘路东侧的这处地块都未挂牌,建造者的确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及时查处:非法用地,申请强制收回
据该市国土监察支队一位负责人介绍,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从今年5月份开始的,违法主体是A汽车有限公司,“从5月下旬开始,执法部门发现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汽车销售店,该企业只有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和发改委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但并未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
土地执法部门当即向该企业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市国土资源局也于7月份接手此案,“我们于7月8日和13日向A汽车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处罚决定书要求A汽车有限公司履行三点事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违法使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罚款70854元。
“7月14日,A汽车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但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余两个事项,于是我们按照法律规定,于10月2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未主动履行的其他处罚事项。”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法院驳回:国土资源部门没搞清执法对象
按照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设想,他们的申请将获得法院的支持,但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行政庭下发的裁定书显示,该院于11月7日就此申请组织了听证,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理由是:市国土资源局对A汽车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就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是否是A汽车有限公司以及是否是A汽车有限公司在上述土地兴建建筑物和其他的设施的事实不清楚,故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简单地说,就是法院认为市国土资源执法部门没搞清楚执法对象,A汽车有限公司是否非法占用土地这一事实不能认定。”
法院为何驳回国土部门的强制执行请求?知情者透露,这缘于另外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出现。
知情者透露,在意识到面临处罚之后,A公司悄悄退出了该建筑的建设,交由朱某进行后续的施工,他在开发区有一家工具厂。
相关资料显示,朱某于3月1日受A汽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某委托,成为该地块项目的全权代表,在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发改委的立项备案后,他向市建设部门提交了“关于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服务管理的申请”。该申请的目的,是在没有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情况下,申请建设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安全质量服务管理。
继续调查:违法事实没有改变,将严查到底
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一开始查处的是A公司,但没想到B公司适时接手了,这就出现了一处建筑两个公司造,一块土地两个公司违法占用的现象。更巧合的是,B公司恰恰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前几天成立,这样的话,A公司完全有理由向国土部门提出执行主体错误的异议,而事实证明,法院认可了这一点。
A公司与B公司有什么关联?工商注册信息显示,B汽车有限公司今年7月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人代表朱某,注册地址与正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的地块地址相符。 而A汽车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潘某,占60%股权,另外40%为王某所有,其注册地址与朱某名下的工具厂在同一个地方,而且王某同为朱某的直系亲属。
一位参与听证的人士透露,法院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还有一个理由,那就是朱某并非A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国土部门对此案的调查,均是以朱某为对象。
对这个说法,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不认可。市国土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7月4日B公司注册前,A公司已在地块上建成了较大体量的建筑物,且事后交罚款的也是A公司,“既然他不认这个账,为什么心甘情愿地交罚款?朱某是A公司在该地块运作的全权代表,怎么能说被执行的主体不清楚?”这位负责人无奈地表示,这样的结果在他十几年的土地执法生涯中是第一次碰到,但不管怎么样,土地被违法占用这一事实不能改变,“我们将立即着手对B汽车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鉴于本案仍处在诉讼程序中,故隐去相关地名、人名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