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光工程资本运作:权力与金钱横行的时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9:11:05
但是,这些被称为“超国民待遇”的特权证的发放,显示出中国社会运行规则的错位。
车辆违法不罚款不扣证这样的所谓优惠政策,实际已经超出了政府的授权范围,并从根本上违背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已有违法犯罪之嫌;子女入学自由择校、医院看病半价支付、风景区免收门票等,则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不合理侵占,一种典型的劫贫济富行为;而娱乐场所消费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和企业正常经营不受官员骚扰侵占的“优惠”,则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受的权利---无论是谁,花钱在合法的娱乐场所消费都不应遭受警方干扰。
这种特权证的存在,使我们看到,沁阳政府的权力和权利意识是如何淡漠。无论是超国民待遇的特权,还是本来就应受保护的公民权利,都可以被他们拿来做为招商引资筹码。但招商引资不是违法行为的藉口,所有的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政府,更应确保企业在经营中的平等主体地位。
招商引资无疑会促使地方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使企业入驻地政府和居民收入上升,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理解沁阳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迫切心情,但这样的招商引资如果以违背法律精神的“超国民待遇”为代价,那么,即使经济得到发展,社会运行规则的错位也将使这个社会成为一个纯粹经济怪物,而特权思想的盛行、法治精神的阙如将在根本上破坏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环境,对社会整体而言,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做法。
更何况,河南沁阳可以给投资5000万的大老板以“超国民待遇”,其他需要投资的地区就不可以给吗?如果大家一起发放特权证,沁阳的比较优势也就不存在了,而在全国范围内,投资总量却是有限的。那么,为了进一步刺激投资,沁阳市是否可以出台投资沁阳的大老板杀人无须偿命的优惠政策呢?
非经济杠杆之外的特权引诱,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封建思想和裙带资本主义结合的怪物。问题是,谁给了沁阳市委市政府这样的权力,谁又能制止沁阳市委市政府的这些做法?权力既然可以授予规模经济以特权,那就说明,这种“超国民待遇”的特权是抓在权力手中的,不用说,权力的持有者更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地享用着无数的特权,尽管这些特权的存在,是对法治社会建设的一种嘲弄。
借助发展经济的所谓“硬道理”,权力与金钱的结合既漠视法律,又漠视中国社会健康有序的未来。在他们横行天下的时候,“平等”、“公正”、“公民”这些概念的含义,事实已被完全抽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