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小学教师编制考试:公权力的“染黑”与“脱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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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的“染黑”与“脱黑”
本文见《财经》杂志2009年第24期 出版日期2009年11月23日  
 

“扫黑”是为了“脱黑”,属于公共权力收拾合法性、表征正当性的自我证明之举


许章润/文

  地方“打黑”,揪出多名高官,震动华夏。特别是多位涉黑高官中,居然包括原本恰恰是维护治安、专责提供基本秩序的公安局长,这便大哗了。如同那新衣,不说破,举世诺诺;非要挑明,就“兹事体大”了。

  其实,当今中国,黑社会不算新鲜事,它们为何孳生,如何成长壮大,又是怎样得以逃脱法网的,才是新闻,进而,触到了我们这个社会的痛处。

  仔细一看,今日中国都市地区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孳生之处,多为公共权力一统垄断、而又利润高企之地。

  通常所谓的“特种行业”,诸如洗浴、歌厅、博彩,其准入与营业,因涉及公安、税务和工商管理等政府机构的部门权力,为权力寻租,从而为官黑勾结,预留伏笔。或者说,“权”与“利”拍拖共赢的本身,就是最大的黑恶势力。

  公共权力不在阳光下运行,则其惨遭渗透、流失与腐化的现象,便在所不免,其实是大白话。双方不知进退,尤其是黑方不识好歹,得寸进尺,以至于局部地区出现公权力与黑恶势力“共治”天下的现象,亦且不算新奇。一方提供靠山,坐收地租,另一方恃势横行,鱼肉地方,属于东西古今黑白结合的常规,世道窳败的范式,“人民政权”不能幸免,正说明权力本性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真是不易之理,普世经验。但是,此于公权力一方,特别是以“专政”为己任的公权力类型而言,不啻极大讽刺,其危乎殆哉,自不待言。

  稍加细察,不难看出,公权力之所以为黑恶势力所借用,在于“公共权力私性化”了。权力的私性化,是当下中国公共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现象。任何公共权力总需由具体的人来执行,在权力不受制约的体制安排下,公共权力极易蜕变为掌权者的个人行政资源,成为他们进行财富或其他物品交换的寻租手段。

  权力私性化,权力于行使过程中不再基于公义目的,而是服务于具体个人的特定利益,为具体掌管者所挟持,实在是政治的大敌,却是当下中国的实情。包括警察和法官在内的公共权力的掌有者,从公共权力仓库中套购、批发,甚至走私出来部分权力以逞私欲,正是基于这一机制。

  权力的私性化源于权力的部门化,根子则在于公共机构对于权力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垄断,本身同时又扮演市场主体,用之为部门和自己牟利。没有一个合法的反对力量,所谓“国王的忠诚的反对者”来行使制约职能,大抵权力的私性化便是必然结果。这说明中国社会作为一个民族国家,要转变为现代体制,包括形成丁一卯二的现代科层制设置,使得公务担当者作为权力的工具,不过是权力齿轮上的一个上传下达的螺丝钉,而非权力本身,从而最大限度地使得权力的行使、流转不受其私利左右,依然前路漫漫。

  进而,凡此公安、法官与商界狼狈勾结、共同寻租,以致形成黑恶势力的案例,向中国社会昭示了一个最为触目惊心的问题,是包括司法权力在内的公共权力的“准黑化”现象。

  公共权力的掌有者、经济资源的垄断者和社会精英阶层,连同社会下层帮会,出于共同的利益互动需求和自保考量,心照不宣地纠结为利益共同体,利用各种体制漏洞,在正式体制之外,形成了具有一定结构形态、以某个权力或者人物为中心、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利益团伙,一时间颇能操控一方。其恐怖之处在于,它利用公共权力作为基本资源,经由扭曲公共权力的追求旨意,而为特定私利提供体制性保护伞,于侵蚀正式体制的同时,无形中将体制瓦解,使整个社会绝望。

  重庆“打黑”揭露出来的案情表明,当事人与警察、法官纠结一体,同时,并有更为重要的公共权力或下层社会势力介入,形成以某个权力或权力掌有者为枢机、以寻租为驱动力的团伙形态,恰恰蔚为一种利益链条。此种利益团伙介于有形与无形之中,不受国家正式权力的控制,但又附着在国家权力的肌体之上,在瓦解正式权力体系的制度预期的同时,又以正式体制和公共权力本身为实现私利张本,从而将依靠纳税人供养的正式权力体系拖入私利打手的境地。类似于国中有国,权力体系之中还套装、暗藏着一套权力体系。

  因而,基于官黑勾结而形成的黑恶势力的横行霸道,预示着一个更为严重的恶果:公共权力系统内部其实还暗含着另一个子系统,前者为公共权力,后者则属于黑恶势力,或者,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内部系统。两套系统同时存在,前者为后者张本,后者寄生于前者而嚣张,遂有上述两套权力系统的“共治”的现象。

  正是这后一个隐形的子系统,寄生在权力系统内部,恰恰可裹挟前者,而终究会葬送前者。就此而言,“扫黑”是为了“脱黑”,属于公共权力收拾合法性,表征正当性的自我证明之举,越早越好,越彻底越有效。否则,收拾不住,只好让人来收拾了。也就因此,此番重庆“打黑”名为“社会治理”,实为“政治治理”,而针对的症结正是公共权力的私性化与准黑化。

  因此,铲除黑恶势力,不仅是规范社会治理秩序的需要,还事关公权力本身的合法性。公权力之为公,正在于不唯一党一派之马首是瞻,更不为黑社会等私性势力所裹挟和勒索。否则,合法性不再,谈何有效统治与法律的施行,更谈何政治与政治秩序的建立。

  一言以蔽之,刻下的“扫黑”“打黑”行动,主要凭恃的是公共权力的自我约束,不动则已,动则风起云涌,“除恶务尽”。但是,既然黑恶势力早已存在,说明单靠公权力自身的努力,其力薄矣,其势单矣。

  有鉴于此,借力于社会,实为明智而光明正大之举。放开媒体监督与舆论制约,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经由制度安排防止官员任免和执法活动的暗箱操作,特别是形成“国王的忠诚的反对者”,在在均为可资之力。

  进而言之,假如上述“扫黑”与“打黑”行动并非源于权力的自我约束,更非制度本身在发力,而是少数铁腕人物非常之时的非常之举。那么,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以体制的力量保障公共权力的公共性,而不仅仅依恃一时一地一人之力,才是政府与社会。

  还有,社会利益集团的发育、成长和博弈的正常进程,特别是凡此利益与政府公共权力的对话甚至“较量”,不能等同于“黑恶势力”,亦非什么不正常的现象。此于大家都为“打黑”叫好,而公民社会迟迟不见成长的当口,国人所不可不察、不可不慎者也。前文曾谓“政治与政治秩序的建立”,则政治在此。而中国文明的政治秩序的建构,才是往下的“改革开放”的核心所在,其枢机未必在此,却正不妨由此起步。■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法学》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