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卧室书架墙:税务部门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6:01:30
税务部门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研究
一、反渎侵工作的职能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工作任务是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它与反贪污贿赂工作同为检察机关查处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两个侦查部门。
渎职罪是《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其客观公正性,亵渎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刑法第九章及后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就渎职罪具体规定了36个罪名,这36个罪名可分为三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其他章节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共7个罪名的犯罪。
43个罪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管辖,直接受理,并由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具体负责查办。
二、反渎侵工作的特点
归纳渎职侵权案件的特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其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负有相关职权的人员等;二是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司法秩序和管理活动的公平公正性;三是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
渎职侵权犯罪的再一个特点就是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据统计:贪污受贿犯罪和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比例为1:17。前几年发生的阜阳假奶粉事件、重庆綦江大桥垮塌事件、胶济铁路火车相撞事件、前不久的瘦肉精事件以及接二连三发生的煤矿坍塌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而这些事件背后都隐藏着严重的渎职犯罪!还有一些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由此激起公愤而引发的群众上访闹访、重大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越来越频繁。可以说,正因为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具有司法、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这类犯罪相比其它刑事犯罪其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性就更为严重,对我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对我们政府的公信度的损害也更为严重。所以,严肃查处此类犯罪已成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重中之重。
三、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作用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在促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胡锦涛、中央政法委领导同志多次就渎检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早在2002年,高检院就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全面加强渎检工作的具体要求。其中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过程中,对须查清前案才能证实本案犯罪事实的,可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对前案并案查处。2005年5月,高检院经中央批准,要求各级检察院渎检部门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目前,自省级检察院至基层检察院均已比照反贪局,设置了反渎职侵权局,加强、充实了反渎侵力量,以适应反渎办案工作发展的需要。2009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深刻分析指出,“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在中纪委五中全会上胡总书记强调: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腐败问题。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专门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审议,2010年10月的审议意见中要求检察机关继续把加大查案办案力度作为首要任务,着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敢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2010年12月2日由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通过了由中纪委、中政委、中组部、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9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并做出重要指示,文件要求,各级党和政府、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建设和工作体制创新,着力强化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1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10)37号文件转发了该意见。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在2011年1月20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尽快见到实效,取得更大成效。
近几年,高检院为增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加大反渎工作力度,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先后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活动和工作,均取得了显著成效。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高检院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
A市委、市人大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非常重视,2004年12月份,市委、市人大相继作出了《关于严肃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意见》和《关于严肃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决议》。《意见》和《决议》明确提出了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和全社会、各部门都来支持、配合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的要求。市委书记郭华多次在A市检察院报送的渎检工作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原市政法委周爱民书记多次听取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汇报,希望反渎侵工作在发展中规范,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几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认真履行“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职责,突出重点,不断加大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对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维护A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税务人员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和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体上涉及税务人员的渎职犯罪罪名主要有:
(一)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
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
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
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
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情形。
武a县地税局长滥用职权案:2003年6月,武a县王勇、曹建辉将各自新建的加油站共计五座,先后转让给了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后该二人各自找到武a县地方税务局,要求只缴纳部分税款,并按加油站的实际销售金额开具发票。这一情况,由武邑县地税局分管税收工作的副局长庞学宁向时任局长的陈虎作了汇报,陈虎在明知纳税义务人所提要求违反税收法规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了其要求。根据陈虎的指示,武邑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在没有足额征收王勇、曹建辉应纳税款的情况下,给该二人按转让加油站的实际销售金额开具了发票,致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流失达35万余元。2006年6月12日武邑县人民法院对陈虎滥用职权案作出有罪判决。
(二)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关案例:保定市新市区国税局市场分局原局长周惠民玩忽职守案。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周惠民在任市场分局局长期间,对保定市冀华废旧金属回收站使用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过程中,在发现该站使用发票异常的情况下,仍批准给该站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八次,共计140本3500份,致使该站的夏建国及该站受聘人员刘福来以每张70-8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多家冶炼企业共计2267份,致使这些企业大肆虚开发票,并向国家抵扣税款2244万余元。
此案经检察机关查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惠民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河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对其判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404条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关案例:张家口康保县地税局邬a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2004至2005年两年间,康保县五个乡镇在搞“村村通”建筑工程中违反财经纪律,用白条支付工程款640余万元。而邬a作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筑路工程应当依法纳税,而不正确履行职责,碍于同学等人的情面,徇情枉法,不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该案经检察机关查处,2008年,邬斌被法院以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作出有罪判决。
再如a开发区地税分局张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2006年5月,该地税分局工作人员张某在为宏达商贸有限公司核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金额时,徇私情私利,违法将该公司当时的银行借款600万元从应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金额中予以扣除,从而使该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少缴纳营业税30万元。后经检察机关查处,张某被法院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作出有罪判决。
(四)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405条第一款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有关案例:如a县检察院2004年查处的原南a县地税局税政征管股副股长蔡a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案。蔡勇自1999年至2002年期间,多次接受纳税户宴请和礼物,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先后10余次售与郑某、赵某等人a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46本共2300份,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流失。此案经南a县检察院侦查和提起公诉,2005年3月23日,蔡a被南a县法院以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犯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二十万元。
(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三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安新县国税局干部宋老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辽宁省本溪市国税局溪湖分局于2001年初,就本溪聚兴纤塑厂取得的由“河北省安新县邸庄鑫源化纤制品厂”开出的税额为14000余元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向安新县国税局发出协查函,要求协查发票情况。安新县国税局收到协查函后,责成稽查人员宋老五及李根林负责调查此事。2001年3月的一天,宋老五等人在邸庄村找到安新县邸庄鑫源化纤制品厂法人代表邸大国,了解其为聚兴纤塑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并核实邸大国的厂子和财产情况,邸大国承认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宋老五等为邸大国制作了询问笔录,在邸庄村村干部等人说情下,宋老五要求邸大国交纳罚款22000元,邸无钱未予交纳。3、4天后,宋老五等又到邸庄找到邸大国处理此事,对邸及说情人员说,如再不交钱,要移交县公安局处理此事。邸大国为少花钱尽快将此事处理清楚,在一饭店内将4000元交给宋老五,宋将该款据为己有,未将该案向领导详细汇报。在领导多次督促下,仍未制作稽查报告,也不建议移交公安机关查处。4月4日,安新县国税局给本溪市国税局溪湖公局复函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安新县国税局发售。
本溪市国税局溪湖分局接到安新县国税局复函后,对本溪聚兴纤塑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入调查,发现1999年5月10日至2000年6月20日,由安新县邸庄鑫源化纤制品厂取得的17张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有虚开嫌疑,于2002年3月17日通过网上协查系统,发到安新县国税局,经安新县国税局稽查局调查,确认该17张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销项税246340余元,价税合计1695399余元,于4月10日制作稽查报告,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02年10月安新县国税局将该案移交县公安局查处。
该案经检察机关侦查和提起公诉,安新县人民法院以宋老五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03年12月22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五、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探析
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则是税收执法权的异化。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渎职犯罪。当前,导致税收执法权异化的原因除税收体制和制度缺陷外,还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不可忽视:
(一)思想根源
一是特权思想左右着一些税务人员的行为和处事方法。特别的权力总是与特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由于受特权观念的影响,某些掌权者在对权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权力而恐慌的心理状态下,开始使权力的性质和功能异化,将用来为组织税收和管理税务队伍的权力异化成为个人、亲戚、朋友及小集团谋利益的工具。二是私有观念的存在,诱发了部分税务人员的贪婪心理。三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权力商品化、经济化,权力可以出租获利。由于税务系统的各级领导者和业务人员,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地掌握一定的税收执法权,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受钱权互惠效应的诱导,部分税务干部便会把手中的权力作为私有化了的商品进行交易。
(二)法制根源
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在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渎职犯罪的抑制性不强。如《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可能。三是税务部门内部的执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审理、复议等执法环节名义上应当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由于保障机制不力,没有人愿意去负责任地实施制约或监督。稽查部门发现管理部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管理部门发现稽查部门的违法行为,一般没有人愿意指出、反映,审理或复议部门发现管理或稽查部门的错误,一般只是要求纠正,没有单位或部门去追究责任,形成了“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好人主义局面。
六、预防税务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在新的形势下,要从源头上预防税务渎职犯罪,减少税务人员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特别是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避免滥用职权,滋生腐败。
1、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也是堵塞征管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应为本单位的执法第一责任人,要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定岗定责。一要按照管事的要求明确每一个税收执法岗位和每一名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包括工作职责、办事规则程序、权限范围、具体标准、处理时限等;二要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复议等各个工作环节中,明确部门和个人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考核指标。同时,建立以执法过错责任制为突破口,对税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产生的违法或者不当的税收执法行为,尤其是人为造成纳税人税负明显不公等情况,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以增强税务人员严格执法的责任心,克服当前税收征管改革中出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弊病。
2、着力加强检查监督,实现预防的关口前移。实践证明,监督检查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税收执法权异化害怕检查,税收执法中的腐败害怕监督。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通过经常性的检查,对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也就延伸到那里,从而做到把问题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针对税收执法工作中容易发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环节,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查处,使税收执法人员慑于法纪后果而不敢滥用税收执法权。
(二)深化税务执法队伍教育,强化基础预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当前,对税收执法人员应着力加强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思想政治教育。要用党和国家新一届领导人务实、亲民的作风来教育和启发税务人员,引导税务执法人员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政绩观,正确把握权力观,增强防范意识,避免渎职犯罪。二是税务职业道德教育。要教育税务人员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以及为纳税户服务的观念。三是法纪教育。要对征收、检查、管理、复议等各个环节的执法人员进行《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新《刑法》以及其他涉税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以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