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坊水景:河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5 09:01:56

河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 〔 2004 〕 53 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综 〔 1998 〕 104 号)和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 〔 2003 〕 51 号)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凭证。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河南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式样和印制技术规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以及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等。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不含作废空白财政票据的销毁)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票据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使用和管理。凡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医疗票据、统一收款收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使用。

 

第八条 罚没票据适用于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时使用。

 

第九条 医疗票据适用于各类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及相关卫生服务时使用。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禁止使用财政票据。

 

第十条 统一收款收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内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资金划拨、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结算业务时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禁止用于收取非税收入和经营性收入。

 

第十一条 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上述财政票据以外,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十二条 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严禁混用。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式样、内容、规格、联次等,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原则上由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印制。省财政厅负责省属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扩权县、市)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各省辖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 XXX 市)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作,发放给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保管和使用。财政票据印制完毕后,省财政厅、省辖市财政局应及时从印制企业收回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及票据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并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 《 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 》(以下简称((财政票据准印证 》 ,附件 1 ) ,有效期为三年。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实行动态定点管理,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应加强财政票据印制情况的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的印制企业,省财政厅和省辖市财政局应及时终止合同,直至收回其《 财政票据准印证 》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应选择具有 《 财政票据准印证 》 的印制企业印制财政票据,签订印制合同;并根据财政票据使用计划,分批次向财政票据印制企业下达《 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 》 (附件 2 )。省辖市财政局下达的 《 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 》 中票据起始号码、终止号码由省辖市自行设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按照印制合同约定与印制企业结算印制费用。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的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需要使用防伪用品时,须经省辖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到防伪用品生产企业购买。

 

第十九条 禁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财政票据。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购领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的购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财政票据的购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专职财会人员到规定的财政部门购领。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票据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购领并发放给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到财政部门办理 《 河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 》 (以下简称 《 购领证 》 ),凭证购领。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办理《 购领证 》 ,需提交财政票据购领申请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 及其复印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用于收取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文件及复印件。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复印件。(二)购领罚没票据,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 执罚许可证 》 及复印件。(三)购领医疗票据,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证书 》 (非营利性)及复印件。(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应出示 《 购领证 》 ,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数量、起止号码等,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发放票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购领单位撤销、改组、合并的,收费基金项目被停止或取消的,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购领证 》 变更或注销手续。财政票据购领单位的收费基金项目全部停止或取消时,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和《 购领证 》 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票据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内部调拨或对用票单位发放事宜。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帐,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残损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填错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个别用票量少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代开。

 

第三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为 5 年,需要提前销毁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不得丢失。如发生财政票据丢失,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写出书面说明报告财政部门,并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六章财政票据的核销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核销方式包括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计算机(网络)核销等。对于采取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的财政票据,核销人员应在票据存根封面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三条 作废空白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组织销毁。各省辖市财政局组织销毁全市(含扩权县、市)作废空白财政票据后,应将销毁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承办财政票据销毁的企业,原则上由省辖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销毁。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登记造册,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章财政票据工本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核发财政票据时,按照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购领单位收取票据工本费。

 

第三十六条 财政票据工本费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票据工本费主要用于财政票据的印制、仓储、运输、销毁、稽查、换版损失和日常管理等支出。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政票据工本费收支预算。

 

第八章财政票据的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正确。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