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荒新手用什么人物:孙云康律师 :蟹妈案与联动协作办案机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8:43:16

 

 

蟹妈案与联动协作办案机制

 

就蟹妈案诉讼程序瑕疵,笔者曾专文探讨,但仅就检法侦查、审判程序论,本案控辩方焦点涉及检察工商联动办案机制争议,很有法律意义,现作专门评判。

  一、联动协作办案机制探微

 

  蟹妈案前夕,案件侦查机关上海市徐汇区检察与区工商分局签订《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与工商徐汇分局检查支队关于协作办案的规定》,该“规定”具体内容未知,应该为此次蟹妈受贿案检察院与与工商局“协作办案”依据。司法、行政机关“联动协作机制”源头,可追溯至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意见”要求治理商业贿赂应“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发挥检察、公安、审计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线索渠道”。2007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强调:“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自查自纠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并配合做好办案工作。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整体合力”,由此“联动协作机制”正式确立,但未对其作明确诠释。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结合自身特点,出台各行政部门联动执法规范,希望提高执法效果与效率,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制定“协作办案”专门规范,当属“新鲜事物”。2010年10月,《中国工商管理杂志》刊登《商业贿赂联动查处机制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作者单位上海市工商局徐汇分局,文章就该局与区检察院在联动查处机制下,协同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谈经验体会。笔者从中了解到连动查处办案三大内容:信息共享、互补型案件联动查处制度、案件双向移交。

 

 互补型案件联动查处制度当属“制度创新”,也为两机关协作办案主要内容,主要是某些侦查技巧方法介绍,其中“先由司法机关出面谈话”、“由工商机关出面”用语使人们了解到对于被审查对象,侦查人员与工商人员将依据办案进展状况,发挥各自优势,轮番上阵,协同配合攻破被审查对象心理防线,可谓“互补型案件联动查处制度”核心点。

 

 根据该制度设计,只要两机关办案方式合乎“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并无大碍。依据法律,这里的“先由司法机关出面谈话”、“由工商机关出面”,调查主体须履行合法手续,包括出示法定执法手续,亮明身份,否则调查程序违法,所调查证据无法律效力。如办案人员假冒协作单位身份欺骗诱惑调查,或同一办案人员出于追求所谓办案效果,在检察与工商办案人员身份间切换角色,不仅违法,也违背“协作办案规定”,调查证据材料无证据效力。

 

“互补型案件联动查处”过程中,检察院与工商局执法适用法律不同,前者执法依据为《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举报线索初查可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并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工商局依法无权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强制措施。对此,徐汇工商分局似乎也明白,文章在“联动查处机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强调:“正确履行各自法定职责、注意执行权限与执法程序本身必须合法,具体执法行为,必须要有执法权限工作人员,不得越权执法,确保执法公平公正,不得越权”。

 

 二、遭亵渎的联动办案机制

 

 徐汇检察院与工商局协作办案过程中,对蟹妈受贿案相关证人如何“注意执行权限与执法程序”的呢?据检察院认定“行贿人”谢震纬庭审陈述,检察院认定其贿赂蟹妈3万元毫无根据,该证人称,3万元为个人出资款,原准备和蟹妈以及院长朱祥明合办“上林”公司,约定每人出资3万元,这三万元正是在这个情况下打入梅晓阳的账户。后蟹妈无力管理“上林”,又将该款转入其公司账户。这些,过程可从转账记录中查明。证人谢震纬描述两机关联动办案的情形,去年7月,5名检察院和徐汇工商局人员出现在其公司,检察院人员未表明身份,5人抄走公司所有账本(至今未归还),要求他去徐汇工商局谈话。在工商局内,他遭到冒充工商人员,实为检察人员逼问,要求确认行贿蟹妈事实,并被关押在工商局30多小时,期间遭受办案人员要挟威胁,最终唯心承认行贿蟹妈3万元。

 

     如此“联动办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也背离两办案单位签订“协作办案规定”精神,工商局借协作办案限制证人人身自由属严重违法行为,即便检察院对证人出具协助调查法律手续,变相羁押证人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侦查方式违法性确定无疑,被害人有权提出控告。

 

注意到,法院未同意辩方重要证人“行贿者”胡曙光出庭作证,胡曙光接受律师调查时证实:其给蟹妈7万元,是作为苏州牡丹亭别墅项目支付周在春先期款项,胡称:当初承认行贿,实在迫于压力,不承认行贿,检察院不让其回家,此时其夫人将要临产,需要其回家。“行贿者”胡曙光“翻供”能否成立,理应通过合乎程序正义庭审查明,法院拒绝证人作证严重违法,更让社会忧虑案件实体公正能否实现。笔者更以为,为正确审查判断案件证据,使侦查人员自证“清白”,理应同意“行贿者”胡曙光出庭,证人谢震纬陈述,办案机关违法协作办案迫使其承认行贿,该指控已有其他证据印证,所谓行贿款实为投资款。侦查过程确已存在重大违法嫌疑,结合胡曙光对翻供理由的解释,并不能合理排除检察机关违法办案可能性,法院拒绝存疑证人证言出庭质证,以书面审查方式审核判断该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完全缺乏审判程序正当性。

 

  三、向上提升,还是向下沉沦

 

有关办案单位对蟹妈受贿案法律程序缺乏程序正义,促使笔者由旁观者转而冀望探究事实真相,呼唤司法公平正义。近期,除蟹妈案,广西北海故意伤害、律师伪证案,河北聂树斌冤杀案也成为公众关注热点案件,期间同样折射出社会对司法程序正义的期盼。北海司法单位严重践踏刑事诉讼程序,任意剥夺侵犯律师辩护权举国哗然,河北高级法院拒不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无辜者无法实现迟来的正义更激起舆论汹涌,缺乏程序正义的司法乱象招致社会公众强烈不满与抨击。

 

 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有名言:正义不仅要实现,也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乃法律程序正义最好诠释,并深入人心。近年来,国家行政机关倡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求审判公开,确保司法公平正义,说明程序公正重要性正受到普遍重视,《刑事诉讼法》事隔十五年将作重大修正彰显程序正义重要价值。

 

 司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违法办案现象并不鲜见,即便在改革开发经济发展前沿的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司法、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问题仍然突出,两年前,上海交通执法部门“钓鱼执法”事件属于典型的违反程序正当性违法事件,付出代价沉重,教训深刻。市委书记俞正声反思:钓鱼式执法行为“是一种制度性措施的错误,说明我们,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我周围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

 

蟹妈受贿案严重程序违法事实再次证明,这座城市中,某些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观念深处,明显缺乏程序正当性原则,法治观念淡薄,为达目的,甚至不惜出入人罪。由此,笔者联想起与其称作“双子之城”的香港,上海前市长徐匡迪先生常常喜欢说,香港和上海是“同一个队中的两名拳击手”。但比赛不仅局限在经济层面,公正有序法治环境与程序正义理念属于城市竞争软实力、巧实力,让人遗憾的是,掌控公器者并未意识或认同该问题的重要意义。近日,全国人大常委、香港立法会前主席范徐丽泰接受专访将香港社会程序正义理念解读为:程序正义为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设计的程序处理事情,无论什么结果都能接受。这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底线,是为了有效防止有公权力的人因个人好恶造成不公正裁决。范徐丽泰女士对“结果比程序正义更重要,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去管用什么手段”违反程序正义价值思维方式提出批评,认为程序正义更为重要,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目的,会损害目的本身。

 

建构于程序正义理念下的香港社会,发展成为世界上民主法治健全,社会公平正义先进地区,其中政府清廉度亚洲之一,无疑这是上海的弱势,正是这个城市迫切需要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