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am经常掉线:从熟人社会到法治社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3:20:09

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取得了长足进展,特别是近20 年改革开放的浪潮风起云涌,祖国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致有关部门能够不无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国已进入初等发达国家行列。但这只是事情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中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现代化仍在进行中,而不是完成式。目前的情况可以说现代与传统、新的东西与旧的东西并存,或共处一个时空之中。当然,现代不能割断传统,新的东西也不能完全脱离旧的,即有继承有发展。这是理想情况,多数情况下新与旧也许是相互冲突相互牛牴牾的。特别在我们这样的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国家,新东西的生长常常很艰难,而旧传统的存在却很顽固。于是新旧并存或冲突,即两种因素都起作用或各有各的生存空间。新的因素有民主、法治、科学、理性、契约、市场经济、工业化等,旧的因素有专制、迷信、官本位,身份、等级、关系、人情、计划经济与自然经济等。其中,前者显并居主导地位,后者隐但无所不在。例如,可以把中国概括为民主社会、法治社会、契约社会,但同样也可以把之概括为身份社会、人情社会、崇拜权力的官本位社会。熟人社会是中国社会与文化的一大特点、一大传统,也是理解历史与现实的一大关键,更是东西方文化异趣之所在。为何许多西方的规章制度、法治传统到了中国往往变了样? 为何中国的关系风如此盛行,而许多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为何在中国做生意有很多幕后交易,甚至体育竞技还有那么多黑哨? 为何腐败现象一直那么猖獗? 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当然有很多,但熟人社会之传统无疑在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 熟人社会

记得80 年代有位诗人写了一首诗,诗名叫“生活”,全诗只有一个字:“网”。虽然只有一个字,但该字却含义深刻,道出了诗人对生活的一种感受——错综复杂的关系。人们的生活离不开各种各样的关系,而近乎所有的关系都可以用“熟人”来进行诠释:只要有关系就可以成为熟人,通过熟人获得更多的关系,再成为熟人……这样循环往复,社会中一张张复杂的关系网交织、延展开来。其实所有的社会都离不开人际关系,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不一样,传统社会里人们的关系更限于人们因血缘关系、地缘关系而结成的熟人关系,关系相对复杂、牢固和固定;而现代社会的人际关系较为简单,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凝固力已松弛,甚至纯粹由于利益而形成的分工与合作的关系都可以产生众多的熟人关系,这种关系相对简单、松散而易变动。由于这一点区别,传统社会可以被视为这样一种基于熟人关系的社会,人们在这个社会里因相互熟识,而形成了一种较为亲密的感情关系,因此我们可以把它称为“熟人社会”。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关系社会。梁漱溟在把中国社会和西方社会进行了对比之后断言,中国社会既不是社会本位,也不是个人本位,而是伦理本位,也即是熟人关系本位。他认为,在一个熟人关系本位的社会里,不把重点固定放在任何一方面,而在乎其熟人关系,彼此交换,其重点放在人与人之间了。[1]中国古代关系社会与其他社会不同的是它的形成和巩固是受到儒家思想强化的结果。儒家通过礼制的逐渐建设,形成了一套规范人们行为的等级伦理规范,这套规范以家国同构的形式,强化了人们之间,主要是家庭内部以及国家和家族、个人之间的联系,将之规范为不同的等级体系,确立不同的权利义务。这样人们之间的关系和角色定位便稳固下来,社会也得以稳固,但这样的结果便是强化了血缘关系和准血缘关系的联系(如天子和子民的关系、父母官和百姓的关系) ,使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等熟人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费孝通教授曾有关于熟人社会或乡土社会以土为本的观点,把熟人社会同农业文明、农民生活方式联系在一起,这一部分已有众多学者和文献给与论证,在此不再赘述。与之相反,“差序格局”的制度结构在熟人社会的规范作用却遭到了忽视。“差序格局”描绘出了中国农村的人际关系状况,这种状况实际上是传统中国长期延续的人际关系状况。他认为,西洋社会是一种“团体格局”,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的清楚不会乱。而在中国社会里家的界限是不清楚的“自家人”的范围是因时、因地可以伸缩的,大到数不清,这就意味着天下人都可以成为熟人,以至于达到所谓的“天下一家”。这是因为中国社会的格局就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的同心圆波纹的性质。从生育和婚姻所结成的网络,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过去的和现在的人。这便如俗语所说的“一表三千里”。[2]

学界关于中国人信任结构与特征的调查就揭示了国人的熟人关系的逆差序特点:

信任对象      作答人数    平均信任度     标准差

销售商       1955            2.68             0.77   

网友        1607                2.69          0.65                    

生产商          1953           2.74        0.75    

一般熟人      1974         3.02            0.75   

社会上大多数人    1997          3.07       0.80    

一般朋友        1991       3.23           0.78    

邻居              1984         3.36        0.76   

单位领导           1751    3.74         0.79   

单位同事        1764        3.42         0.70   

其他亲属        1988      3.74         0.71     

亲密朋友        1995       3.98            0.67    

直系亲属        1998     4.33           0.65    

家庭成员       1999       4.59            0.59

说明:完全信任=5,可以信任=4,说不准=3,不可信任=2,完全不信任=1

(资料来源:李伟民、梁玉成,“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中国人信任的结构与特征,载郑也夫、彭四清等著《中国社会中的信任》,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版)

    由此可见,在差序格局里的熟人社会,人际关系是以家庭关系或亲属关系为中心的,因此家庭亲属关系被称为“最熟型”关系,往下类推有“次熟型”关系、“半熟型”关系等等。[3]这种社会不大重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非亲属关系,只重视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亲属关系,这一特点在我们日常的对人称呼中就可以看出,我们通常用“叔叔”、“大妈”、“大爷”等带有亲属色彩的叫法对非亲属长辈表示尊敬、礼貌和亲密。还有如果非亲属的个人关系达到了十分亲密和重要的程度,就会经常把它纳入亲属关系的轨道,如结拜兄弟、拜干爹干娘,这样才便于他们之间比较亲密的活动的开展。

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为主要经济内容,基本上实行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的目的是自己消费。家庭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一般男子从事农业生产,女子在家从事纺织等家庭副业。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一般重视土地,很少改行或迁移,也很少从事商品经济活动。在农村里大多数村落都是在家族聚居的基础上形成的,宗族是农村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由于封建社会经济和社区的特点,人们长期居住在一个地区,出门远行是不常有的,在比较封闭的村落,陌生人都不容易见到,这样的社会里人们相互熟识,互相了解,很容易产生一种向心力和相互帮助、克服困难的亲密关系。

二、熟人社会的非正式制度控制

在熟人社会里,社会调整的主要方式不是法律,而是各种非正式制度。法律虽然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方式,但在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领域却并不一定要法律来管。因为关系之间的制约力量可以达到现代法律所能达到的目的。在熟人社会里,法律退缩到熟人关系后面,法律除了处罚一些对国家的重大犯罪之外,而其它完全可以等到在关系相互作用不能处理好之后,再由国家法律来处理。如家法不能处置,再交由国法处置;村规民约不能处置,再交由法律处置。

非正式制度在关系社会里发挥着现代法律的功能,主要在以下两方面体现出来:

(一) 法律确认血缘关系内部的自我调整,它一般总是赋予家长以相当大的权力来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

梅因认为,有不少证据都证明最古社会存在着一种在罗马制度中被称为“家父权”的制度,它是“父”或其它祖先对于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有终身的权力。在罗马的“家父权”制度中,父对子有生死之权,有无限制的肉体惩罚权,他可以变更他们的个人身份,可以为子取妻,可以将女许嫁,可以令子女离婚,甚至可以出卖他们。[4]在中国古代,同样存在着类似古罗马“家父权”制度,只不过中国的家有伸缩性,小则为家,大则为族,家长有家长权,族长有族长权。中国古代的家长是全家的首脑和权力的核心,掌握有全家的经济权、法律权和宗教权,家长对子孙的身体自由有决定能力,子孙被视为财产,父亲可以将他们典质或出卖,家长还对子女的婚姻有决定权。族是家的综合体,族长最重要的任务是处断族内纠纷,“族长实无异于宗族法律(家法) 的法官,为族法的执行者。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判断曲直,酌定处罚,他的话在族中即命令即法律,他可以使令赔偿损害,以及服礼道歉之类。……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这种权力的时代,家族实被认为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我们可以说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解处理,才由国家机构处理。”[5]由于家族在中国社会中对社会稳定的重要贡献,封建国家总是在法律上强化家长制统治,赋予家长权威,并以家长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甚至鼓励亲属相容隐,禁止亲属告奸。因为这样有利于巩固家庭关系,而家庭和家族的巩固则减少了社会动荡的可能,许多矛盾可以在家族内部化解,同时也减轻了国家负担。但对家庭关系的巩固,增加了家庭的内聚力,不利于个人的自我意识的发育,不利于个人的独立成长,也难以形成商品经济中所要求的平等关系,客观上不利于法律的生长,它强化了非正式制度的自我调整功能。另外,家国同构的理论设计,将国家也纳入家庭关系网中,将国家管理等同于家庭式管理,便构筑了一个庞大的纵横交错的以皇帝为中心的家国关系网。许多问题便在这个“最熟型”关系网中通过权力的大小碰撞得以解决,法律不过是网上最高权力者的一种工具,而并非是熟人网络得以建立的基础。如果通过熟人关系调解和熟人关系制约的方式能得以解决的问题,是不需要法律来帮忙的,而实际上大部分的社会矛盾已通过上述两种方法,特别是血缘关系之间的约束都得以解决。所以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并不庞大的政府却也能统治庞大的国家。

(二) 熟人社会里更多地依靠道德、习惯、风俗调整

中国封建社会尊崇儒家思想,强调“德主刑辅”,这是有深刻社会根源的。除了依靠血缘关系的控制可以解决不少纠纷外,在封闭的熟人社会里,道德教化非常容易发挥其作用,而法律却不那么容易发挥作用。

1. 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使得人们面对纠纷不愿意去破坏业以形成的社会联系,因此更愿意寻求非法律途径的解决方法,如纠纷双方的一定程度的妥协和和解。

不少法社会学家都注意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情况会对法律的运用产生影响。法社会学家布莱克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距离和法律的量密切相关,法律和关系距离的关系呈曲线型。在关系密切的人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人们之间的距离的增大而增多。他发现当其他条件不变时,一个人指控与之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可能性最小,其次是朋友、熟人、邻居、同家族的人、同乡等。[6]

著名的法人类学家格鲁克曼(M. Gluckman) 运用复杂关系和简单关系的概念说明了人们之间的亲密关系结构对法的发展、法律形式的影响。他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社会,但关系简单,而传统社会是一个简单社会,但关系复杂。简单关系与复杂关系所需的法律形式、社会控制形式不同,复杂关系使人们之间增加相互控制的方法,而在简单关系中如果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关系的有限性几乎没有什么解决问题的资源。[7]

在运用数学中的博弈论来分析人们解决争端的方式的时候,也说明了以上观点。在博弈双方博弈次数少的情况下,结果是不确定的。而在双方多次博弈,已产生信任和合作的情况下,可产生最优结果,从而对双方都有利。[8]博弈模型说明在有亲密关系,且经常接触的人中间,人们宁愿选择合作的方式而不是激化矛盾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和解、妥协和第三方裁判能避免冲突升级和带来更大的矛盾。

从以上我们便可以明白为什么孔夫子那么强调“克己”,中国社会那么赞赏忍让和谦虚。同时我们也明白了为什么和谐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追求的目标,它不仅要和自然秩序达到一致和协调,还要人们之间达到和睦相处的协调状态,李约瑟认为:“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和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9]在中国古代这样一个每个人生活在自己的复杂熟人关系中的社会里,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则只能是无讼。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广泛存在的贱讼现象的本质原因是害怕而非鄙视。在成员流动的农业社会里,人们担心“一场官司十年仇”、“低头不见抬头见”,加上人们身份与等级的不同,在同一公堂上对质有损体面。由于这些利害原因,害怕诉讼带来的不利后果,人们不愿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10]虽然无讼和贱讼的观念至今仍然遗留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中,并被当代不少法学家看作是人们缺乏权利意识的原因,但是在古代那样的关系社会里,无讼无疑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合理的方式。现代社会里,人们面对的是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大多数并没有长期而固定的关系,许多接触和交易都是一次性的,法律便成为人与人之间冲突的解决的最终保障,实现权利便成为人与人之间冲突解决的最终价值。

2. 在熟人社会里比较容易形成一致的价值观,舆论对每个人都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

熟人社会的封闭性使社会难以受到外界的影响,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和价值观难以改观。而相同的价值观有利于社会内部形成凝聚力,增强社区内部战胜困难的力量。在这种社区里,行为不合群、违反规范的人对这个社区的人们来说感觉是危险的,必然要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个人的命运是和这个集体联系在一起的,失去了这个集体就失去了自己安定的生活,他往往就会遵守规范。

现代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的行为存在着从众现象,所谓从众现象是指人们自觉不自觉地以某种集团规范或多数人意见为准则,做出社会判断,改变态度的现象。遵从规范,服从规范压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建立在道德自觉基础上的规范行为,另一种是随多数人意见或集团规范的从众行为。[11]在价值观一致,内聚力强的社会里,人的个性不易彰显,从众现象更为突出,从众心理现象天然地维护了社会规范的实现。在这样的社会里,解决它的内部矛盾,法律基本上是不需要的,因为违犯社会规范的人本来不多,即使有违反者,社会自有一套内部规则来制约,这套规则既能维持秩序,又能增进社区团结,自然是比单纯运用法律高明多了。

所以中国历来的统治者都强调道德教化的力量,尽力推行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这自然是切合了中国古代的社会实际。由于道德教化的力量,儒家思想深入人心,逐渐成为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当儒家思想成为一个熟人社会的主要价值观之后,文化便开始利用自己的模式塑造人,它的力量便是通过舆论实现的。儒家深知在熟人社会里,道德的力量在于使人知羞耻,舆论的羞辱会对人产生不低于法律惩罚的震慑力量,故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有的学者将文化激励分为“内疚文化”和“羞耻文化”,“内疚文化”所保持的文化一致性是受到内疚的激励的,一个具有内疚定向的人在犯罪时,即使没有人发觉,也会感到内疚,而“羞耻文化”只有社会成员的伙伴在场羞辱他们时,他们才遵守文化规范。[12]中国社会的文化偏重于羞耻文化,是因为中国人的宗教信仰较薄弱,内在化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自我修身养性来实现的。正因为内在化的自我约束力较弱,以外界舆论约束力为主,所以儒家历来强调修身是本,而且修身的关键在于“慎独”。

三、熟人社会的转型及其法治

熟人社会在中国封建社会延续了很长时间。解放后,虽然我们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对城市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取消了小农经济。但这些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并未改变关系社会的性质。在中国农村,以家庭为中心向外扩展的社会结构没有根本性改观,甚至更为强化。这是因为在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城乡二元发展模式,人为地把城市和农村分开,不准农民进城,没有城乡间的人口流动。不准农村发展非农业,甚至不准发展农业的多种经营,农民只能种地,甚至只能种粮。这样农村经济单一,没有产业分化。加上农村基层组织集党、政、军、经济大权于一身,按中央计划命令统一指挥农村和农民的一切活动,农民没有生产自主权。这样农业经济发展不了,家庭关系和家庭向外延伸的亲戚关系仍然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12]除了这种传统上的关系外,党的关系、团的关系、社员和公社的关系等从另一种角度强化着熟人社会。

在城市,人们生活在公有制大家庭之中,因共同的利益取向,建立了新型的同志式关系、组织关系、行政隶属关系等,这些关系强化着人们之间的联系。在公有制下,个人和单位存在着长期而固定的联系,因各种管理制度的影响,人的流动仍然是很少见的。在这种情形下,形成了一种城市里的熟人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达,会导致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在经济迅猛发展以及社会走向城市化的过程中,大家庭式的共同生活开始走向解体,个人开始摆脱家庭的控制,成为独立的,有自主权的个人。人口的大量流动和迁移使人们之间的大部分经济交往是与陌生人之间展开。这时,传统的主要依靠非正式制度的社会调控,开始不能发挥作用。家长的权威已经削弱,道德的控制因缺乏相互之间长期形成的信任的制约,也缺乏舆论的监督和熏陶,慢慢不太起作用了。在这种熟人社会转变期间,建立在人与人平等、自由、公平基础上的新伦理上的法律开始发挥它更重要的作用。在走出熟人社会的进程中,法律的作用是一步步地凸显出来。

熟人社会破裂促成法治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在古希腊,因地理位置临海,便利海上交通和移民,加之商业和手工业兴起,大量的人口流动破坏了原先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个人失去了家庭的保护,被抛入社会,原有的部落首领所享有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统治权力被大大削弱,社会管理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为此提修斯的改革终于使雅典走入民主宪政之路。在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古希腊有许多相似之处,万民法的形成正是由于大量外来移民的出现而导致原本熟人社会的关系纽带的松弛。在国外资本主义发展期间,伴随的也是关系社会的解体和法律的日益发达。

在我国,由于七十年代末开始的对原有的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九十年代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原有的熟人社会模式逐渐破裂。这种熟人社会模式的破裂在中国农村表现为目前正在经历的一场前所未有的巨变,有社会学家认为,这场巨变的实质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它的表现是:业缘关系逐步代替血缘关系;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结合已经松动;权力重心从族长、老人向有成就的中青年精英转移;社会分层代替了血缘等级;封闭的社会结构逐步转向开放;从礼制向法治的转变。[13]熟人关系社会模式的逐渐破裂在城市表现为职业变动频繁,城乡流动增加等现象。

四、熟人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冲突

现代社会是法理社会,也是法治社会。我国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法律健全、具有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社会,使有悠久历史的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富强民族之林,并以中国的灿烂文化为世界文化的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开展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旨在实现这一目标。目前距这一目标的实现仍有一定距离。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原因是就熟人传统掣肘。这种传统虽然从表象上看使人与人的关系变得不会过于紧张和疏离,甚至许多严格的规章制度也变得富有弹性和伸缩性,不会太生硬、死板和与人对立;而一些紧缺的资源和机会甚至也不再高高在上。但所有这些都要付出非常沉重的代价,总体上看所得远不及所失。

(一)熟人社会传统存在的第一大弊端是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牴牾

法治社会依法立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地位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法律有它的严肃性,不能随意变通,更不能搁置一边,体现法律精神的各项具体法规法令乃至规章制度也都应有其严肃性,不能随便违反。这才是法治社会的精神。熟人社会的传统则倾向于颠覆这种精神,或使其作用的范围、程度打些折扣,对有些人适用,对有些人不适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适用,有些时候与地方又不适用。这就不是法治社会的真正精神。古代儒家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爱有差等,所谓瞽叟杀人,皋陶执法,舜携父而逃,视弃天下如弃帚。这种被瞿同祖概括为“容隐”的中国古代法一大特点,显然与现代法的精神相悖。在此基础上很难想象能建立起现代化的大厦。当然这样的说法可能有些极端,事实上当代中国许多地方已努力与法治社会精神相一致,但问题是熟人社会的传统隐藏得比较深且分布范围极为广泛,它在许多方面都使法治精神打了折扣。

(二)熟人社会的第二大弊端是容易产生社会不公,影响社会稳定

这个问题与前述弊端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法令法规不能对所有人适用,或在适用时标准不一,显然无复达到平等和公正。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对权贵特权敢怒不敢言,甚至怒都不敢,因为他们只知道这样忍下去的一种活法,不知道西方近代自由平等的精神。但时代发展到现在已经和从前大不相同,自由平等民主等口号人们已耳熟能详,法律社会的建设也取得很大进展,在此情况下如果徇情枉法或以熟人情面来干扰法制,必然引起广大人民的抱怨,任其发展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熟人社会的第三大弊端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宝贵的资源与机会应该通过平等竞争达到合理的配置,并且优胜劣汰。若依靠熟人的人情关系来起作用,则合理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很难建立起来,而且必然滋生腐败。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的存在,既同人的贪欲和制度的不完善相关,也与熟人风的负面作用相关。

(四)熟人社会第四大弊端是使每个处在熟人人情关系中的人生活得很辛苦

熟人社会有许多潜在的习俗和规则,隐而不彰,心不照宣。每个人在此情境中都恪守成规,不留人话柄,而尽力按照自己的身份定位扮演一定的角色,精心维系、培养、偿还着熟人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得失。这是一种互动的过程,而且无穷无尽,只要有口气,都必须按人情社会的规则行事。许多人情还延及子孙,父债子还或父情子为。这些现象不全是负面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它已经成为我们民族的生存方式,很难想象如果完全摆脱人情我们将怎样生活。但它确实负面因素太多,给我们带来了严重的负担。负担有经济的也有精神的。[14]从经济角度看,人情债过多在许多地方已成为一大公害,特别在县乡以下和生活困难地区。遇到红白喜事沾亲带故就要出人情礼可以说是我们民族一大旧习,城市由于现代化之风的冲击此风已渐弱,但县城乃至乡村仍很盛行,因为地方小,熟人社会和人情风传统更甚,而这些地方往往人收入又有限,经常出礼,不堪负担。精神上则由于长期消极被动地扮演角色,礼尚往来,各方应酬,疲于应付,造成很大的压力。

五、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一)法治社会里对熟人社会非正式制度的区分对待

熟人社会转变的过程就应当是法治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注意区分非正式制度对法治社会的影响。非正式制可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不与法律冲突部分,即它们具有普适性,与现代法治观念不但不相冲突,而且相辅相成。另一部分是与法律有冲突部分,这一部分又可以分为消极部分和积极部分,消极部分不符合历史发展方向,不利于现代法治的建立,阻扰法治的实施,它的走向是必将被历史所淘汰。积极部分是可以引导制度创新的部分,是法治进步的领航灯。苏力在《再论法律规避》一文中强调了非正式制度(民间法) 的引导制度创新的积极作用,并认为,国家制定法应对民间法作出妥协是更为紧要的。[15]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们正视民间法更为基础的作用,避免对国家意志的片面强调。但我们不要忘记关系社会遗留的民间法相当部分只能生长于特定的关系社会。

(二)建设法治社会的几方面建议

为克服上述弊端乃至建设现代化社会,努力实现从人情社会向法制社会的转变既迫切又必要。对于这样意义极为深远的转变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

法律中没有的如私法物权法应尽快建立,有的应予以完善,更重要的是应该使以法治国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和落到实处。当然,不能使用人治,更不能以权压法。现有公检法体制相互制约、相互独立,但还有统一的政法委员会在领导,最终到还是书记领导,这就为某些领导干部以权御法提供了可能,应考虑作些改革。例如许多同领导长官意志联系在一起的事情就会少得多,相应地,人情风关系风也会大大收敛。上述道理同样适用于纪检监察体制。

第二,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平等是市场与生俱来的一个特性,特权在市场上并不能起到多大作用,并且也不相信人情。当然,如果把权力和人情强加于市场,则市场的作用与威力就会大减,这样的市场就不是真正发育完全的市场,在此情况下腐败与不公就会延伸发展,经济也难有长期稳定的发展。因此,为民族经济的腾飞和现代化,我们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凡与之相悖的东西必须改革或抛弃,包括特权、人情和所有不符合实际的理论与空想。政府权力也应该少直接介入经济,除了少数关键行业,不应该再使用国家资金投资办厂,而应关注社会和公益事业,把赚钱的事交给民众和市场,至多作少量的宏观政策调节。在此情况下,就可能可以走出权力——人情——腐败的怪圈。

第三,移风易俗

应该改变到处找关系、通人情走后门、请客送礼以及讲面子讲虚荣等等旧俗恶习。让人们把注意力和精力放到自己的工作和事业上,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或在其他工作中发挥自己的能力与个性,而不是到处拉帮结派通路子找关系,沉溺于人情之风。同时牢固树立契约意识而不是身份意识,平等意识而不是特权意识,法制意识而不是人情意识,自由个性与独立而不是压抑自我或对外在的权力、关系与人情世故传统盲目崇拜。

六、结语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传统熟人社会在不少偏远地区仍然存在,有学者称之为法律不入之地。现代法治的实施可能会对乡村的自发秩序造成一定损害,正如《被告山杠爷》里的杠爷一样,全心全意治理村子,把村子管理得井然有序,最后却遭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一幕是必然要发生的,除非社会维持原有状态不变,这是社会走入现代化的必然要经历的现象,这也是实施法治必须付出的代价,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法治也在悄然改变着乡村某些落后的、甚至不人道的风俗和习惯,如宗族势力对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的干预、滥用私刑、宗族械斗等。法律的任务不光是要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而且要推动社会能够不断前进,不断提高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因此,法治模式的选择一定要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和方向,既要立足本土资源,更要借鉴西方经验,这样才能保证法治大厦的逐步建成。

 致谢

  一个学期的社会学课程,令我一个法学学生收获良多,感触良多。作为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社会学告诉了我们社会上最本质原理、现象和内容。还有狄金华老师丰富精彩的课程内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我衷心感谢狄老师带给我一个学期知识盛宴。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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