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营销:恶意调解 农妇被法院划走50多万却成了案外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20:37:38

王鸿举:半数离婚属冲动 培训调解师保婚姻 记者张晓/摄
31岁的李秋霜无声地抽泣。去年开始的一系列蹊跷官司,让这个农村妇女失去了血汗钱,失去了生活的希望,也失去了对正义的信仰。
官司并不复杂,她打工挣回巨款后,丈夫要离婚,法院未准;随即出现了第二个官司,丈夫被告上法庭索“债”,她对审理毫不知情,更未参加,打工的血汗钱却被用来执行了“债务”。
可以申请法院鉴定借条的真伪吗?不行。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吗?不行。她的50多万元被法院划走,却被视为“案外人”,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她的种种努力说“不”。
“法律规定有漏洞,有人在钻这个空子!”重庆律师周立太评价说。 结婚证是非法的?
李秋霜是重庆市大足县高坪乡玄顶村9组的农民。1993年,她17岁时与同乡农民周兴中相识,次年开始同居生活,后生育一男一女。
1997年,四川省安岳县两板桥镇当时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周光荣(现已退休)以安岳县政府的名义向周光荣(周兴中的别名)和李秋霜颁发了结婚证。
当时,李秋霜、周兴中均未亲往办理婚姻登记,两人户口均在大足县,婚姻登记时的籍贯也标注为大足。“安岳县颁发结婚证的行为显然违规,该县甚至根本无权颁发。两人的婚姻关系从最开始便不成立,即不存在婚姻或夫妻关系。”李秋霜的代理律师周立太说。
可是,在后来的风波中,这张结婚证却成为重要依据。 挣回巨款后被诉离婚
2000年前后,夫妻两人均外出打工维系生计。2005年,李秋霜姊妹3人经劳务输出,远赴新加坡打工,李秋霜一年多挣得40余万元收入。同行的姐姐李兰不识字,便将自己的47万元存在李秋霜账户上。巨额的打工收入有银行转账明细可证明。
2006年9月19日,周兴中向李秋霜提起离婚诉讼,此时,距李携巨款回国正好两个月。两月间,她与丈夫在一起生活仅几天,随后便回到老家大足县,丈夫继续在广东打工。
她妹妹也在同一天被告上法庭——两连襟在同一天、同一法院,向打工挣回巨款的两姐妹提起离婚诉讼。两起“不约而同”的官司出现了不同结局:李秋霜的妹妹与丈夫离婚;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下简称大足法院)判决:不准予她与周兴中离婚。
在李秋霜事后看来,这场离婚闹剧中,丈夫意在通过离婚侵吞自己辛苦从新加坡挣回的巨额血汗钱。 10余天后,出现新的借款纠纷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故事并未结束。刚领到“离婚官司”的判决书,另一桩“借款官司”接踵而来:刘明华凭借周兴中手具的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借条,将周状告至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下简称蓬江法院)。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户籍所在地均在重庆,广东的蓬江法院却予以受理。新官司中的人物关系是:周兴中的妹妹周兴燕于去年离婚后,与刘明华结婚,诉讼期间,周兴燕已怀上了刘的孩子——刘兴中事实上是周的妹夫。
“借款官司”用简易程序审理,立案后第3天作出判决。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限期还清借款及利息合计54.64万元,并全部承担一万余元的诉讼费。
“借款官司”中的借条成为争议的焦点,借条于前年6月出具,早于“离婚官司”的立案时间,大足法院查明了婚后财产,并未查出任何债务,周兴中在“离婚官司”中更是只字未提此借条。
法院并未通知李秋霜参加“借款官司”的审理,直到今年4月,法院裁定追加她为被执行人,她才知晓这起诉讼,这让她一头雾水:自己的血汗钱要用来还从未听说的债务,却对案子一无所知。
她多次提出异议,认为法院追加自己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刘明华与周兴中恶意串通,伪造借条,调解时故意避开自己,请求撤消裁定。但法院驳回了她的异议,认定周兴中向刘明华借款的事实,并认为该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李秋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属于个人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
此后,李多次向蓬江法院交涉,但未改变事件进程。7月6日,她名下的存款559212元被法院划走。 法律默认“恶意调解”?
虽然没有更多的路可以走,但坚信丈夫伪造借条让自己不明不白失去几十万元的李秋霜表示,拼出性命也要搞个水落石出。
周立太认为,本案中周兴中与刘明华虚构债务,“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恶意调解,侵害了李秋霜的权益。
在他看来,如果本案的确属于错案,则反映出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一个漏洞:在他人恶意调解(即不具有争议财产或其他权益利益的人,恶意讼争,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将他人财产或权益确认为己有)的情况下,法律却没有为受害人提供救济,而是默认了这种行为。
“借款官司”将李秋霜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未将她追加为被告;财产被划走的她曾向蓬江区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以她不属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无法启动抗诉程序为由,口头拒绝了她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当事人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案外人对案件有异议的,没有申请再审权。
而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总之,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只要不是当事人,无论是利害关系人还是检察机关,都因属“案外人”而无权申请再审。
“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当他人恶意调解、将利益人的权益通过法院调解书的形式据为己有时,利益人却毫无办法,只得任人宰割。”周立太说,在恶意调解中,当事人受益,自然不会提起再审;而恶意调解往往与法院不作为、未深入调查、当事人欺骗法院甚至与法院勾结有关,法院一般也不会对自己作出的判决提起再审。“有谁会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呢?”
“这一漏洞,可能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而真正的受害者却找不到救济的途径。民事调解行为也应接受监督,法律应为此提供解决路径。”他说。 被执行人不应是案外人
在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曹兴权博士看来,本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相关法院的执行工作有待商榷。
在他看来,“借款官司”仅将周兴中一人列为被告,原被告两人自愿达成协议。如果调解书的效力没有瑕疵,那么该诉讼和调解协议只能被认为是针对周兴中个人债务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解释不得排除《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适用。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该规定,法院必须追加李秋霜为当事人。如果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李秋霜应该是当事人而非案外人。
“本案中,法院民事调解书中只有周兴中一名被告,没有追加李秋霜为被告。严格执行有效法律文书,只能执行周兴中的个人财产。但法院在具体执行时,却将周兴中的妻子纳入被执行人,让执行的依据——调解书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将个人债务扩展为夫妻共同债务,其程序有待商榷。”曹兴权说,“若要执行周兴中和李秋霜的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应重新起诉,将周兴中夫妻双方列为被告,以保障李秋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 (记者 田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