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广告词英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区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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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7-09-19 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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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7〕13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我局自2006年1月1日起推行综合征管软件V2.0以来,按照新的跨区迁移的工作程序办理。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情况看,在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延续、方便纳税人,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企业长时间处于待迁入状态、迁移户信息不完整、迁移户错办设立税务登记的问题,直接影响了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质量。为了更好地规范跨区迁移的管理,现将跨区迁移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需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在办理迁移手续时,需报送以下资料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1.变更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变更后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有关迁移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二)纳税人要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注销原因注明“跨区迁移”。凡是注销原因不注明“跨区迁移”的,税务机关不得按照跨区迁移工作程序办理,要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
二、税务机关跨区迁移工作程序
(一)税务登记管理岗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跨区迁移资料后,在综合征管软件V2.0“跨区迁出”模块中录入“变更原因说明”、“迁入地址”,选择“迁入地税务机关”,进行跨区迁出受理操作。
(二)系统会自动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待核查迁移纳税人监控”发送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具体为:八区发送到办税服务厅科长,五市发送到征管科科长。由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征管科科长根据待办事宜中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按照A、B、C类管理原则发送到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明确是否同意迁入及说明理由,并将落实结果录入待办事宜,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发送回迁出地税务登记管理岗待办事宜。
对迁达地税务机关明确不同意迁入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停业注销迁移文书作废”模块进行跨区迁移作废,再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对迁达地税务机关明确同意迁入的,方可按照以下跨区迁移工作程序办理。
(三)税务登记管理岗和发票缴销岗要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的收缴。
(四)防伪税控IC卡、读卡器和金税卡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作注销处理,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发行。其工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在交回防伪税控IC卡、读卡器和金税卡,以及办理其他手续前,要先到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对其税控IC卡进行一次授权。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要在防伪税控系统内检查企业有无结存发票(有结余发票的应要求纳税人全部做作废处理),并经授权后要求纳税人通过非常规报税进行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报税。
2.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在确认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内无结余发票,且进行最后一次注销抄税后,方可收缴纳税人的防伪税控IC卡、读卡器和金税卡,登记《两卡收缴清单》或台帐,并在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发票管理环节签字栏内签署意见。
3.跨区迁移企业持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好的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迁出地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领取防伪税控IC卡、读卡器和金税卡,由迁达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发行使用。
(五)欠税应由迁出地所在税务机关进行清理,清理不了的进行欠税迁移。
(六)多缴税金应在迁出之前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经核实确认后按规定为企业办理退税。
(七)出口退税资格,应在迁出之前由迁出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取消资格。其工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有出口退税资格,迁出地税务机关在受理迁移申请时,综合征管软件V2.0中会出现相应的提示。
2.文书受理岗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受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审批表》文书,资料录入后,传递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3.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出口退税认定岗,接收到该文书后,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其工作流程按出口退税认定资格注销检查工作流程进行),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终审该文书。
4.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的出口退税资格没有取消,纳税人的迁移将无法终审通过。
5.纳税人迁移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后,需要重新申请出口退税资格,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并将相关资料转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出口退税认定岗,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进行录入。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通知单》,转入迁达地税务机关,延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九)对跨区迁移户可不进行注销检查和清算申报。检查人员主要负责以下内容:
1.负责确认企业享受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将结果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次中填列。
2.对纳税人的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进行查询,确认多缴税金已经全部办理退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意见。
3.负责确认申报期内应进行的申报是否已全部申报完毕。若在申报期内办理迁移手续,要先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应在当期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等所有申报后,再办理迁出手续。
(十)经各市、市内国税局分管局长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批准后,税务登记管理岗在综合征管软件V2.0“跨区迁出”模块中核准,打印《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通知单》,交纳税人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十一)对迁入的纳税人,迁达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在综合征管软件V2.0“跨区迁入”模块中进行录入。如果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维护”模块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十二)对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跨区迁移处于“待迁入”状态超过30日的纳税人信息,由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征管科科长发送到出具迁入意见的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办理迁入手续。
对“待迁入”状态的纳税人,迁达地税收管理员经实地核查仍查找不到的,由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手续,确定税收管理员,纳入实地核查出具迁入意见的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
(十三)对迁达地税务机关存在将迁移户错办设立税务登记的问题,要求迁达地税务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跨区迁入”模块进行操作,为该纳税人办理迁入,不得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维护”模块变更纳税人识别号,要按照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程序为迁移户办理注销。
三、跨区迁移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跨区迁移工作的认识
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处于待迁入状态、纳税人不经过注销检查而走逃的问题,此次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跨区迁移工作程序,特别是增加了税收管理员事前核查的环节,将事前核查与事后核查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了税收管理员及时获取迁移信息,又能够避免税款流失和税收征管风险。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跨区迁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组织各业务部门认真学习讨论,掌握跨区迁移的程序和要求,切实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迁出地税务机关和迁达地税务机关工作职责
迁出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迁移条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是否变更地址,有无变更后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申报期内应进行的申报是否已全部申报完毕,注销原因是否注明“跨区迁移”,要按照跨区迁移工作程序办理,对不符合迁移条件不得办理迁移手续。
迁达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审核,着重审核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限和开业日期,是否符合迁移条件,迁入地址是否真实,重点核实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的真实性,明确是否同意迁入意见。不得将迁移户按照设立税务登记程序办理。迁达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对迁入的纳税人要及时纳入日常管理监控。
(三)规范跨区迁移数据信息录入质量
迁出地税务机关要规范操作,迁入地址必须填写详细生产经营地址,如:青岛市×××区(市)×××路(小区、镇、村等)×××单元(楼座等)×××号,以便于迁达地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加强税源管理。
(四)组织进行待迁入和错办设立税务登记的清理
目前,对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处于“待迁入”状态的纳税人和错办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单位要组织税收税管理员进行清理,清理工作要求于2007年7月底前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1.对跨区迁移处于“待迁入”状态的纳税人的清理,由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征管科科长将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跨区迁移处于“待迁入”状态的纳税人,按照A、B、C类管理原则,发送到相关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办理迁入手续。
对经实地核查仍查找不到的,由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在综合征管软件V2.0“跨区迁入”模块中进行录入,并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维护”模块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纳税人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税收管理员,对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按照认定非正常户工作程序办理。
2.对错办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清理,按照本通知税务机关跨区迁移工作程序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迁达地税务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跨区迁入”模块进行迁入操作,并保留该纳税人的迁出地纳税人识别号不变,要按照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程序为迁移户办理注销,保留已办的设立税务登记户。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明确综合征管软件V2.0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征便函〔2005〕34号)中纳税人跨区迁移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工作的建议,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