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奇叠加物品怎么刷: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2:39:56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2-09-28 编  号: 青政发〔2002〕111 号 标  题: 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房地产开发建设
用地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4号)和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通告》(青政发〔2002〕105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通告》确定的清理内容,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中各类违法行为,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强政府宏观管理和调控能力,推动经营城市工作和土地资产运营的顺利开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市房地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清查从严,手续从简,依法办事,边整边改”的原则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一是把房地产开发市场、用地的清理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检查结合起来进行。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违法开发和违法交易等进行综合整治,一次性处结。二是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坚持以理顺关系为重点,简化手续,从快处理。三是依法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清查出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四是清理整顿与规范并举。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建章立制,搞好规范,建立新的市场秩序,使土地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五是要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和经济的发展。通过清理整顿,搞活住房二级市场,保障国家土地收益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主要政策界限
  (一)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以前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其用地四至清楚、土地权属没有争议、符合城市规划等条件的,利用划拨土地的可以直接给现土地使用者进行土地登记;利用集体土地的给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完善征用划拨手续。(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补办手续,1995年1月1日以后1999年1月1日以前的,依法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1999年1月1日以后的,依法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或补办手续,1995年1月1日以后1999年1月1日以前的,依法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1999年1月1日以后的,依法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三)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并补办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5年1月1日以后1999年1月1日以前的,依法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1999年1月1日以后的,依法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或补办手续,1995年1月1日以后1999年1月1日以前的,依法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1999年1月1日以后的,依法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确需完善用地手续的,给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完善征用划拨或出让手续。
  非法出让、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并补办手续的,补缴有关税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报并补办手续的,除补缴有关税费外,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下5%以上罚款。(四)利用国有划拨土地1995年1月1日以后进行商品房开发,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登记的,给开发企业或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进行土地登记。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报登记的,视为非法占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利用国有划拨土地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开发,而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并补办手续的,补缴出让金后,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进行土地登记。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登记的,视为非法占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利用国有划拨土地1995年1月1日以后1999年1月1日以前自建或联建住宅,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登记的,对自建用地部分可给现土地使用者直接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手续,对联建用地部分可给现土地使用者直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1999年1月1日以后自建或联建住宅的,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报登记的,视为非法占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利用国有划拨土地以联建、联营、入股等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擅自转让土地,转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并补办手续的,补缴有关税费;超过规定时间未申报并补办手续的,除补缴有关税费外,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
  (五)利用出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提高容积率,对符合城市规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的,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补缴差价部分土地出让金后,给现土地使用者确权发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投资开发而擅自转让的,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补缴出让金的,完善有关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报的,除补缴土地出让金,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
  对超过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土地,除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利用出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2001年5月1日前欠缴出让金,在2002年11月20日前主动缴纳的,免除利息和合同约定的滞纳金,优先给予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除追缴土地出让金外,将依法追缴利息和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利息和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外,今后不再向其提供土地。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但按照政府的统一安排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建设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他形式向政府缴纳实物地租,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其用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和资金结算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差价部分。(七)对利用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炒卖土地的,由原审批部门宣布其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无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两年内停止为其办理供地手续。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条件的,由建设部门依法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八)对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期间,违法用地单位拒不申报违法用地情况,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故意抵制有关执法单位开展清理整顿的,停止供应用地;已经提供用地的,责令限期整改。(九)对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并主动补办出让土地手续的,土地评估地价按当时的地价水平进行评估。对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否则,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50%收取。
  (十)对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经研究确需完善补办有关征用土地手续的,按照鲁政办发〔2001〕9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在国家冻结耕地期间(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12月31日)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落实占补平衡方案,占补平衡不能落实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对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由区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三、方法步骤
  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宣传申报、清查处理、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宣传申报阶段(2002年11月15日前)。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资源国有观念和土地资产管理的法制观念,为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违法占地和各类土地非法交易行为的土地使用者,积极主动地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同时,搞好清理整顿的试点工作,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这一阶段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组织召开城市土地资产经营暨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工作;
  2.以清理浮山新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试点;
  3.对各单位自查申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二)清查处理阶段(2002年11月16日—2002年12月15日)。查清各类房地产违法用地和非法转让等情况,重点要查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圈占土地闲置不用,欠缴、逃缴土地出让金和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农用地非法入市以及土地非法交易等行为。市内四区要分区分片,对市内四区所有开发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三区五市政府要组织专门清理队伍,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的所有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各有关区市进行督导和检查,促进清查处理工作。这一阶段主要抓好以下工作:1.组织清查人员对各单位自查申报情况进行排查,对辖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情况按宗地逐一排查摸底,分门别类登记造册;2.对清查出的各类违法用地及非法交易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收回闲置国有土地,清缴逃缴、欠缴的土地出让金;3.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测绘、评估,准备相关材料,依法征收有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4.制定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制度。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2年12月16日—12月31日)。市政府统一组织对各区市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项目不低于清查项目总量的5%。经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区市,必须重新清查。具体检查验收标准是:1.区市政府把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领导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组成了专门清理队伍,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办公,落实了目标责任制;2.全面摸清了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量,对每宗用地权属、面积、现状等情况了解清楚,分清类别,登记造册;3.对清查出的各种违法用地,依法进行了处理,完善了土地审批、发证等有关手续;4.闲置两年以上的及私签协议非法圈占的土地,全部依法收回,纳入政府储备;逃缴、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等政府土地收益,全部清缴入库;5.建立了规章制度,制定了防范措施,规范了土地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市的清理整顿工作总结,要于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并抄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经费
  为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组成清理整顿专门队伍,实行人员、时间、办公“三集中”。三区五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清理整顿工作联动机制,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从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收费总额中拨出5%的专款,作为清理整顿工作的经费。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