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闻记者联系方式: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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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12-19 16:38:36      文章来源:  中国反腐倡廉网      作者:  章祥云 刘银山    阅读42 次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采购程序日益规范,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逐步体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整体环境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极易滋生腐败现象。    一、突出的问题   (一)无序采购较为普遍    一是随意报批。一些单位的采购项目由领导临时决定,随意性大,因此,无法做到事先计划,统一办理,导致政府采购单批规模小、批次多,造成集中采购机构疲于应付,也使得政府采购工作缺乏整体计划性,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得不到体现。二是自行采购。部分单位对于政府采购工作不够理解,一些单位为了自身便利或其他原因,绕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擅自实行自行采购;或者肢解项目规避招标自行进行采购。三是“定向”采购。部分单位出于自身便利考虑,也有一些领导干部与供应商勾结串通,为达到暗中控制采购结果的目的,有意设置技术参数、资格条件,为个别供应商“量身定做”相关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以使其意中供应商能中标。   (二)围标串标禁而不绝    一是利用企业“潜规则”进行围标串标。在市场上,部分货物品牌不同、质量有悬殊,价格相差也比较大。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如果不设定品牌,容易出现低质产品中标现象。因此,在对这类产品进行采购时,一般会要求采购单位提供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品牌。而国内企业对于政府采购存在一种所谓的“报备制度”,即厂家的货物在市场上虽能自由买卖,但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到其厂家或者总代理处先行进行报备,才能取得厂家或总代理的支持。若其获得了中标资格,则可以顺利供货,而没有获得品牌授权的供应商即使取得了中标资格也无法获得其货物。为了确保货物质量,各地政府采购通常也会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产品授权。一些不法供应商便利用产品授权进行串通围标,使得中标价格居高不下。可以说,产品授权成了围标串标行为的“温床”。二是通过开标前接触进行围标串标。追逐利益是商人的本性,通过围标串标供应商可以实现利益均分的目的。一些供应商利用报名、资格审查等机会串通在一起,甚至还有利用相关部门人员获取其他供应商信息以实现围标串标的目的。   (三)标后供货“险象环生”    一是恶意改变合同。有些供应商利用采购单位迫切想要项目、货物及对市场不够了解的现状,串通或欺骗采购单位以更改、变通合同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有的供应商谎称招标文件所列的某型号产品已停产或已过时,其提供的为最新的替代产品,实际上是用低价产品替代高价产品;有的供应商为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想方设法更改付款方式,改分期付款为一次性付款;有的供应商采取串通、欺骗等手段要求采购单位追加合同条款,肆意抬高招标文件中未列的设备或服务的价格,增加合同金额,等等。二是偷梁换柱,以次充好。在供货过程中,有的供应商利用采购单位验收不严或对产品性能掌握不全面的情况,非法更换产品配置、以相似品牌冒充知名品牌、改变材质以牟取暴利。不少货物使用了一段时间后,质量问题马上凸显出来。    二、产生的原因   (一)规章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对于一些焦点问题的表述笼统、模糊,具体操作规定还不严密;一些地方、部门在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时,由于理解不一,容易出现前后矛盾现象。对供应商违规追究制度不健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一些供应商有恃无恐。   (二)行政监管不到位    采购法赋予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但对于监督的实质性内容和具体程序规则,没有具体的、有效的、强制的监督措施,使得监督难以落到实处。有些地方在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管理不规范,对部分符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由于把关不严格,致使没有按法规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大部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范畴,预算编制比较简单粗糙,影响采购工作效果。   (三)采购方法不先进    采购手段落后,整个政府采购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的采购手段利用率不高,采购过程多以现场公开方式进行,使供应商必然会有集中到一起的机会,供应商也就始终存在着围标串标的可能性。部分供应商往往在业主刚刚制定采购计划时就已经获知了产品品牌和型号,为达到其围标串标的目的,在采购公告还未发出之前就已经从厂家或总代理处得到了所有授权,形成了围标。对此,有关部门只能依靠标底价进行废标,导致不得不进行二次招标、甚至三次招标,严重拖延了时间,影响了采购效率,浪费了资源。   (四)投标履约不诚信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人的本性和最终目的,一些供应商为此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而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法制还不够健全,对一些违规行为也缺乏强有力的追究,供应商失信成本低。利益大、风险小,滋生了一些不良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   (五)违规处理不给力    当前,各利益体大胆“伸手”政府采购,究其原因在于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取证难、认定难、处理难的问题。对一些查实的违规行为,一些监管部门又因怕得罪人等种种原因,很少来真的、动硬的,处理起来无关痛痒,在一定程度上更助长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对策与建议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只有每个环节都严谨周密,才能保证整个政府采购工作最终取得实效。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创新举措,真抓实干,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一)完善政府主体管理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招标程序    无规矩不成方圆,管理制度是保障工作有序运转的基础。要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政府采购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主体行为。具体来说,一是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采购单位、采购执行机构、采购监管机构在采购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考核等方式,加强常规工作管理,防止推诿扯皮、“三不管”现象发生。二是要明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组织形式,强化履约验收监督管理,堵塞漏洞。要改进现有的验收方式,对个别技术复杂、规模相对较大的项目推行由监管部门、专家共同参与验收的方法,防止采购单位一家说了算,搞暗箱操作。三是要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强化诚信意识。要建立健全供应商诚信档案,由采购单位对中标供应商的遵纪守法情况、履行合同情况(包括服务态度、供货质量、完成时限)、投诉情况等诚信状况进行考核,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登记备案。要建立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对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营造一种“失信违约、寸步难行、诚信守法、一路前行”的诚信环境,确保讲信誉、守承诺、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进入采购市场。   (二)推行网上招标采购制度,运用科技手段预防围标    政府采购现有的招标投标模式不能有效避免供应商之间互相联系,无法杜绝供应商见面就“扎堆”围标串标的行为。有必要搭建新平台,推行网上招投标的方式,以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网上招投标是现代信息技术与交易管理理念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通过在网上建立政府采购招标系统,供应商可凭身份密钥登录系统实行远程交易,整个过程中供应商之间无法“碰面”,谁也不知道有哪些人投标、投标人报了什么价,难以串通投标,使交易真正体现竞争。   (三)实行售后服务承诺制度,拒绝企业实施“授权围标”    政府采购倡导的是公平竞争,“产品授权”为围标串标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为此,要推行政府采购售后服务承诺制度,破除带有垄断性质的“产品授权”行为。具体说就是:一是取消产品授权,改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在通用性货物类政府采购中,可推行无品牌采购。对个别技术复杂、不同品牌价格差距过大的项目,可选定品牌进行采购,但必须取消产品授权,改为在中标后由厂家或省级总代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的方式,以保障货物质量。二是明确厂家违约责任处罚。在标前未报备的供应商获得了中标资格时,厂家或省级总代理不供货给中标供应商或者不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的,将发函至厂家及省级总代理,在一至三年内拒绝该品牌进入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并报上一级监管部门,记入全市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等。   (四)健全采购标后监管制度,防范暗中勾结违规操作    要建立政府采购标后监管制度,通过制度规范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行为,加强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审查关。重点审查是否有违背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承诺的条款,货物、规格、型号、付款方式、服务期限等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符,合同有关条款是否留有“阴阳合同”或“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伏笔,等等。二是项目追加关。对于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要严格审查其要求追加的理由是否充足,追加金额是否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等等。三是项目验收关。在验收组织上,对于单次采购金额较小的、品种及技术较为简单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合同条款等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对于单次采购金额较大的,品种、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可委托相关检测机构验收。对于采购单位追加的货物必须逐一检测。所有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上共同签署意见以示负责。四是资金拨付关。项目验收后凭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定的合同和验收报告向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才能拨付。对于未按规定供货或未按程序验收的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立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政府采购主体行为必须建立惩防制度,因此,必须建立政府采购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加强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充分发挥采购单位群众的监督作用。在采购单位实行采购项目公示、群众监督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对重大项目,采购单位要派出职工代表参加,从项目设计、信息发布、招标程序以及实施过程中,让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有权参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另一方面,要加大处罚力度。要针对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供应商提供假证、产品违反质量要求、围标串标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处罚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暂停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对与不法供应商沆瀣一气、收受贿赂造成国家、单位重大损失的采购单位或监管部门等单位人员,要按照有关法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作者章祥云系江西省新干县委常委、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