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改善事例:中国古代吏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2:59:37

中国古代吏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龙  昶   贺志明1[1]

 

摘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中,国家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这些人就是官吏,他们被称之为“国家代表”。可见,官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层面。如何管理官吏,使其发挥统治效能,是一个令历代统治者及思想家都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丰富的吏治思想。

 

关键词:中国古代;吏治思想;形成与发展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中,国家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这些人就是官吏,他们被称之为“国家代表”。可见,官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层面。如何管理官吏,使其发挥统治效能,是一个令历代统治者及思想家都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丰富的吏治思想。

    一、先秦时期吏治观的形成特点

    先秦时期,在社会大变革的条件下,各诸侯国的经济、政治改革竞争激烈。富国强兵、争霸天下的目标需要广纳人才。“千军易得,一将难求”的共识使“治国、平天下”大计中人才问题凸显,吏治思想也在百家争鸣中渐渐形成。儒家以举贤能为主的人治理论与法家以重军功为主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时期吏治思想的核心。“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冲突和整合成为了这个时期的理论焦点,对后世的吏治思想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而德治、人治与法治的融合,也促进了伦理的法律化进程,使得中国自古以来追求的和谐价值理念得以发展。

    先秦吏治观的特点:

    其一,选官层面贤与能的冲突

    先秦时期,儒法两家虽共同认识到了官吏在治国中的重要地位,但在选官层面上儒家重人治背景下的贤、德,而法家重“法治”背景下的军功,体现了“任贤”与“任法”的冲突。

    儒家为适应时代的要求,将原来宗法世袭制下“任人唯亲”的旧礼变成“尚贤使能”的新礼,如荀子所说:“虽王公大人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旧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旧之卿相士大夫。” [1] 使非贵族出身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取得参与国政和人仕做官的权利。这样的变化是儒家重贤、重德的体现,也是“唯仁者宜在高位”在选官层面上的要求。对后世形成的“高官必高德”,“好人”才能成为“好官”的思维定势有重要影响。

与儒家重贤、重德的思想不同,法家认为贤、德并无统一标准,选官时应以能力、军功做为衡量是否具备做官资格的标准。这样不仅顺应了时代的需要,而且符合法家“一断于法”的法治精神。

    虽然儒法两家都做出了适应社会形势变化的要求,废旧制立新制的主张,但在选官的层面上有着本质的截然不同,它们各自提出的重贤良与重军功的观点,也可以说是重德与重法的冲突,这种冲突在历史漫长的发展演化中被后世不断的吸收和整合,对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表现出了互相完善和融合的趋势。

    其二,用官层面任德与任法的冲突

    儒家重德,法家重刑。在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总体对立中,“人治”与“法治”或曰“人”与“法”的对立,是—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同时也是法理学或法哲学领域中的重要课题。而在用官层面上德(人治)与刑(法治)的冲突又是核心问题。

    孔孟儒家从维护宗法贵族政体的立场出发,认为贤人在治理国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上行下效的影响,因此官吏的贤能、仁义是决定吏治好坏的重要表现,而吏治在治国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山贤吏可以依其德智和远见卓识制定合适的政策,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民众的生活与生产,达到国富民安的目标。贤吏通过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修己以安人”,“修已以安百姓”,[2] 杜绝骄奢淫逸,成为民众的表率,能避免激化阶级矛盾,能使民众心悦诚服地服从统治。同时,儒家一贯推崇道德治国,他们相信人性中的善端,相信人的道德自觉和内心的自我约束,在他们看来,“监督”主要来自于人的内心,外在的制度会使人失去廉耻而变成小人。在先秦儒家的思想中,难以找到通过外在机制对官吏实行法律监督的主张。因此,用官之道在于德。

法家则认为,个人素质、个人喜怒等因素都是主观任意的,靠不住的,治理国家不能靠贤能的人,而要靠法律。有了好的法律,即使是愚钝的人也一样能达到预期效果,而“以法治国”是最客观的标准和最可靠的治国方法,因为法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用法来整顿吏治要比“贤人”作表率能达到更好的效果。严明的刑罚会使官吏望而生畏,官吏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听命于君主,在官与官之间用“刑无等级”严格约束,使官吏无任何非分之想,以“刑治”达“吏治”。同时,战国时期的法家人物主张法律监督是以其对人性的基本认识为出发点的。在法家看来,人性是“恶”的,所有的人都是追求物质利益的极端利己主义者;官吏为贪,民人为盗,这都是人性使然,是一种必然。对人性的怀疑使得法家人物们认定法律是防范人们为恶的唯一有效的手段,法律监督是达成吏治的最好途径。因此,用官之道在于法。

    在用官层面上,儒家与法家的冲突在于:儒家认为具有道德品质的人是主要的,官吏应该握有一定的权力,在为官的政位上通过修身正己,实现吏治的清廉和政权的稳固,从而达到和谐之效。与此相反,法家不给予官吏任何法外之权,所有的权力限于法,以严刑督励官吏恪守职责,认真执法。这种对权力行使的重德(人治)与重法(法治)的探讨在后世也——直是吏治问题和治国问题的重点。而先秦吏治儒法之争在两汉时期走向了调和,两汉以后的政治中吸取了儒法两派吏治思想的合理内容,统治者在高倡以德正君、以德治吏的同时,从来也没有忽略法律的作用,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断的完善法制总结和运用了丰富的法律手段加强吏治,保证吏治的清明和政权的稳固。

其三,以“明主治吏不治民”为代表的权力崇拜观的形成

法家认为,英明的君主只要治理好官吏的问题,老百姓的问题也就容易解决了。一方面“吏者,民之本纲也” [3],官吏是老百姓的“父母官”,有着为民做主的地位;另一面“臣下者,主之所用也” [4],官吏又是最高统治者统治老百姓的工具。在最高统治者、官吏和底层民众三位一体的封建社会里,各级官吏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没有官吏阶层的存在,整个国家机构就会瘫痪;有了官吏阶层的存在,最高统治者才有了统治万民的坚实基础。先秦时期的思想家试图通过对君主与官吏、官吏与民众的关系的认识,来寻找通过吏治以达长治久安之路,而官吏阶层的存在也就形成丁身份社会中权力不可忽视的特点。

    对臣吏在治国中的地位及与君主关系的认识上,韩非子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命题。  “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 [3]在他看来,君主的统治对象虽然最终是民,但要达到这一目标,通过官吏理顺上下统治关系,加强对民的管理和控制,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君主离不开臣吏的辅助,对于君主来说,对民众的统治必须通过官吏来进行,官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君主的利益,吏正则国治,吏治则民治,因而“治吏”比“治民”显得更迫切、更重要。为政的重点是“治吏”,通过治吏达到治民的目的。韩非的以法“治吏”,主要是以君主的权力限制和制衡官吏的权力,以防范对君主的威胁。韩非提出的限制官吏权力的做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困奸臣”[5]。“法明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6]。二是制服“尊贵之臣”。“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 [7]。只有以法治臣,才能杜绝臣吏行私篡权,是加强君主权势的重要手段。

韩非子提出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命题,既道破了治吏在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从另一侧面说明官吏掌握权力,虽然是君主的“工具”,但在治国中有重要地位,是明确宣称“君本”下的权力参与,任何法的实施,都必须以权力的导向为前提、为灵魂,并进而影响到整个民众的法律心态。由此形成的权力崇拜的观念则不可避免。

    儒家虽强调“贤人”的德、才,但“学而优则仕”的导向,客观上造成了社会上以官为荣的道德与价值导向,唯有做官才能既达到道德上的肯定,又能获得衣食无忧的名利双收效果。把为官看成是上天降己的“大任”,为承受“大任”,则要经受上天考验,苦心志,劳筋骨,无怨无悔地等待脱颖而出掌握权力的出头之日。因此可见,儒法两家有相同的对官吏权力的崇拜,这种对权力的崇拜心态,导致了后世权力本位的思想。

    先秦时期,伴随着国家意识形态的形成,吏治思想也开始形成,通过不断的探讨和实践,逐渐形成了以儒法两家为代表的既对立又融合的吏治观,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历程中共同对官僚体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与作用。

    二、封建社会吏治思想的发展

    自秦汉至明清各朝代吏治思想虽各具特色,但先秦沿袭下来的选官重德、重才能的思想逐步发展成熟,形成厂选任、考课、奖惩、监察一整套完备的思想制度,随着大一统思想的加强,吏治思想也开始了以伦理入法的进程,并以此作为缓和阶级矛盾、实现社会稳定、强政治吏的指导思想。

    (一)从“举孝廉”到“唯才是举”的精择良吏导向

封建时代由儒家重视忠孝、廉德的选官制度,进一步发展为德与才并重的科举选官,惟才是举的精择良吏、充任百官的制度。

汉初“无为而治”的宽松政治环境,导致尚贤用贤的思想极为丰富,当时一批著名儒学思想家如陆贾、贾谊、董仲舒、王充、王符等,对贤才在治国中的重要性普遍取得共识。他们认为“任贤臣者,国家之兴也”。而贤臣即忠臣,“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因此,汉代选官的察举制首科为“孝廉”,选官首先察孝、察忠,只有在家尊孝道,在国在朝才能忠于君主,才能成为正直、高尚、清正、廉洁的好官,这样的贤才才是国家治国中所需要的人才。但汉代思想家提出的贤才已不仅仅是指思想和品格,同时还注重在封建政权中的实际政治能力。董仲舒就提出厂“贤愚在于质,不在于文”的看法,要求选用贤才应从本质人手,不可为表面现象所迷惑。王充和王符也都主张,没有实际能力的人,虽然有贤才之名也不可录用,而能够做好工作,即是外有愚名也应该量才使用。“苟得其人,不患贫贱,苟得其材,不嫌名迹。” [8]可见,汉代思想家的选才标准已经非常重视“质”、“文”合一,“德”、“才”并举,这也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做出的调整。

    三国时期曹操提出的“唯才是举”以及隋以后发展起来的科举选才的制度,确立了以考试为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考试科目的多样性,有利于选拔多种人才,满足国家对各种人才的需求,同时考试内容的多样性,还有利于提高官员的行政能力。明代“考三经术以观其业,试三书算以观其能”,在内容设置上加强了对应试者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办事能力方面的考察,注重考察人才的实际行政能力。

    选官择官由考察德礼到将选官纳入政治法律制度、由重孝廉到重专才的变化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向着更加务实的趋势发展的,它是“德礼”与“法”的融合,同时推动着选官的标准和原则也随之朝着由德到才,由贤人政治向着人才的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二)从“明法治吏”到“严者治吏之经”的严格考课标准

自秦汉起,历代统治者都充分认识到考核吏治的重要性,认为安民之要惟在于核吏治,因此对官吏的考核就越来越严格,并朝着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向发展。在认识到考核官吏的重要性的同时思想家也认识到依法惩贪是治吏的核心,也是治吏的切实手段,因此以考核官吏为核心的吏治思想逐步完善。

    在秦朝继续推行法家提出的“明法治吏”思想严惩官吏“犯令”与“废令”的基础上,诸葛亮主张“使法量功”,意即通过具体标准考核官吏功过,以作为实施赏罚的依据;唐太宗明确为“委任责成”,认为统治者的职责在于考课官员是否称职,以定赏罚,不必事事插手。他还命人制定考课法,作为考课的依据。宋朝李觏主张要层层考核以决定赏罚升黜。张居正更把考课官吏视为国家安危所系,当作“安民之要”,并主持制定了考成法,以便“严考课之法,审名实之归”,使“用人必考其终,授任必求其当”。王夫之为促进政令有效实施,提出“严者,治吏之经也” [9]。如唐律之《职制律》、明清之“八法”都是对官吏严以考课的制度保障。

    在政治家、思想家强调对官吏的考课赏罚重要性的同时,封建王朝也不断将其合理思想融人各朝代职官法中,并使其完善定型。因此可以说以考课、整饬吏治为重要内容的吏治思想发展是封建王朝重视官吏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体现。

    (三)从“以吏为师”到“国之安危,全系官僚之清廉”的惩贪之道

    对官吏地位的认识从以吏为师到君为臣纲的纲常伦理,再到吏为连结君与民的重要一环,反映了封建社会对吏的价值的认识不断提升与发展。

    在君、臣、民三者的关系中,法家把臣对民的关系定义为师。秦时法家代表人物李斯提出“以吏为师”,责令庶民模仿、学习官吏。为使法令一统,思想必须空前统一,“以吏为师”反映出官臣在秦社会国家中重要的地位。在君与臣的关系上,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三纲”之首即“君为臣纲”,以此定义君臣关系。认为臣对君应当绝对服从,甚至不惜牺牲生命,这是选官层面上求“孝”进而达“忠”的效果,同时也是统治政权为达到统治目的而提出的对官吏的要求。专制统治社会背景下,君才是国家的主宰,为达到君的统治目的就使得臣必须服从于君的领导,于是君以伦理纲常的忠孝作为“天理”来教化官吏,使之服从于君的统治,并为其服务,而这种服务的效用正是通过民以吏为帅实现的。因此,君治吏,吏治民,吏成为连接君与民的重要一环。他们既是维系封建统治的支柱,同时又是民众守法的表率,大小官吏能力的高低、品行的优劣,就不仅仅是其个人自身的素质问题,更是关系到封建统治是否稳固的大问题。

宋代思想家包拯反复强调指出:“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把“贪”与“廉”提到是否造福于百姓的高度加以判别。各级官吏为政清廉为民造福,就能成为老百姓的表率,封建政权就能得到巩固;反之,当吏治腐败、贪官污吏盛行时,国家法律的实施必然遭到破坏、财政也将出现困难,封建王朝的政权就难以稳固。这是为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了的真理。正是由于官吏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安危,所以包拯嫉恶如仇,极端憎恨贪官污吏,并竭力主张严厉治贪。正是由于包拯深刻地体察到了封建官吏贪赃行为的双重危害性——既侵害厂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又直接危及到封建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他才不遗余力地一再上书仁宗,无情的揭露贪官污吏。正是基于这种对惩贪必要性的深刻认识,包拯才在其仕宦之旅中始终坚持倡廉反贪,并竭力付诸实践。

    至清朝,顺治皇帝提出:“国之安危全系官吏之清廉” [10],只有官吏清廉,秉公执法,才能吏治清明,才能国泰民安,清朝乾隆皇帝也说:“从来为政之道,安民必先察吏”,这说明思想家对官吏地位及价值的认识已被统治者所接受,统治者已充分认识到官吏的清廉、吏治的清明是统治万民,达到国运昌盛的治国之道。

    三、封建社会吏治思想的特点

    其一,伦理道德与提高守法效率融合的思想

    先秦关于吏治层面“人治”与“法治”相争的实际结果,是以代表君主集权的法家提出的“法治”观暂居上风。在秦统一后建立的君主集权专制政体之下,严法治吏的约束,使官吏成了没有个性的国家机器运转中的机械零件,只会比照法条机械地办事,毫无创造力,政治效率低下,这种情况已经不利于实现封建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在“人治”与“法治”或曰“礼”与“法”融合的大背景下,封建时期的吏治思想也朝着融伦理与守法为一体的方向发展。这种融合之势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对选官、考课以及对官吏地位的认识等方面,在选官层面上,要求官吏德法兼备;在考课方面,要求官吏重德、识礼与遵制守法相结合;在对官吏地位的认识上,从“以吏为师”到“国之安危全系官吏之清廉”。统治者在认识到官吏地位重要性的同时,追求礼与法的融合,把伦理纲常教化逐渐人律,使伦理观念法律化、制度化,在法律中体现伦理观念,在执法时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这种伦理道德与官吏的守法、执法效率相融合的追求,既是封建时期吏治思想的特点,也是封建法律的最显著特点。

    其二,以整饬吏治为手段寻求社会秩序稳定的思想

以“明主治吏不治民”为代表的吏治观的目的,首先是为了把“操鞭使人”的官吏训练好,然后则让他们去“役使万夫”。归根结底,“治吏”的目的,还是为了“治民”。确切地说,是通过“治吏”而去“治民”,并不仅仅是“治吏”而不“治民”。因此整饬官吏作为治吏的—种手段,是保障政权存续的重要机制。马克思说:“政府当局的存在,正是通过它的官员、军队、行政机关、法官表现出来的”。尽管在封建专制时代,无官不贪是普遍的社会现象,但一些有远见的地主阶级政治家对吏治与封建政权兴衰存亡的关系的重要认识与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对于封建政权的“本固邦宁”起到了积极作用。封建社会以立法行吏治,惩贪侣廉,虽然从整体上革除不了官吏贪赃枉法的腐败的痼疾,因为社会财富的增长,始终不可能满足封建私有制下官吏们的贪心,官吏的贪赃枉法是封建制度下的必然产物。但法律思想的重视与立法的严密防范及严苛的刑罚惩处,毕竟在一定时期内约束了官吏的肆意妄为,缓和了阶级矛盾,达到了社会和谐,因而是值得借鉴的。

【参考文献】

 

[1] 《荀子·王制》

[2] 《论语·宪问》

[3]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4] 《管子·形势》

[5] 《韩非子·奸劫弑臣》

[6]《韩非子·饰邪》

[7]《韩非子·备内》

[8]《潜夫论·本政》

[9]《通读鉴论》

[10]《清世祖实录》卷九

 

基金项目: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2010—2011年度立项课题(编号:1011247B)

 

 

 



[1] 作者简介:龙  昶,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讲师;贺志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教授,湖南长沙,4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