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手竿:利润分配顺序会计知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0:24:16
  •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然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 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5年补亏期)
    •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然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 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5年补亏期)
        2. 取法定公积金(一般按10%,且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之后,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另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需要指出,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1、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亏损
        《公司法》第167条第2款: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注:原《公司法》177条为“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注:原《公司法》177条还包括“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注:原《公司法》177条还包括“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注:上述删去有关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适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故公司法修订时删去。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
        财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的,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弥补后仍有赤字的,结转到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3)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大会决定)
        (4)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第4、5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公积金的规定
        《公司法》第169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原《公司法》没有此种限制规定)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167条第6款:“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