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广告设计赏析:广东茂名原副市长一审获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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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原副市长一审获刑19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7日10:02  南方日报 杨光亮在法庭上听判。黄盛琦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穗法宣)迎来57岁生日的时候,杨光亮也等到了自己的判决结果。昨日上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茂名市委原常委、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两罪并罚,法院一审判决杨光亮有期徒刑19年。听判后,杨光亮没有当庭上诉。

  3000多万不能说明来源

  杨光亮,1954年12月出生于茂名市电白县岭门镇海坡村。1987年开始担任电白县副县长,1993年任县长,1995年任电白县委书记,1998年任茂名市政府副市长,2003年起任茂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

  办案机关在查处本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4998.362327万元、港币27.2万元、欧元2.4万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432.809081万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折合人民币33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部分受贿行为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起诉书认定杨光亮的犯罪数额应当减少100万。杨光亮的妻子谢某某提出,其父亲在生前曾给她100万元,这应属于家庭合法财产。公诉机关认为该情况不真实,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光亮的岳父已死亡,具体情况无法核实,但杨、谢二人在侦查和审判阶段的陈述均证实谢某某的父亲曾经给钱谢某某,希望夫妇俩以后能帮忙照顾谢某某同父异母的弟弟。鉴于杨光亮仅是听谢某某说过此事,对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故应按照谢某某的陈述认定其父亲曾给予谢某某100万元。

  辩护人提出杨光亮有500万元的受贿属于犯罪未遂,不应认定。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为了感谢杨光亮在其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故承诺在该项目完工后给予杨光亮500万元,并向杨光亮出具借款500万元的借据。杨光亮与行贿人黄某之间有着共同意思表示,对贿赂款500万元已形成共谋。杨光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手中的权力,为黄某谋利益,双方共同约定了支付贿赂款的时间,收受贿赂的客观行为已基本完成,只是贿赂款还未实际支付。杨光亮在约定支付日之前已被纪委审查,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实际结果没有发生,故应当认定为未遂。对该部分受贿行为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虽检举立功但不算自首

  杨光亮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杨光亮有自首情节,经查,杨光亮在接受省纪委“双规”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收受茂名国际大酒店老板林正、东园大酒店老板谭碧蓉等人贿赂,收受茂名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所送巨额红包礼金及巨额财产的主要去向等问题。其主动交代的部分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因此杨光亮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有关规定,依法不构成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杨光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光亮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杨光亮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唯认定杨光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综合以上各项量刑情节,一审判决:杨光亮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同时还判决,查获杨光亮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048.5658万元(其中借据上的500万元已由行贿人黄某上缴)、港币200万元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折合人民币33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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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状一箩筐

  法院判决书认定杨光亮具体的受贿事实有:

  2008年底至2009初,杨光亮接受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的请托,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解决上述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黄某向杨光亮承诺待该项目完工后给予杨光亮人民币500万元,并于2009年5月出具了向杨光亮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据一张。

  2007年至2008年,为与杨光亮搞好关系以便得到生意上的关照,黄某以出资帮助杨光亮装修房屋、拜年等名义,分3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共计50万元。

  2007年初,为与杨光亮搞好关系以便得到生意上的关照,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柯某某和茂名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经理黄某某以支持杨光亮竞争茂名市市长的名义,分别送给杨光亮港币100万元,共计港币200万元。

  2008年底至2009年初,杨光亮接受柯某某和黄某某的请托,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解决柯某某和黄某某出资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杨光亮于2009年5、6月间先后收受黄某某送给的人民币50万元、柯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0万元。

  2006年至2009年,杨光亮接受茂名市东园大酒店总经理谭某某与茂名市国际大酒店负责人林某的请托,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批示减免了两个酒店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并将部分公务接待安排到涉案酒店。为此,杨光亮分多次收受二人60万元。

  2007年,为在经营过程中得到杨光亮的关照,在杨光亮以人民币50万元出资入股茂名幸福楼餐饮名店应占10%股份的情况下,该店负责人朱某飞另送给杨光亮10%的干股(价值人民币50万元)。茂名幸福楼餐饮名店投入经营后,杨光亮将部分公务接待安排在该店,并于2009年批示减免了该店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1993年至1995年,杨光亮在担任茂名市电白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冯某华承接电白县国道325线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2008年底,杨光亮欲购买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电白县聚龙湾小区的两栋别墅,遂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某华提出以每栋人民币50万元的低价成交。为感谢杨光亮此前对其承接工程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冯某某将上述两栋别墅以每栋人民币50万元的低价卖给了杨光亮。经查,上述两栋别墅的市场价单价为人民币67.8829万元,两栋别墅的实际售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为人民币35.7658万元。

  2003年至2009年,茂名市一些单位为得到杨光亮在财政经费方面的关照,相关单位负责人分别分多次送给杨光亮合共人民币175.8万元。

  1992年至1993年,杨光亮在担任电白县副县长、县长期间,接受电白县建设发展总公司经理岑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获取土地使用权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岑某某分17次以送节日红包的名义送给杨光亮人民币共计22万元。

  1994年至1998年,电白县财政局为得到杨光亮在工作方面的关照,该局负责人分5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共计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