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的作品简介野草:理智对待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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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理智对待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

2009-04-09 09:26:55 来源: 南方日报(广州) 

面对目前群体性事件,社会需要理智,执政者需要智慧,研究者需要品格。学者是研究者,要有学人的基本品德,不能为一些正想利用“敌我”问题、“精神病”问题对付老百姓的官员们提供理论武器。

作者:于建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群体性事件是观察中国社会的窗口。但对什么才是群体事件,并不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认为有四个方面的标准:第一,必须有五个人,有关部门统计群体性事件首先以人数确定,信访条例明文规定,五个人以上视为“事件”;第二,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指向;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据;第四,影响秩序特别是财产秩序、管制秩序。以这个标准来看,群体性事件这几年在数量上是显著增加的。1993年共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2006年达到约90000宗,增长了十倍。多年来,相当一批学者不停研究这个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想区分社会群体事件中不同的类型,从而降低它的敏感性,找到解决的办法。

经过研究和分析,初步确定在群体性事件中主体80%以上是关于维权的,另外一些就是社会纠纷、社会泄愤和聚众犯罪。维权事件的基本特点有四个:第一,它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并不是政治问题,而是经济问题,是可以用人民币解决的问题。第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中国老百姓维权时更在意规则,比如政府的许诺而不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第三,反应性大于进取性。一般来说,是你找老百姓的麻烦,老百姓才对付你,他们不会主动找茬。第四,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目标是合法的,但是行为中有一些非法,比如打破了窗户,打了人。这四点是我对中国目前群体性事件最基本的总结,80%以上是这个问题。所以对这个问题要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不管在群体性事件中有人表现出什么样的敌意,终归它还是一个利益之争,这些事件显然不能定性为“社会敌意事件”。

当然,瓮安事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与维权事件四个特点并不一样。瓮安事件是“社会泄愤事件”。这个名词是我2007年10月30日到美国伯克利大学演讲时想出来的,我当时打算用“社会骚乱”,可心里没底气,因为中国的骚乱和西方的骚乱不一样,对骚乱采取的措施是不一样的。我想了很久,最后根据发生的原因、参加者的目标及心理、信息传导的特征和行为特征等,命名为“社会泄愤事件”,以区分维权事件和有组织犯罪。瓮安事件发生之后,“社会泄愤事件”被广泛采用了。为什么“社会泄愤事件”这个命名会得到社会和学术界的广泛认可呢?分析2004年的重庆万州事件、2005年的安徽池州事件、2006年的浙江瑞安事件以及2007年四川大竹事件等等,我总结出四个特征:其一,因一些偶然事件引起,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征兆,突发性极强;其二,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吏治腐败等现象的不满,以发泄为主;其三,失实或错误信息的传播使事态扩大;其四,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具有复杂的群体心理原因,事件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借机发泄、逆反、盲从、法不责众等心理,如何防范和疏导这种群体心理是解决社会泄愤事件的关键,也是当前理论界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事实上,了解这种群体心理是十分必要的。2008年11月7日深圳发生群众冲击交警的事件之后,我当天就赶过去了,发现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群体心理特征,只要注意到这其中的心理变化的过程,许多事情是可以防范的。比如,在事情还没有闹出来时,开始出现群体状况时,公安部门不要躲在阴暗的角落拍照,一定要站出来,把镜头对准人群,这些人就会自动散开。即使闹起来后,效果也会差很多。

维权事件中也可能发生泄愤,理解这个事情的时候,就要了解发生机制的转变。比如2008年9月底,在湘西发生的非法集资引发的动荡,就具有骚乱性质。它不仅把政府的招牌砸了,还把与案件根本无关的商店抢了。这与我们研究过的瓮安、瑞安、池州、万州有很大的不同,这四个地方的事件是有明确指向的。但湘西事件中的被抢商店和非法集资没关系,结果搞得这个城市的商店在国庆节期间不敢开门。这说明,它不同于社会泄愤事件,也不同于维权事件。从维权走向泄愤是有可能的,从泄愤走向骚乱也是有可能的。怎么样界定泄愤和骚乱,在我看来,有一个最重要的指标就是攻击的目标是不是相关性。这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面对中国目前的社会冲突需要新思维。可以具体为三句话:面对目前群体性事件,社会需要理智,执政者需要智慧,研究者需要品格。学者是研究者,要有学人的基本品德,不能为一些正想利用“敌我”问题、“精神病”问题对付老百姓的官员们提供理论武器。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