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服务的作用是什么:完善产品召回制度实现市场双赢-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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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产品召回制度实现市场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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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需要加大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力度;另一方面,市场各方需要对召回制度有正确的认识,消费者必须清楚地意识到,任何产品在设计生产环节,都可能有缺陷产生,厂商的主动召回恰恰是对市场和消费者负责的表现。而对厂商而言,主动召回正是弥补产品缺陷的最佳时机,有助厂商将损失减到最小

《工人日报》(2010年07月08日 03版)□本报评论员 董 沛

本报7月5日刊用新华社报道说,家电召回规定草案公布,汽车召回相关处罚升级,我国的缺陷产品追究制度在消费者的不断拷问中升级。

近一年以来,围绕着家电、电子产品以及汽车等召回问题,消费者积蓄了越来越多的不满。丰田汽车、惠普笔记本、宜家窗帘等产品在对欧美市场采取召回政策的同时,不约而同对中国消费者的召回要求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加大着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冲突。

客观来讲,我国现存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欠缺,是某些厂商对中国市场采取“召回歧视”的主要原因。但与此同时,某些厂商对召回不积极,却是中国市场制度不健全的现实反映。从欧美召回制度的发展来看,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实际也是对厂商的保护性措施之一——通过召回制度,厂商能够有机会弥补产品的缺陷,防止在给消费者造成伤害之后带来更多的损失。也就是说,厂商必须在产品质量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后带来的赔偿,和召回成本之间进行利益权衡。而欧美等市场对人身伤害等事故的赔偿金额巨大,消费者亦有成熟的维权意识,主动召回往往会成为厂商的优先选择。

在我国市场,由于市场制度的不完善,当产品出了问题后,还难以迫使厂商将召回作为第一选择。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对于产品伤害,赔偿金额相对较少,多年来很少有能够使企业赔偿到倾家荡产程度的案例发生;其二,相关司法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消费者诉讼难度较大、维权成本较高;其三,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对厂商私了的处理方案易于满足。凡此种种,都使得厂商在处理产品缺陷问题时,容易产生侥幸心理,甚至对召回制度的完善心存抵制。

在问题的另一方面,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缺失,在给厂商和消费者解决纠纷留下现实法律空白的同时,也会加大消费者维权行动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在任何一个市场中,立法环节的缺失,都将使得产品纠纷发生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消费者受伤害后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更多消费者的权益;一种是争端最终付诸执法环节解决,加大执法层面的负担和压力。

此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并不仅局限于这一制度自身的修补与推行,亦需要社会其它环节的扶持。一方面,需要加大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力度;另一方面,市场各方需要对召回制度有正确的认识,消费者必须清楚地意识到,任何产品在设计生产环节,都可能有缺陷产生,厂商的主动召回恰恰是对市场和消费者负责的表现。而对厂商而言,主动召回正是弥补产品缺陷的最佳时机,有助厂商将损失减到最小。只有这样,产品召回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市场双赢的作用,对厂商和消费者双方承担起责任。

我们还需要看到,包括尚未推出的家电召回制度在内,目前我国实施召回的产品还仅有汽车、玩具、食品、药品,大量的产品仍然被排除在外。召回制度和领域的完善,还任重而道远。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