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七牛云和上海斐讯: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及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5:16:50

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及管理

 

一、免抵退税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请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关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地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摘自国税发【2002】011号】

二、免抵退税单证管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资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摘自国税发【2002】011号】

三、免抵退税的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家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摘自财税【2002】007号】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核定。

【摘自国税发【2002】011号】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摘自财税【2002】007号、国税发【2002】011号】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摘自国税发【2002】011号】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既可以加强管理,又不会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增加较大工作量,总局不同意将新成立的生产企业按上述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审批权限由省局下放到地市局。

【摘自国税函【2006】148号】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一)购进货物的会计核算

1.采购国内原材料

价款和运杂费记入采购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进项税额,根据供货方的有关票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可抵扣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物资采购

原材料入库时,根据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物资采购

2.进口原材料

(1)报关进口

出口企业应根据进口合约规定,凭全套进口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付外汇账款(或银行存款)

支付上述进口原辅料件的各项目内直接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银行存款

货到口岸时,计算应纳进口关税或消费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交纳进口料件的税金:

出口企业应根据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进口料件入库

进口料件入库后,财会部门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贷:物资采购-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3.外购出口配套的扩散、协作产品,委托加工产品。

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1)购入。购入扩散、协作产品后,凭有关合同及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验收入库后,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物资采购

(2)委托加工产品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发票和有关结算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1.内销货物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营出口销售

销售收入以及不予抵扣税额均以外销发票为依据。当期支付的国外费用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在当期可暂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而在年未进行统一结算补税;也可在当期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

(1)一般贸易的核算

销售收入的核算。财会部门收到储运或业务部门交来已出运全套出口单证,依开具的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不予抵扣税额计算。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运保佣冲减

运保佣的冲减有两各处理方法,下面就两种方法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①暂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②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企业在记载销售账时原则上要将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通过二级科目分开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与一般贸易相同。只不过是,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销售额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进口货物海关核销后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确定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①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②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对补开部分依据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多开的部分,通过核销冲回,以蓝字登记以上会计分录。

(3)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免税收入应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

①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货: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

②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③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

销售处理与1或2一致,只不过是要核算委托加工过程,分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和作价两种。

A.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货: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核算原料规定耗用数量)

B.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称

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按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委托代理出口

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等

营业费用(代理手续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支付的运保佣与自营出口一样,要冲减外销收入。

4.销售退回

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其销售退回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这里只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例进行介绍,进料加工贸易与此类似。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产品的退回,按照已计入“发出产品”等科目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产品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产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税或退税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调整,分别情况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并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到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收外汇账款

②退货货物的原运保佣,以及退货费用的处理。

由对方承担的:

借:银行存款

货: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由我方承担的,先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银行存款(退货发生的一切国内、外费用)

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三)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抵退”税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算按以下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如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如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出口企业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的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免抵退税通知书》后,根据《免抵退税通知书》上的批准数作会计处理;另一种是在办理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申报数作会计处理。以下就两种方法分别进行介绍。

1.第一种方法,即按批准的应免抵税额、应退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不作账务处理。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免抵退税通知书》后,根据批准的应退税、应免抵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批准的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

(即批准的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第二种方法,即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申报数,分别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应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即申报的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申报的应退税额>0,且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申报的应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即申报的应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申报的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企业在收到出口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摘自《江苏省国税系统培训教材〈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