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量上涨后出现十字星: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中国宁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1:04:57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2008年11月25日本站原创【字体:大 中 小】141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

宁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福安市、周宁县、屏南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宁武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宁德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各成员单位,福安市、周宁县、屏南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工作,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级监察、公安、交通、国土、建设、规划、林业、水利、劳动保障、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宁武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

二、宁武高速公路征迁工作(含电力、通讯、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福安市、周宁县、屏南县人民政府实行任务包干、金额包干、责任包干。宁德市人民政府和市高指分别与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县(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责任状和包干合同。征迁费用由两级高指按政策测算后县(市)人民政府总额包干,如有不足,由县(市)负责。

县(市)包干范围为本项目辖区内的征收土地和拆迁各种地面建筑物、构造物以及个案处理的各种补偿安置(不含施工合同中规定属于施工单位应负责的部分)。县(市)不得再分解转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依照政策、统一征地、分段负责、限期完成、超支不补、节约用地、急用先征”的原则,在项目业主的配合下,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耕地调整、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等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任务。

三、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兼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确定与当地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制定征迁补偿具体实施方案。

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类: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类: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宁武高速公路建设征占林地应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被拆迁户安置用地的选址及报批。

拆迁安置用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尽早规划和报批,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集中拆迁安置应节约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用耕地。鼓励集中建设住宅安置地的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群众搬迁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被拆迁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解决,按规定发给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拆迁户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或单位负责临时安置。

七、宁武高速公路建设所需临时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具体补偿标准应与当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相适应。临时征占用林地的,还应按《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临时用地单位应与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林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保证金应不低于相同地类主线征地补偿费标准。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地(林地)复垦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市)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可恢复的临时用可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储,作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四)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项目建设期间临时用地的协调工作。

八、宁武高速公路征地实施程序。

(一)用地申请。由项目业主申请建设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项目用地范围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的组织等有关准备工作。需征占用林地的,项目业主应配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办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征占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

(二)发布征地预告(书面预告)。在报批前,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组织听证。

(四)现状调查确认。根据用地红线图,征地与被征地双方进场核实地类、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等。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经双方确认后,将调查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村民小组)予以张榜公布。

(五)办理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县(市)要按统一要求组织好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报材料,由宁德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后上报。

(六)公示征地批准事项。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市)应与被征地单位(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八)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项目业主分别向有关县(市)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分别抄送同级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九、征地补偿支付。

(一)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在申请征地前,宁德市高指应将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属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市高指要按照各县(市)征迁工作进度,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位。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审计部门要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根据闽政〔2004〕2号文件精神,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应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县(市)监察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应报各市、县高速公路指挥机构备案。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十、其他有关事项。

(一)县(市)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二)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县(市)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挠、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自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高速公路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征迁争议不得影响征迁工作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五)在征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宁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七)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归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公路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