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2013如何设置光标:营 业 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2 15:48:35
营   业   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
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和增值税、消费税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的流转税体系。
(二)特点:
与增值税、消费税相比有以下特点:
1、税源普遍,征收范围较广。
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因而税源丰富,征收范围较广。
2、税率低,税负轻,税负公平。
只有娱乐业的税率实行5%~20%的幅度税率,一般税率为3%~5%,税负较轻。同一行业统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体现公平原则。
3、计算简便,便于征收。
营业税以营业收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以此计算简单,便于征管。
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营业税实施细则作了较大的修改,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从“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对境内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以及劳务接受方在境内的行为都视为境内劳务。
2、将“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调整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 关于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境内外行为判定的原则
理解本条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提供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这里强调的是劳务提供方为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提供的劳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二是接受本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这里强调的是劳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其在境内接受劳务的;无论劳务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只要接受劳务方在境内,都视为境内劳务。
2) 关于转让无形资产
理解这条规定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
a  对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强调的是受让方是否在境内,即如果受让方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则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属于境内行为;反之为境外行为。
b 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关键在于所转让的土地是否在境内,如果土地在境内属于境内行为,反之属于境外行为。
3)关于销售不动产境内外行为的界定原则
本条规定,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根据这一规定,判定销售不动产行为是否属于境内行为,其关键在于所销售的不动产是否在境内,如果在境内属于境内行为,反之属于境外行为。
注:把营业税中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由属地改为了属人,劳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只要有一方在境内,就属于应税劳务。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依然采用了属地的原则,补充了出租行为。
2、“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应税劳务(七项)
a、交通运输业、
b、建筑业、
c、金融保险业
d、邮电通信业、
e、文化体育业、
f、娱乐业、
g、服务业
(2)、转让无形资产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另外对于其在投资期内再次转让其无形资产换得的股权的行为也不征收营业税
(3)、销售不动产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以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另外对于其在投资期内再次转让其用不动产换得的股权的行为也不征收营业税
注: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题]某外资企业以其在中国的房屋和土地投资入股一个新的企业。不管这个新企业是否盈利,每年都要给外资企业固定收益,这种行为征收营业税吗?
提示:因此,这属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题】某生产企业转让10年前建成的旧生产车间,取得收入1200万元,该车间的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取折旧400万元。还转让一块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560万元。年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金额420万元,转让时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答案】应缴纳营业税=1200×5%+(560-420)×5%=67(万元)
【例题】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收入( )。(2004年考题,)
A.应征收营业税
B.减半征收营业税
C.也不征营业税
D.暂缓征收营业税
【答案】C
(二)特殊规定: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制定这一政策的立法精神很好理解,首先是为了与增值税保持一致。我们知道生产企业将自制产品或者货物发给职工,或者赠送给其他人,都是要征收增值税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虽然不是一般的货物,但也是财产,至少也是一种经济利益。其次是为了堵塞政策上的漏洞,避免单位和个人为了谋取其他经济利益,将本应作为销售的行为不作为销售处理。对于个人赠予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国家将会制定单独的征税办法,个人确实不是将应作销售而不作销售改为赠予的行为,国家将通过减免税的形式免予征税。
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适用主体为所有单位和个人
对因为继承、遗嘱、离婚、抚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而发生的赠与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需要给予税收优惠的,将通过报国务院同意后给予免税照顾。
(二)适用范围,仅限于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无偿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不适用本条规定。
这里还需注意的是,对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无偿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不适用本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无偿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仍应当征收营业税。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是指自己施工建设,不是指自己投资请其他施工企业建设。其立法精神主要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促进平等竞争,使建筑安装自建与将工程发包给他人建设的税负相一致。在农村,农民私人建房,临时请人帮忙,采取相互换工的办法,并不将工程发包给基建队伍施工建设,这种情况毫无疑问也应该视为自建工程。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房主将房屋卖掉,也很难把税款征收到位。因此,对自建工程外销补征自建环节营业税问题,主要是针对相对正规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例题】某建筑公司自建楼房一栋竣工,建筑安装总成本4000万元,将其40%售给另一单位,其余自用,总售价7000万元,本月预收5000万元。(当地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为10%)
【答案】建筑企业自建不动产自用部分不纳营业税,自建不动产出售部分应交两个税目的营业税:
①按建筑业营业税=组价×3%={[4000×40%×(1+10%)]÷(1-3%)}×3% =54.43(万元)
②按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售价(预收款)×5%=5000×5%=250(万元)
自建不动产出售共纳营业税=54.43+250=304.43(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4、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三、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除具体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注:明确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具体规定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并非都是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如果是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话,则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三)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注:新法删除了好多原细则中应税行为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可能会予以重新明确。
四、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   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5%
4、邮电通讯业
3%
5、文化体育业
3%
6、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等
5%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注: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题】下列经营活动中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 )。
A.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5%
B.建筑设计收入按5%
C.邮政储蓄收入按5%
D.金融保险业按5%
【答案】ABD
【例题】下列经营活动中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 )。
A.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5%
B.建筑设计收入按5%
C.邮政储蓄收入按5%
D.金融保险业按5%
【答案】ABD
五、营业税计算
(一)计算公式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营业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特殊规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释义】在理解本条款规定时,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必须承接运输业务。既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完成货物或旅客空间划者位置的转移,一般应提供运输合同。
2、应当将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行为,就取得分运人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
3、只能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费。这里强调的是只能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输费用,对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过路过桥费、铁路基金等等都不得扣除。
【例题】某运输公司某年2月取得客运收入50000元,货运收入57500元,其他运输收入5000元,其中支付给其他联营运输公司运费10000元。计算2月份其应纳营业税额。
应纳营业税额=(50000+57500+5000-10000)*3%=3075(元)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释义】理解这条规定时,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适用主体发生了变化,不再局限于旅游企业而是对所有纳税人,只要其从事旅游业务都可以适用,这也解决了过去不少没有旅游企业资格但实际组织境内外考察的单位差额征税问题。
二是扣除费用有限制,只能扣除以下两类费用:
(1)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对除此之外的如签证费、保险费等费用均不得扣除。
(2)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
【例题】某旅游公司某年1月组织s团境外游,共收取旅游费用70万元,支付s团境外接团费用40万元,该团于一月底回国。则应纳营业税额为:
营业额=70-40=3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30*5%=1.5万元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题】甲建筑公司以16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之后甲建筑公司又将该写字楼工程的装饰工程以70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自有的市值4000万元的两幢普通住宅楼抵顶了应付给甲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甲建筑公司将一幢普通住宅楼自用,另一幢市值2200万元(原值2000万元)的普通住宅抵顶了应付给乙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要求:请分别计算有关各方应缴纳和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答案】
(1)甲建筑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16000-7000)×3%=270(万元)
(2)乙建筑公司建筑业营业税=7000×3%=210(万元)
(3)房地产公司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4000×5%=200(万元)
(4)甲建筑公司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200-2000)×5%=10(万元)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
A 适用主体由“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
之所以要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是因为按照营业税的征要素来讲,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了金融商品的买卖也符合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条件,在总的征税原则下不能有例外,另外,目前大量的非金融机构从事这些业务(如私募基金)取得相当的收益却不纳税,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税负不分。
B 适用范围由“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扩大到“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
这主要考虑到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增加,远期、期权、掉期等原先的三类业务显然不适应发展的需要,要为以后经济行为征税提前留下空间。
【例题】某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2004年8月购入A债券购入价50万元,B债券购入价80万元,共支付相关费用和税金1.3万元;当月又将债券卖出,A债券售出价55万元,B债券售出价78万元,共支付相关费用和税金1.33万元。该金融企业当月当纳营业税为( )
A.1185元     B.1500元    C.2500元   D.64000元
【答案】B
应纳营业税=[(55-50)+(78-80)]×5%=0.15万元
(5)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释义】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7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娱乐场所提供的所有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当然取得的收入也应纳入娱乐业营业额的范畴。
【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营业税有关规定的有( )。
A.对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可减除其销售商品的收入后计征营业税
B.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可减除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计征营业税
C.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D.对旅行社组织境外旅游收取的各项费用可减除其付给境外接团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答案】CD
【解析】对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全部收入征收营业税;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也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6)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注:a 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这就是我们过去通常说的“甲供材”要并入营业额征税。
b对工程所用的设备要区分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外购?如果是纳税人外购则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如果属于建设单位提供则不需要并入营业额。
(7)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释义】这是有关发生退款行为税收处理的规定。
要理解本条规定,主要应该把握以下内容:
已征税的退款可以冲减应纳税额或者做退税处理。首先我们应了解,并不是所有退款行为都可以冲减应纳税额或者做退税处理,只有发生了应税行为撤销或者终止等情况而发生的退款,才能按上述规定来处理。
(8)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释义】对本条规定的理解,应把握好以下两点:
A 所称的折扣仅指商业折扣,对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都不适用。
B 折扣额能否扣除的关键在于是否与营业额在一张发票上反映,即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9)不动产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a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题】某生产企业转让10年前建成的旧生产车间,取得收入1200万元,该车间的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取折旧400万元。还转让一块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560万元。年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金额420万元,转让时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答案】应缴纳营业税=1200×5%+(560-420)×5%=67(万元)
3、扣除项目凭证的规定:
纳税人按照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注:明确了合法有效凭证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计算
【例题】某城市远洋运输企业有职工320人, 2009年度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承担远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8600万元、装卸搬运收入200万元。发生运输业务的直接成本、费用(不含职工工资费用)6300.46万元。
(2)将配备有20名操作人员的6号船舶出租给甲公司使用8个月(3月1日-10月31日),取得租金收入240万元,出租期间,远洋运输企业支付操作人员工资28.8万元、维修费用12万元。
(3)将8号船舶自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租给乙公司使用1年,不配备操作人员,也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固定收取租金收入160万元。
要求:计算该运输企业应纳营业税税额。
【答案】
(1)运输收入营业税=(8600+200)×3%=264(万元)
(2)取得甲公司租金收入为期租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处理,
应纳营业税=240×3%=7.2(万元)
(3)取得乙公司租金收入为光租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处理,
应纳营业税=160×5%=8(万元)
应纳营业税合计=264+7.2+8=279.2(万元)
【例题】某市商业银行2009年第2季度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向生产企业贷款取得利息收入600万元,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8万元。
(2)为电信部门代收电话费取得手续费收入14万元;
(3)4月10日购进有价证券800万元,6月25日以860万元的价格卖出。
(4)受某公司委托发放贷款,金额5000万元,贷款期限2个月,年利息率4.8%,银行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收取手续费。
(5)2008年3月31日向商场定期贷款15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息率5.4%。该贷款至2009年6月30日仍未收回,商场也未向银行支付利息。
要求:
计算该银行2009年第2季度应缴纳和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答案】(1)银行应缴纳营业税:
①向生产企业贷款应缴纳营业税=(600+8)×5%=30.4(万元)
②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4+5000×4.8%÷12×2×10%)×5%=0.9(万元)
③有价证券买卖应缴纳营业税=(860-800)×5%=3(万元)
④向商场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1500×5.4%÷12×3×5%=1.01(万元)银行共计应缴纳营业税=30.4+0.9+3+1.01=35.31(万元)
(2)银行应代扣代缴营业税=5000×4.8%÷12×2×5%=2(万元)
六、营业税的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营业税的减免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八、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注:明确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注:明确了什么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区别于预收帐款。明确了什么是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明确了建筑业和租赁业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改应税劳务发生地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但建筑业仍是应税劳务发生地。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出租土地使用权也要在土地所在地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注:明确了扣缴义务的纳税地点。删除了跨省工程纳税地点的规定。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注:增加了6个月的相关规定。
九、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注:重新明确了特殊行业的纳税期限。删除了保险业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