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苹果10.10镜像下载:"信访责任倒查"机制的法理评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7:59:47
日前,河南省委主要领导在省委会议的讲话上指出:盲目决策、随意作为,不仅仅是一个简单地引起群众上访的问题,,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们一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执政意识、执政能力、执政方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信访评估,要通过倒查责任促进落落实。今后凡是发生集体上访的,要一律倒过来追究责任,实行“信访责任倒查”机制,要通过倒查责任促进落实。
多年来,信访问题似乎成为久治难愈的社会病。它不仅是相当一部分群众的难解之痛,也是一些政府部门挥之不去的心心病。特别是近几年,社会转型加速,利益冲突加剧,随之而来的是全国信访数量上升,信访反映的社会矛盾有些趋于尖锐、复杂,甚至出现一些过过激行为。日益凸现的信访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因素。
在这种背景下,一石激起千层浪,“信访责任倒查”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记者采访了长期关注信访问题的几位学者,请他们就此作出学理上的剖析。
一石激起千层浪
——“信访责任倒查”机制的法理评析
法制网记者 蒋安杰 张学锋 实习生 张亮 李磊 刘显刚 王进文
早在2005年,辽宁省公安机关即出台了《辽宁省公安机关信访案件责任追究规定》。该规定要求,引发信访案件的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法、违纪、违规办案等10种情形,要进行责任倒查;引发信访问题的责任人,也将受到行政处分、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罚。
此后,全国各地曾广泛地效仿这一做法,多名官员受到处分。近日,河南省委的举措,又引起了社会对这一做法的广泛关注。在百度搜索上输入“信访责任倒查”,可以得到两万多个搜索结果。
“会不会是一场秀?”
针对河南省的“信访责任倒查”,有网友评论说,从理论上来讲,实行倒查能够抑制官员的盲目决策、随意作为。
“但是它有没有制度化的可能呢?是否真的能实行下去呢?会不会是一场秀?”也有不少网友直接这样问道。
民众利益无小事,怎样对待上访和信访者,仅有高官的态度是远远不够的。大多数网友指出,“信访责任倒查”必须有一种可以制度化的运作基础,否则可能会流于形式,起不到实际的效果。
同时也有人对其可能出现的负面效果表示担忧:“乍一听,很负责任;仔细一想,还是一种‘堵’的措施的变通,只不过把责任推到了下级,容易造成基层对上访群众有可能采取更加激烈的看管措施,弄不好,矛盾更激化。”
对此,北大法学院的知名学者姜明安教授认为,对“信访责任倒查”制的评价,恐怕不能简单地认定其利多弊少还是利少弊多,是得大于失还是得不偿失,关键在于“信访责任倒查”要“倒查”什么。
在姜明安教授看来,“信访责任倒查”必须要查源、查事、查人、查制度。这“四查”,一个也不能少。
符合信访制度的内在法理
“‘信访责任倒查’制既符合信访制度的内在法理,也符合信访制度进行权力监督的根本目的。”外交学院的李红勃博士曾长期关注信访制度,他这样对记者说。
河南省提出的“信访责任倒查”制是在现有信访体制下一种积极的制度创新和有益尝试。
然而,李红勃博士指出这并非是河南的首创,其实早在2005年,甘肃省公安厅、辽宁省公安厅就在公安系统内开始推行这种制度,对公安民警因执法过错和工作失误引起信访案件的,实行责任倒查,对违规者采取辞退、延期晋升、降低或取消警衔等惩罚措施。
信访制度是国家在选举、罢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常规法律机制之外创设的一种补充性的民主监督方式,是普通群众监督政府和权利救济的便捷途径。其法律机理是,公民自下而上地向信访机构提出信访请求,信访机构启动党政权力再自上而下地对有关部门进行监督以处理公民提出的信访问题。
在信访机制下,信访部门并非问题的发源地,而只是一个处理机关和中间环节,所以,信访问题要真正得到解决,就必须经历一个从上到下的“倒查”过程,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到导致问题出现的机构或个人,并在这个环节上把问题处理和解决。
然而,信访过去一直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群众反映一级国家机关的问题,最终还必须回到这一级国家机关去处理,信访机构自身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解决上访群众提出的问题。
河南省委领导在讲话中也着重指出了这一点:“在有些地方,一些单位、一些领导大局意识淡薄,存在多上项目、多增产值、多增利润就是政绩的片面认识,根本不顾群众的感受,不顾群众的利益,出现信访问题就推给信访工作的领导和信访部门去干,造成引发信访问题的责任与搞好信访工作的责任完全分离,结果信访问题的解决完全落在了信访工作部门的头上,而引发信访问题的单位和部门却不承担什么责任。”
“权力对应着责任”是法治社会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在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忽略“倒查”机制,就不能实现真正的责任追究,就会放纵真正的责任人。
湖北省十堰市纪委的周光林在人民网发表评论认为,“信访责任倒查”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防止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的“冲动浮躁病”;二是可以防止领导干部对待群众上访的“麻木不仁症”;三是可以防止责任过错追究的“集体负责论”。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信访室的刘飞认为,首先,该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上访现象的发生。因为该规定有利于约束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谨慎决策,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上访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促进和实现社会和谐。
其次,该规定有利于信访问题的及时解决。实践中,个别错误决策损害了群众利益,引起群众集体上访,但仍然得不到及时纠正,民怨极大。该规定的出台给这些决策者们头上悬了一把尚方宝剑、上了一个“紧箍咒”。集体信访责任追究倒查制有利于督促决策者们自我纠正,及时解决信访问题。
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
在为“信访责任倒查”制度喝彩的同时,学界和民间对其也存在着隐隐的忧虑。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看来,群众的上访已经使某些地方政府患上了“信访综合症”。这种“信访综合症”,一方面助长了个别当事人的一种心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只要闹,就能解决”。这显然不利于给社会传递一种正确的法律意识、权利义务观念。
另一方面,不管信访案件是否存在问题,行政机关的处理是否有违法情况,上级政府一律要求引发矛盾的行政机关立刻解决,只要当事人不闹就行。基层行政机关因为害怕上级机关的考评、责任倒查等等,对信访也成惊弓之鸟,在处理信访案件上也出现了不依法办事、“出卖公权力”的现象,只求息事宁人。
因此,余凌云认为,河南省推出的“信访责任倒查”初衷是好的,但是,如何解决实践中早已存在的“信访综合症”,的确是需要我们小心论证和精心考虑的。
如果从另一个角度出发,我们也会观察到“信访责任倒查”制度可能会造成另一种结果。
“信访责任倒查”制度是与基层干部的“红顶子”连在一起的,基层干部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可能会全力以赴地封锁负面消息,动用一切力量进行截访。
李红勃博士认为,在实践中,考虑到少数地方存在着将上访群众视为麻烦而采取各种措施对上访者进行截访、打压等违法行为,因此我们有理由担忧:面对“信访责任倒查”的新制约,一些地方官员会不会因为担心受到责任追究而采取更加激烈的看管措施?
“信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截访以及打压上访人的做法,西南政法大学的徐昕教授如是说。他认为,必须保证公民的信访权利,这是“信访责任倒查”的前提基础,通过“信访责任倒查”,最终的归宿是保障公民的各种合法权利。徐昕教授认为:
第一,及时和有效地处理信访,不推诿、不哄骗、不压制,尽可能降低信访人的成本,提高信访处理的成效;
第二,禁止打击报复信访人,追究侵害信访人权利的机构和个人之责任,对少数地方党政机关迫害信访者的案件坚决查处;
第三,赋予信访人更多的权利,并对各地所有涉及侵犯信访者权益的规章条例进行审查和清理,彻底消除所有施加于信访者身上的不合理规则;
第四,从根本上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改革信访体制,畅通信访渠道,使信访救济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和公正。
“信访责任倒查”应有配套措施
“信访责任倒查”是非常规的信访制度下的非常规手段,对于如何进行责任倒查,信访条例缺乏直接的规定。
对此,李红勃博士认为,在推行“信访责任倒查”制度的同时,必须通过相关的配套措施,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人的信访权利,坚决杜绝一切违法打压行为。如果作不到这一点,“信访责任倒查”制的现实效果就可能值得怀疑。
在目前没有直接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信访责任倒查”的制度运作应该以《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并且注意严格依法追查、依法处理,防止出现超越法律规则办事,防止“信访责任倒查”成为一种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在必要的情况下,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可以尝试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把“信访责任倒查”机制规范化和法律化,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而徐昕教授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他认为,中国的信访机构过于庞大和分散,许多信访部门尤其是基层信访机构往往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应逐步进行信访体制改革:政府各部门的信访功能应逐步削弱,逐渐过渡到由专门性的信访部门处理信访事务,使信访发展为一种专门性的纠纷处理机制,同时提升信访的层级。
徐昕教授认为,从短期来看,可考虑撤销县级各部门的信访机构,仅保留县级政府下属的信访工作机构,由其集中处理信访事务;从中期来看,可考虑设置中央、省、地(市)三级信访机构,每级只设一个,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信访机构逐步撤销。关于信访机构的改造,可考虑借鉴瑞典等国的申诉专员制度,建立专门性的信访处理机构;从长远而言,设立中央和省二级申诉专员公署,负责处理一切信访事务,实行二级申诉制度,使信访从非常规性的纠纷处理机制逐渐转化为常规性的纠纷处理机制。
英国衡平法院的发展可以为此提供借鉴,其最初的设立有些类似于中国的信访制度,旨在为不能通过常规途径救济的情形提供伸冤机会。后来,衡平法院逐渐发展为一套正式的司法程序,并最终通过19世纪中期的司法改革,实现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合并。中国的信访机构亦可逐步走向专业化,使纠纷处理日益接近常规化,最终将其改造为一个准司法性的申诉机构。
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中国社科院曾做过一份题为《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的主持人于建嵘教授认为,“信访制度本质应该是收集和传达老百姓民意的一种制度,相当于一个秘书的角色。但现在却成了老百姓最后一种救济方式,而且被视为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信访功能错位带来的直接后果有两个:一是信访机构承受了太大的社会责任,二是国家的司法权威遭到消解。虽然调查也显示,正是地方司法的权威遭到质疑才加剧了信访洪流。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鉴于我国信访和涉访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的隐患这么多,我们除了应运用“信访倒查”制度来“倒查”信访所涉具体的事、人和制度外,我们还必须对信访制度本身进行反思和“倒查”:我们的正常的法律救济渠道———复议、仲裁、诉讼———究竟怎么了?为什么这么多人不愿意走这些法制化渠道而选择信访?或者他们曾经选择和尝试过走这些法制化渠道,但为什么他们走这些法制化渠道一开始就走不通或最终走不通?或者他们确实不愿意走这些法制化渠道,而愿意信访,但既然他们选择了信访,而信访却为什么解决不了他们的问题呢?
行进在法治中国的路途上,我们理应拥有一种长远的、制度化的眼光。一切所思,一切所行皆应立基于法治中国这样一个主题之上。
对于“信访责任倒查”这种机制,轻率的肯定或否定显然是不合时宜的。静静地观察其实效,夯实其制度之基,或许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
如何解决实践中早已存在的“惧怕信访综合症”,不把本来不属于基层能解决的问题推到基层,的确是需要我们小心论证和精心考虑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
“信访责任倒查”制既符合信访制度的内在法理,也符合信访制度进行权力监督的根本目的。

外交学院李红勃博士
信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众的基本权利,应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各家评说
关于“信访责任倒查”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热烈讨论:
■有评论认为,河南欲用“倒查”的办法来追究“源头单位”责任的做法,让人眼前一亮。河南能不能通过“责任倒查”,就此“倒逼”出一个畅通无阻的民意表达渠道呢?看来很有可能。
■有观点认为,此办法可谓事半功倍!如真能实施,很多问题可得到解决。也有网友说,实行“倒查”制,好好整肃那些盲目决策、随意作为、肆意损害百姓利益的官员,不仅必要,而且必须。否则,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不过,对信访问题所具有的“双面性”,单纯的“一票否决”是否合适呢?
■有观点认为,河南省倘若实行这种政策,对领导干部的行为也许有所抑制,不过,以往诸多政策常常有官员向群众转嫁问责风险的情况,致使很多问题越积越多,但愿这次不要重蹈覆辙。
■有观点认为,“信访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以前也听说过,希望这次能得到切实执行。“信访责任倒查”可能导致有关部门掩盖信息,打击迫害信访人,因此,应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适当许可越级上访。
■有观点认为,面对“信访倒查”、“一票否决”等刚性的制约,势必造成在处理中不得已采取妥协、盯梢、跟踪、截访等非正常的处置方式,最终的妥协更会纵容更多的不正常、不应该的上访。
■有观点认为,现在进入了矛盾凸显期,矛盾发生的背景很复杂。过去,矛盾多由涉及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具体利益问题引发,基层党委政府一般都能掌握。但近年来,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事件急剧增多,很多事件的参与者本来与事件没有什么关系,只是因为对一些社会丑恶现象感到不满而急于寻找发泄的渠道。这种矛盾的潜隐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有时候确实让基层党委政府头疼不已。如果简单地进行信访评估,不可避免地会伤害一些真抓实干而又对结果无法有效掌控的人。
■有观点认为,什么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没有问题,对于出现的信访事件也不要不知所措,或者视为洪水猛兽。如果一味苛求基层“别出事”,不发生群体事件,甚至以此作为衡量和评价基层干部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与官帽连在一起,可能会造成什么局面呢?基层干部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会想方设法大讲成绩、不反映问题,会全力以赴把负面消息捂住盖住,会动用一切力量把上访的人挡住拉回来。如此,稳定就是人为的控制。
■有观点认为,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干不了坏事,不好的制度能让好人变坏。一些新政策的出台要更完善些、全面些、谨慎些,我们需要建立良好的涉诉信访制度,同时建立必要的政策口径和措施,最终使上访转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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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访制度之演进
古代中国也存在一种类似于信访的制度———直诉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告御状”或者“京控”。
根据《周礼》的记载,早在西周就已经出现了所谓的“路鼓”和“肺石”制度。路鼓之制,是申诉者打击宫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申诉,再告之于周王,这是后来“登闻鼓”制度的前身。肺石之制,是指王宫门外设立暗红色的石头,有冤屈者在肺石上站立三日,司法官即受理此案。以后各朝都设有类似的制度。
早在1949年3月,中共中央迁到北平,当年8月就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由于刚建国时来信来访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几乎同时成立了三个单位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设置了“人民接待室”,作为专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日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到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大多建立了信访机构或配备了专、兼职信访干部,全国有很多省和县也按照中央的要求建立了相应机构。这一时期逐渐形成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
1954年至1957年,来信来访猛增,信访机构进一步完善,中央有接待任务的50多个机构都建立了信访机构,配备了信访干部。“文革”期间,信访工作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
后来,国家机关逐渐恢复了信访机构,并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如1980年6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6年12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随后中央各政府部门、全国很多省市政府也陆续发布了条例、信访工作办法、暂行规定、守则等,从而将信访最终作为一种制度,并不断完善。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这次国务院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突出以下几点:
一是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更好地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增加了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内容,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