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a股炒股大赛:“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体现尊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8:33:17
“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体现尊重?

  [延伸背景]“性工作者”

  在第二届“性文化节”的专家论坛上,广东省性学学会副会长朱嘉铭对在中国的卖淫女是否适合使用“性工作者”称谓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工作者”是一种被社会大众接受并公认,以劳动者的合法身份进入社会的角色,而卖淫在中国是不允许存在的,还属于打击的对象,称呼妓女或卖淫女为“性工作者”并不合适。

  [话题背景]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刘局长同时表示,对从事性服务者,“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 《新京报》12月12日

  [网络热议]

  注重保护失足妇女的隐私给予了她们尊重

  平白无故:公安部门充分换位思考了问题,注重保护失足妇女的隐私,给予了她们尊重。同时严格查办此类违法活动,有利于减少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净化人们身边的不良风气。

  可借鉴:就公安机关而言,除了加强常规管理外,还应该为这些“失足妇女”联系劳动及相关部门,让她们找一份能够养家糊口的职业。否则,即使她们被拘留或劳教,回归社会以后,还是有可能重操旧业,因为生存毕竟是第一位的。没有了生存权,还谈什么“人格”、“尊严”呢?

  改叫“失足妇女”,是换汤不换药

  钟太太:无论是“卖淫女”,还是如今改叫“失足妇女”,是换汤不换药,肮脏行为没有改变,是对从事不光彩职业特殊人群的一种纵容,既然不光彩,何必要让其存在,让“卖淫女”从社会中消失不就行了,让其销声匿迹,别来污染社会,祸害生活。

  太阳:“卖淫女”这个称呼虽不雅,可是准确反映了她们工作的性质。 “失足妇女”却叫得很不明确,不伦不类。吸毒是不是失足?盗窃是不是失足?有的女人都卖淫很多年了,也算失足吗?

  【第三只眼】

  从“卖淫女”到“失足妇女”,不能只是改个称呼

  为什么叫“失足妇女”?言下之意,这一群体是需要法律拯救和政府关爱与救济的人群。

  在“名单公示”、“小姐下跪”、“绳牵小姐游街”等现象频发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再次强调不得以歧视、辱骂、殴打、公示、曝光等方式羞辱卖淫女,无疑是极其必要的。而将对其“卖淫女”的称呼改为“失足妇女”,单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的确体现了一种对特别人群的尊重,是一种执法进步。

  但称呼改了,需要随之而改变的还有很多。至少:

  其一,公安等执法部门需要从思想上树立起尊重“失足妇女”的意识。 “小姐”或者如今叫“失足妇女”不过是社会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应社会需求、阶层分化、贫富不均等“阵痛”而出现的特殊人群。她们所从事的职业是非法的,她们的行为也许是肮脏的。但作为人,她们与我们每一个人一样,有着合法的不容侵犯也不容剥夺的生存与人格权利。

  其二,要从行为上真正尊重、关爱这一人群,并努力寻求彻底的拯救之策。为什么叫“失足妇女”?言下之意,这一群体是需要法律拯救和政府关爱与救济的人群。称呼的改变之后,更需要社会收入分配制度、公平生存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彻底改变。

  从“卖淫女”到“失足妇女”,名称的尊重固然重要,但实质的尊重和寻求解救之策同样重要。如果逼 “失足妇女”下跪、民警派出所里强奸“失足妇女”的事情无法杜绝,那么纵是千万次称呼的改变,也无法实现尊重这一特殊人群的希望;如果社会无法尽快完成转型,无法实现每一个百姓都能满足、幸福地生活与生存,无法尽快消除社会发展给国家、民族和人民带来的“阵痛”,那么“小姐”、“卖淫女”、“失足妇女”,不管怎么称呼,都注定了无法真正维护这个社会的公道人心和国民尊严。刘鹏

  改称“失足妇女”绝非文字游戏

  肖畅(湖北媒体人)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公安部将对娱乐场所实行常态化暗访侦查,同时,查黄过程中将重视教育、挽救工作。刘绍武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06版)

  细观这次会议内容,涉黄侦查工作中的各种权利保护问题得到重点强调,这很值得肯定。尤其是“卖淫女”到“失足妇女”这一称谓的变化,具备着象征性的进步。

  “卖淫女”之所以成为习惯性的称谓,不过是因为道德贬抑、道德训诫的心理盖过了单纯的法律诉求。长期以来,在涉黄案件中,执法抑或媒体的报道,除了宣示法律的严肃性之外,还习惯性地赋予了自己道德审判的任务正是因为法律、道德如此不加区别地对待,让这类带有侵权色彩

  的行为、用语屡次出现,甚至被人们潜意识里认为是“正常”的。

  当然,谁也无权随意改变我们说话的方式。但是,至少在执法活动中,执法通报应该改换一下用语。官方措辞要尽量确保准确性和权威性;其次,它是在描述一个法律事件,而非去刻画一种道德生活。法律案件对应的措辞应当尽量中性化。

  称谓的变化,绝不仅仅是文字游戏。话语的边界,有时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前段时间,有专家讨论修改《婚姻法》以解决“小三”问题,好像一种新的身份、新的称谓能对婚姻财产分割构成新的挑战。法律所对应的事实本来没有变化,但随着新的道德视角出现,法律好像也要随之做出调整。这实际上也是法律、道德不分的表现。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首先就应当以一套法治时

  代的、中性的话语体系取代陈旧的、道德意味过于浓烈的原有话语体系。

  这些年来,一些官方表述、公共舆论,都开始注重语言指称的准确性“新市民”取代“农民工”,“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病”,包括如今“失足妇女”取代“卖淫女”,皆是如此。其实,为“卖淫女”正名的话语努力早已有之,譬如,此前就有不少学者、媒体和官方话语体系,开始纳入“性工作者”“性从业者”等新称谓进行替代尝试。

  日常语言皆有自己的道德色彩,但符合法律的用语往往只适宜采用更加中性的称谓。所以,对于执法者而言,以这些更加中性的词去取代各种道德意味浓烈的日常用语,应是一项底线性的本职工作。所以,这次改名里也蕴含着法治时代的一些基本权利诉求。

  挽救失足妇女 更要铲除失足土壤

  文/汤志勇

  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公安部将继续对娱乐场所组织严格日常管理,辅之以常态化暗访侦查,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以严防涉黄违法犯罪出现反弹。刘绍武在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12月12日《新京报》)。

  卖淫女一般分为几种:被威逼、胁迫的;受骗的;为了生计养家糊口的;看着来钱快、贪图享受的等等。卖淫女通通称着失足女并不合适,最起码被威逼、胁迫和受骗的卖淫女不应该称着失足妇女,她们是受害者,是误入歧途者。

  卖淫女就是妓女,或者叫性工作者,何必叫失足妇女呢?问题不是怎么称呼,而是怎么教育、挽救这些女子,从某种意义上说,她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去做卖淫女的,大多是家庭比较困难的,家庭好的谁愿意去做卖淫女?

  虽然部分卖淫女是好逸恶劳本性使然,但社会环境好点,大家都有工作、有收入,社会上禁止卖淫,社会上无卖淫场所,谁会去卖淫?怎么不卖淫?

  而哪些娱乐场所有卖淫活动,警方难道不是心知肚明?甚至一些公安势力掺杂其中,挽救卖淫女,关键是要铲除卖淫的土壤,要惩治那些卖淫场所后面的后台,也就是那些贪官污吏、黑恶势力,没有他们的染指、没有他们的靠山,谁敢开展色情服务?

  卖淫女是人,她们需要尊重,她们出于无奈,需要同情。挽救她们,一是惩治社会不良陋习,防止部分人腐化变质;二是拯救部分被逼卖淫小姐,让她们重新做人;三是有效切断艾滋病传播途径;四是严惩那些好吃懒做的下流女子,让她们靠自己的劳动去获的报酬而不是出卖自己的肉体争那些不干净的钱。

  只要切断卖淫的土壤,卖淫女自然无法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