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服务器在美国:“失足妇女”比“卖淫女”给力三个理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7:46:58
 “失足妇女”比“卖淫女”给力三个理由

                    ——获得尊严以后呢?

                    文/爱和自由

 

    11日,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早在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介绍,公安联合妇联、卫生、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个人认为虽然是个名称上的改变,但却是很给力!

  

 一、尊重违法主体是司法文明的巨大进步

    看到上面政策的第一感觉是人性化,一句“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估计会让无数“失足妇女”落泪,要知道“卖淫女”是多么低贱的一个词汇,古代都是称作伎女,是指有一技之长的女性表演取乐,不知道啥时候演绎为“妓女”了,这一改就有了严重性别侮辱色彩。

    像我国的“老年痴呆症”这本是一种困扰老年人的常见病,但是“痴呆”一词还是让人听起来很舒服,在日本已被更名为“老年认知障碍”。再比如“老年人”一词好多西方学者建议改为“乐龄”。个人认为,这不是小题大做,而是体现了一个社会整体对患者或者老年人的普遍尊重。正如“卖淫女”改成为“失足妇女”,虽然换汤不换药,但至少是一种尊重,这就是一种进步。

 

二、会唤起社会对“失足妇女”的重新认识

     相比较“卖淫女”,“失足妇女”则能让人能体谅甚至宽容这部分群体的特殊性,如果谁都吃喝不愁,谁愿意去出卖自己的身体赚钱?谁都知道这样赚钱不光彩。而其实这里面有好多妇女被生计所迫而没有一技之长,甚至是被胁迫做这一行生意的,许多是被关闭、殴打等手段逼着去做。从这个角度来看,确实有许多是“失足”所致,当然“失足妇女”也不是特别准确,毕竟也有些“好吃懒做”的人主动加入的。

     “失足妇女”会让更多人产生宽容,怜悯之情,会让更多人了解她们的不幸遭遇不都是自愿的,这对于“失足妇女”将来重新“改过自新”更容易被社会所接纳,也会让更多“失足妇女”有勇气去改变自己。

 

三、会在执法过程中得到更多保护和尊重

    我们不止一次在媒体上看到公安民警在扫黄行动中羞辱卖淫女,轻则现场照片曝光,重则下跪游街,像昆明警方扫黄逼站街女下跪,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如果这些现象得不到改变,那么“卖淫女”改“失足妇女”就毫无意义,这仅仅是文字上的游戏而已。

      新法规定在公安执法过程中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这些规定如果能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无疑会让“失足妇女”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当然任何事情,“疏”的重要性永远大于“堵”,新规定对“卖淫女”尊重固然是一种进步,但如何疏导她们的流向才是最重要的,如何她们学到一技之长获得生存本领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