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湖北高考化学:强制执行申请书(陈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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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陈龙平,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福州市鼓楼区长富宫花园1座2101。
申请人:肖绍财,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碧山县广普镇金龙村7组。
被申请人:赵沛生,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
东县简家陇乡黄旗村6组148号。
被申请人:容国英,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
县简家陇乡黄旗村6组148号,系被申请人赵沛生之妻。
请求事项:
1、要求两被申请人履行邵东县人民法院(2010)邵东民初字
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归还两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
诉讼费439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
两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
院已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邵东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
决书,根据该判决书,两被申请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
还两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诉讼费4390元。现该判决
已经生效一年多了,但两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强制两被申请人履行生效
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龙平、肖绍财
201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