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驯服的象几集拍:诚信与责任 律师职业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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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与责任 律师职业道德基础2010年 12月 28日 10:56    深圳新闻网 

律师是一项神圣的职业,每个律师的执业过程都肩负着一份社会责任。律师的言行举止在当事人甚至社会上都折射出一个司法人的人品风仪,并无时不在地遭到人们的评判。2004年,胡锦涛同志在对律师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增强律师队伍建立是维护司法公平、促进依法治国的主要行动,是坚持法律为民、避免司法糜烂的必要保障。”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律师队伍建立寄予的厚望。当时,新疆正面对着大建立、大开放、大发展的历史时机,完成新疆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担对律师队伍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纵观近年来律师队伍建立的理论,笔者以为,律师队伍的建立可以有许多方面,但最根本的应该是诚信。诚信是一种社会公信力,是律师队伍的职业品德、专业水准、人格魅力等综合本质的外在显示,是律师工作甚至律师事业的基石。然则,诚信并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它不能靠自封或别人付与,而是律师文明与律师个人操守的堆积,是一种人们可以感知却不梦触摸、但又无处不在的精力境界,它事关律师的工作开展和服务形象,事关律师业的公信和大局,是律师珍贵的无形资产和无价名誉。

一、诚信是一种职业精神,需要从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予以重视和培养

讲诚信,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今中外的法律法规、各行各业无不把诚信原则尊为首要基本原则和日常行为规范,诚信,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人素质和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同时,它作为一种职业精神,对于律师工作而言不仅是一个人的为人之道、生存之本,更是一个行业重要的必须始终恪守的基本准则。

诚信,就其内涵而言,包括职业理想、职业状态、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良心、职业信誉和职业作风八个要素,它们反映了律师职业的特定本质和内涵,同时又相互交融、相互影响,形成严谨的律师职业精神体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任何一个行业要想在社会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建树和保有自己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行业素质和职业精神,而诚实信用正是这种行业素质和职业精神的具体表现。律师作为社会主义祖国的法律工作者,当然要在“维持生活、完善自我和服务社会” (参考《政工研究动态----论职业精神》,2009.9,蔡小平)的基本前提下,放眼社会利益,努力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全心全意为国家、为人民群众服务,这不仅是律师业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律师职业精神的基本要求。但是,要做到和保有诚信,又取决于律师业全体从业人员抱有的内心信念、理想所支持和自觉遵守的职业价值观念,以及由此引申的把职业态度、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变为自觉  履行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全体从业人员是否具备高超的职业技能、良好的职业信誉和职业作风。

近些年,少数律师违背法律、丧失道德底线、不守诚信的例子,对律师界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是广泛的、教训是深刻的、代价是巨大的,它教育和警示我们,不讲诚信的后果将造成泛滥的行业信任危机,不守诚信的代价是律师业明天的生存和发展。一个没有良好声誉、没有社会责任感、对社会只求索取不讲奉献的行业,一定是一个没有希望和前途、没有社会生存力和发展活力的行业,这样一个行业又何谈发展?又怎能在挑战面前勇挑重担、抓住机遇,求得自身又好又快的发展呢?因此,全体律师人都应当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深刻的思维,高屋建瓴地冷静审视自我、思考未来,为律师事业的发展付出自己的努力、为律师事业的未来承担一份责任。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要从应有的战略高度去重视和打造律师行业的诚信体制,加强律师思想道德素质、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精神文化素养等综合素质的提升,积极引导、大力培育律师行业“诚信从我做起、人人讲诚信”的行业主流风气,建设高度完备、高度严密、成熟的诚信监管机制和体系。当然,这些都需要我们律师业全体人员付出长期不懈、坚定务实的努力。唯有如此,才能始终保持律师行业旺盛的职业活力,才能推动律师事业向更高层次、更美好的未来迈进。

二、诚信需要打造,是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并以自律为中心的人格与修养。 

自律与他律是一对孪生子,但自律缘于自觉,他律则缘于外部。任何社会都需要他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规矩是什么?是法律,是纪律,是制度,它们需要人去遵守,而违反规矩的人必然要受到惩罚或惩戒,这就是法律。然而,并非所有违法违规的行为都会受到惩治,它需要发现与察觉,并且都有一个渐生渐变的过程,因此,很大程度上我们的日常行为更多的是靠自律,况且道德与良知、人格与修养是不可能从法律层面上去作出一个评判的标准,需要每个人从细微之处做起,需要从他人未察、无人知晓时警觉和约束自我,这对于一个人来说确实是不容易的。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和中央制定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对各行各业及全体公民道德建设的普遍要求,具有普遍性,而律师行业由于其工作相对独立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同于其它行业,其对自律的要求就更高、更为突出和重要,也就是说,律师行业更需要自律。事实上,一个伟大的人或者品德高尚的人与一个平凡的人的主要区别是在细微之处,是在不经意间流露出来的个人修养与人格的力量,这除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之外,需要平时的磨炼、积淀,更需要从一点一滴做起。比如:作为一名律师,能不能做到大案与小案同样认真去办?对一个腰缠万贯的“大款”与一个衣衫褴褛的贫民能不能都同样和蔼并同样给倒上一杯热茶?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是不是敢于弃利取义?这些言行举止中无不彰显出一个人的道德修养与人格魅力,并在悄无声息中地向当事人和社会传递着一种诚信的信息。对于诚信,笔者在读了《于丹论语心得》和易中天先生为其所作的序后,又多了一些感悟。易中天这篇“序”的题目是《灰色的孔子与多彩的世界》,他从于丹对孔子“只有温度,没有色彩”的定义中,引申出“灰色的孔子”,并以“灰色”这种“不是色彩的色彩”具有与任何色彩搭配的普适性,来体现孔子思想与多彩世界的联系。诚信,不也是只有温度没有色彩的一种品质吗?人们可以感知它,但却看不到它有什么浓重艳丽的颜色,而当诚信与任何优秀的事物搭配并相得益彰时,它必然熠熠生辉、亮丽夺目,持久地照耀我们和他人,这是任何一种力量都无法企及的令人敬畏的精神力量。“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经过精心打造与磨炼的诚信是品牌,是形象,更是标记,正如海尔集团的员工敢于砸碎瑕疵冰箱,从而打造一个世界级的质量品牌一样,我们的律师界也完全可以抛弃一些浮躁的和狭隘的东西,脚踏实地地建造属于我们自己的诚信舰队,从而在这个绚丽多彩的世界中扬帆远航。

三、诚信需要磨砺,是以敬业为基础的言与行、勤与思的统一。

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律师的身影经常会出现在政务、商务和社会事务的最前沿,律师常常面对的是金钱与物欲、法律与秩序以及当事人期盼的目光。因此,律师的言与行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法律人,律师在人们心目中代表着的是社会公平与正义,是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卫士,而身为社会人,律师又有责任和义务去积极宣传法制,宣传国家政策法规,运用律师的特殊身份和独特优势,通过自身的言与行,告诉人们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并引导人们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运用合法的手段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笔者作为律师工作者队伍中的一名成员,每当听到人们对律师职业的溢美之词时,心中总会有一丝惶恐,因为律师手中除了法律赋予的程序的权利之外没有任何实体方面的权力,律师唯一可做的就是借助法律伸张正义。但是,我想,法律条文是铁的,但律师的服务应当是温暖的。律师工作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律师与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存在思想上、情感上的交流,了解他们的喜怒哀乐并予以疏导,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过程中与当事人同悲同喜,真诚地为他们着想和服务,从而树立律师好的社会形象。而敬业与勤奋是律师职业的起码要求。事业有成,敬业第一,一个人只有对自己的职业怀有深深的爱、强烈的责任心和脚踏实地、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他才会拥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这是律师工作成功的基础和保证,也是律师诚信体系中的基本要素。法律法规允许律师取得合法报酬,但职业道德和良知又同时要求我们应该始终坚守道德的底线并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律师需要热情,但更需要理性;需要坚韧不拔的精神,也需要冷静的思考。要讲“法”语,不讲“阴”语,是律师应当遵守的原则。律师的言行不但要经受法庭的检验,也会随时受到社会的评价。在诉讼中,法官追求的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尽可能的一致,并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而律师角色的定位则是尽可能地依法收集、运用证据展示给法庭,并寻找法律依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仅需要敬业与勤奋,更需要实事求是的态度与恪守职责的精神。律师工作是联系法律与大众的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诚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与输送动力的链条,律师的诚信无需标榜,只需平时多加磨砺,使其保持那种本质的洁净与光亮,并永不生锈,就必然会赢得社会的信任与尊重。所谓“桃李无言、下自成蹊”(出自《 史记.李将军列传》)就是这个道理。

四、诚信需要有优异的工作成果,是厚实的专业知识、辛勤的劳动和智慧的集中体现。

律师的全部工作最终表现为工作成果。一名律师所完成的每一项业务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都是一场博弈,它取决于律师本人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该项业务的认知与把握,同时也取决于对专业知识的娴熟与技能。记得有一篇文章曾这样评价香港律师: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与高度的敬业精神,以及超乎常人的业务技巧给大陆律师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以致于虽然败诉仍能受到当事人及社会的良好评价。我国古代的一名“讼师”为一名丧夫而要求改嫁的少妇书写状子时,以家中“翁(公公)不老,叔(小叔子)不小”作为改嫁的理由,使县官认定“乱伦”可能比女人的贞操更为重要,从而准许其改嫁;英国莎士比亚的戏剧作品《威尼斯商人》“一磅人肉”的故事中,当商人夏洛克在法庭的许可下,正要按协议约定挥刀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人肉以抵偿所欠自己债务时,其辩护人鲍西亚提出的“只能割肉,不能出血”,以及“所割的肉必须是一磅,不能多也不能少”的要求,使法庭和夏洛克都明白了这份协议实际上是无法履行的。这些著名的案例无不闪烁着代理人法律智慧的光芒,源于代理人对当时法律制度的熟知与睿智,取决于他们对案件事实的认知与把握。律师的服务需要知识,要做到诚信服务更需要本领,而真正的本领是对专业知识孜孜不倦的学习和独立的思考,是良好的品行与对事物敏锐的观察和判断,决不是靠拉关系和某些歪门邪道。律师职业是一项经验性的职业,是一种知识与智慧同时积累、成就与失败、痛苦和快乐同时并存的职业。一个永远追求的人不会没有痛苦,但是,一个没有痛苦的人不会有真正的追求。恪守诚信可能意味着更多地付出,更多地辛劳,甚至可能会失去一些利益。但是,诚信是金,是一笔无法估量的财富,一个始终保有诚信品质的律师,最终也一定会获得丰厚的回报,这是一条定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律师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对律师素质的要求也必然会越来越高。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专业以外各行各业的专门知识,使我们有学不完的东西。既然我们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又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就注定我们律师是一个终身学习者和探索者。只有不断超越自我的人才能走在时代的前列,也只有勤学、苦钻、善于思考的人才有能力面对“诚信”二字。伟大的导师恩格斯说过这样一句话:“我觉得一个人物的性格不仅表现在他做什么,而且表现在他怎样做。”(《恩格斯致拉萨尔》)。让我们铭记这句话,并以此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