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格 蔡健雅 伴奏:“4+2”工作法:实现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有机统一--新农村--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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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工作法:实现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有机统一
(调查与思考)
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2010年01月14日07:5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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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是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村民自治是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形式之一。要使这一群众自治机制始终坚持正确方向、始终充满活力,关键是实现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统一。河南省邓州市创建的“4+2”工作法,就是对实现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有机统一的积极探索。“4+2”工作法也叫“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即所有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由村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员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议,再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决议,决议和实施结果都要向全体村民公开。这一工作方法,既保证了党的领导,又保障了村民自治权利,自2009年5月在河南全省推行后,广大干部群众的气更顺了、心更齐了、劲更足了,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挥了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工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生产经营方式和乡村治理机制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对农村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战、新要求。村党支部要在新形势下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必须转变以往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4+2” 工作法把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置于村党支部的领导之下,要求村党支部把中央精神、上级要求和本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谋划村里发展的重大问题,着重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村党支部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的村级重大事项,事先广泛征求村民、村民代表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由村党支部充分讨论、形成共识。村级重大事项通过村党支部提议,再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决议,这就使基层党组织牢牢掌握着农村工作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在“4+2”工作法实施中,村党支部既是村一级决策的提议者,又是决策过程的主导者,还是决策实施的推动者。在决策环节,村干部个人的权力受到了约束,决策逐步走向科学化、民主化,村里事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得到根治。同时,村党支部主动支持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活动。村党支部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引导、民主讨论等办法,加强对这些组织的领导;通过对村民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村民素质特别是村民的民主素质和议事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村党支部动员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的实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总之,通过“4+2”工作法,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领导核心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促进了村“两委”的团结合作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断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关键是建立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协调机制。目前,我国在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之后,一些地方出现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合力不强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村“两委”班子争权力、比高低的问题,导致新农村建设的任务难以全面落到实处。
为有效解决村“两委”的关系问题,“4+2”工作法中确立了村“两委”商议机制,就是在建立健全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对村级重大事项,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村“两委”商议机制不仅使村“两委”责任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而且促使“两委”之间团结合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2005年,邓州市出现严重分歧的村“两委”有86个,占6.7%,“支书派”、“主任派”好事争着干、难事推着办、麻烦事都不办的现象时有发生。“4+2”工作法推行之后,村“两委”班子不协调的状况得到了彻底改变,聚合力明显提升,真正成为农民群众信赖的坚强领导集体。
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健全党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必须充分调动农村党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党内民主在村级民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4+2”工作法规定,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召开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须经应到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表决。每个党员在党员大会上都要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村“两委”能采纳的采纳,不能采纳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这一工作方法,一方面使党员在党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党员通过参与村里大事审议,为群众办实事,权利感、责任感、荣誉感明显增强;另一方面营造了党内民主讨论的氛围,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不仅拓宽了党员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而且使党的民主集中制在村党支部里有了程序保证,党支部的工作得到民主监督。同时,党员与群众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党员在工作中及时了解群众意愿、反映群众意见,示范带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保证了村民当家作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产业结构、劳动力就业结构、社会组织结构都在不断调整,农民成为自主生产经营的主体。与此相适应,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深刻变化,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利益诉求不断增多。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化解群众矛盾的新机制,以保证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正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保证村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举措。
“4+2”工作法的决议环节,是村级重大事项能否通过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村民占主体地位,只有村民进行充分讨论并表决通过,决策事项才能最终生效。具体程序是:对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进行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或到会村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同时,实行村级重大事务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以接受村民监督。这就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村务,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实现了全过程阳光操作,干部一清二白,群众一清二楚。
“以前是干部说了算,现在是群众说了算。”这是农民群众对“4+2”工作法实施前后村里工作转变的直接感受。“4+2”工作法从体制机制上保证了重大事项提议时倾听群众呼声、决议时尊重群众意见、实施时接受群众监督,实现了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说了算。“4+2”工作法实施的情况表明,在村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得到充分理性表达的情况下,自己的事情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自己管,干群矛盾明显减少,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邓州市自2006年实施“4+2”工作法以来,农村信访量下降了74%,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下降了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