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o人鱼的眼泪钢琴谱:司法公开是公信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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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是公信之本

fdxww.com 更新:2011-8-2 9:52:00 作者:潘德民 来源:福鼎新闻网

        众所周知,民主绝对是个不坏的东西,不论我们在做什么样的工作,只要我们把它置于阳光下,让大家一起参与进来共同监督,一定会收到我们大家所意想不到的效果。
        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症结究竟在哪里?不言而喻,应当归咎于司法不透明、不公开的缘故。如何让司法做到既透明又公开,其实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难的是我们的理念并没有很好地拓新。
        司法的公开与透明,并不是仅局限于对案件审判、甚至是仅局限于对部分案件或极少数某些个别案件审理的公开与透明,而应当是指法院里所有司法活动全方位的透明与公开。倘若要是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预防司法不公或防止某些极个别案件成为公众关注的舆论焦点现象的发生,就应当把每个具体案件和每一次的司法活动都看成是皆有可能引发公众热议的导火索,不要等到某些极个别案件或每一次的司法活动出了篓子后才慌作一团地急于亡羊补牢。
        法院的司法活动不是单一的开庭审判案件,而是还应当包括从审判活动中所引伸或所延伸出去的所有一系列活动,以及为确保司法公正我们所采取的一系列工作方式方法。司法的公开,其实应当可分为:审判的公开和法官队伍管理以及人事任免机制等方面的公开。案件审判的公开与透明,其实只是司法公开全部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并不是全部,我们主观上仅认为应当对案件审判做到公开与透明是远远不够的。案件审判的公开其实是属于一种相对对外的公开,法官人事任免的公开是属于一种相对对内的公开。案件审判的公开又可分为:程序的公开与实体的公开,程序与实体的公开又可继续再分下去;法官人事任免的对内公开,就是指全国各地法院党组在研究法官人事任免、职级待遇、评先评优、报功等问题上的公开。
        可千万别小看法官人事任免、职级待遇、评先评优、报功等问题的是否公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某法院在处理本院内部的法官人事任免、职级待遇、评先评优、报功等问题时,没有做到既公开又透明,可以说会直接导致该院法官办案不公心态的萌生。
        现在,有不少的法院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官人事任免制度的不公开、不透明,这也是全国各地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单位普遍存在的通病。例如:拟提拔被考核的法官究竟是如何成为了被考核对象,这里面的过程究竟有几个干警会知道,恐怕只有被考核的法官和该院的领导层几个人会清楚,而人事任免的考核又几乎是走过场,没有人敢在考核组成员的面前说真话或提意见……这样也就造成了有些法官办案不公心态的萌生,因此,司法公开不能仅仅理解为狭义的甚至是片面的只要对个别敏感的或者是已经成为公众事件的案件审理的公开。
        或许,有的法院可能已经意识到了司法公开的重要性,但把司法公开仅仅片面地理解为只要对个别敏感的或者是已经成为公众事件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是极其错误的,
        面对司法公开,为何会让一部分的法院或法官产生了畏难或抵触情绪?是不是说明我们的法官队伍中还有一部分法官的素质能力存在问题?还是说素质能力没问题而是有别的什么原因不愿意公开?或者是法院领导层中还没有确实做好全方位透明与公开的准备,让这部分的法官失去信心而不愿意公开?笔者以为:如果是属于法院领导层中的问题的,是否应先解决法院领导层中所存在的工作方式方法,而不能只片面地怪罪部分法官怕干扰而不敢公开,或许,此问题还牵扯到了国家的政治体制以及各地政府层面上的敏感问题。
        在全面实行司法公开之前,也许有的法院领导可能还会担心司法的全方位透明与公开,特别是对所有案件审判的公开可能会出更多的乱子。笔者以为: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会出乱子的终究会出,只不过是迟早的问题,迟出倒不如早出,早出问题或许还可以得到有防备的及时遏制,在有防备的情况下出点乱子,也可以尽快为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良策。我觉得,广东省高院郑鄂院长,于今年3月1日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的一句话很好,即“司法公开既监督又保护法官”,此观念很值得提倡。
        全国各地的法院领导在实行司法公开的过程中,是不是应该经常地做到换位思考?即如何经常地把自己假设为是一方当事人或一名律师或一名新闻记者或一名懂法的旁听群众等,当你旁听了某法官审理的某个案件,你试站在当事人或律师或新闻记者或一名懂法的旁听群众等的角度,是如何评判以及看待这个案件的?
        说起司法公开的全方位透明与公开,尤其是案件审判的公开与透明,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是否多运用判决、少实行调解,还是少判决、多调解的问题,笔者还是那句老话:当调则调,当判则判,绝不能勉强,更不能以欺压、强迫的方法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应如实明确地告知原被告双方真实的利弊关系。笔者以为:能让胜败双方当事人皆服的审判,才是公正的审判;能让明知自己完全可以胜诉的当事人,自愿放弃胜诉权利、接受调解,才是合法、成功的调解。
        如何变被动为主动,让司法的阳光洒遍祖国大地,目前是否急需于依靠第三方来为司法公信作出评价?假如说当事人或律师或新闻记者或一名懂法的旁听群众等,对第三方所作出的评价很不满意怎么办?难道说此时的第三方评价很有现实意义?而且时间久了,人们要是从中看出破绽来,所谓的第三方总是站在司法一边,到那时想收拾残局都恐怕不好收拾。再打个比方:比如说我们中的某个人家里要盖房子或为房子装修而请师傅来做,作为房东的我们中的某个人如果连师傅怎么做、怎么操作都不能看,根本实行不了监督权的话,你会放心地让师傅去做吗?完了,你要是认为质量没达标或费用存在不合理问题,却由第三方来说已达标、且是很合理的,你会接受吗?
        因此,只有让司法全方位地透明和公开,才能体现司法工作和舆论监督之间的良性互动;也只有让司法全方位地透明和公开,才能最低限度地遏制司法不公甚至是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作者:潘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