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星王一璠:关于发证的咨询热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6: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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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宗划拨地能否分割登记?
问:某县邮政局2001年取得国有土地一宗,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公共设施,现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来国土资源部门欲办理分割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在使用者名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办理分割登记。另一种观点认为,分割登记的那部分需收回重新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然后再办理分割登记。那么,该宗土地应该如何办理相关土地登记手续?读者 闫强
答: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本案中,如县邮政局没有体制改革,土地使用权人没有改变,不需要将一宗土地分割成两宗土地,县邮政局申请分割登记,无法办理。如果县邮局体制发生改变,一部分仍然是事业单位,另一部分改为企业,则是可以分割登记的,可以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分割登记手续,并对转企的土地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凭协议书能否单方办理土地变更?
问:女方杨某与男方张某是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2010年5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到县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明确写明,以张某姓名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归女方所有。2011年2月,女方杨某拿着离婚协议书以及张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来我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可涉及由原土地使用人张某签名时,张某不予配合。为此,杨某凭离婚协议书要求单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本案如何办理为宜?读者 向武陶
答:我国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是分别属于两个部门管理的,在转让时,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都是可以的,但在本案中法律规定是地随房走,也就是说,先是房屋变更,再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向杨某告知,先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然后持房产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应当与变更登记后的房产所有权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