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杰什么歌好唱:中韩渔业协定详细及签署人(转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1 00:29:00
中韩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适用水域(以下称“协定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韩民国的专属经济区。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按照本协定和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二、缔约各方授权机关根据本协定附件一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发放入渔许可证。

 

第三条 

 

一、缔约各方每年决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并通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各方决定第一款所规定事项时应考虑到本国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并应尊重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协商结果。

 

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进入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守本协定及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缔约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国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国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时,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和本协定的规定。

 

三、缔约各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通报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二、被扣留或逮捕的渔船或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缔约一方在扣留或逮捕缔约另一方的渔船或船员时,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六条 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协定水域中除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第七条 

 

一、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暂定措施水域”)适用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1.北纬37度00分,东经123度40分之点(A1)

 

2.北纬36度22分23秒,东经123度10分52秒之点(A2)

 

3.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A3)

 

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A4)

 

5.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A5)

 

6.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A6)

 

7.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A7)

 

8.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A8)

 

9.北纬32度11分,东经123度49分30秒之点(A9)

 

10.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A10)

 

11.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A11)

 

12.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A12)

 

13.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A13)

 

1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A14)

 

15.北纬36度45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A15)

 

16.北纬37度00分,东经124度20分之点(A16)

 

17.北纬37度00分,东经123度40分之点(A17)

 

二、缔约双方为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应按照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在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

 

三、缔约各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对方。

 

第八条

 

一、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内,下列(一)及(二)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一)中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

 

2.北纬35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2)

 

3.北纬34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3)

 

4.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00分之点(C4)

 

5.北纬31度50分,东经123度00分之点(C5)

 

6.北纬31度50分,东经124度00分之点(C6)

 

7.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C7)

 

8.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C8)

 

9.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C9)

 

10.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0)

 

1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1)

 

12.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2)

 

(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

 

2.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K2)

 

3.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K3)

 

4.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K4)

 

5.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K5)

 

6.北纬32度11分,东经126度45分之点(K6)

 

7.北纬32度40分,东经127度00分之点(K7)

 

8.北纬32度24分30秒,东经126度17分之点(K8)

 

9.北纬32度29分,东经125度57分30秒之点(K9)

 

10.北纬33度20分,东经125度28分之点(K10)

 

11.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35分之点(K11)

 

12.北纬34度25分,东经124度33分之点(K12)

 

13.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48分之点(K13)

 

14.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4)

 

二、为在过渡水域逐步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缔约各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以努力实现平衡。

 

三、缔约双方在过渡水域应采取与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

 

四、缔约双方各自对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渔船发放许可证,并相互交换渔船名册。

 

五、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后,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以北的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第十条 缔约各方为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并顺利及时处理海上事故,应对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指导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难或其他紧急事态时,缔约另一方应尽力予以救助和保护,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的有关部门。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需要避难时,可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到缔约另一方港口等处避难。该国民及渔船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为开展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包括交换必要资料),应加强合作。

 

第十三条 

 

一、缔约双方为便于实施本协定,设立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渔委会”)。渔委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必要时可设立专家组。

 

二、渔委会的任务如下:

 

(一)协商如下事项,并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1.第三条规定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及其他具体作业条件的事项;

 

2.有关维持作业秩序的事项;

 

3.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状况和养护的事项;

 

4.有关两国间渔业合作的事项。

 

(二)根据需要,可就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三)协商和决定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关的事项。

 

(四)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本协定的事项。

 

三、渔委会的一切建议和决定须经双方代表一致同意。

 

四、缔约双方政府应尊重第二款第(一)款的建议,并按照第二款第(三)项的决定采取必要措施。

 

五、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轮流举行。根据需要,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第十五条 本协定的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自换文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救期为五年,之后有效至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终止为止。

 

三、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以下经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000年八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大朝民国政府代表

 

唐家璇                   权丙铉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缔约各方根据本协定第二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以下入渔许可措施:

 

一、缔约各方授权机构在接到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发来的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决定的书面通知书,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希望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入渔许可证。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许可证。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发放许可证时可收回适当费用。

 

二、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通报有关入渔的手续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渔获量统计资料的提供、渔船标识及捕捞日志的填写表)。

 

三、获得许可的渔船应将许可证置于驾驶舱明显之处,并明确显示缔约另一方规定的渔船标识。

 

附件二:

 

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有关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大韩民国政府指定的联系部门为海洋警察部门。

 

二、具体联系方法在根据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上相互通报。

 

三、缔约各方的渔船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联络部门进行联系的内容有: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船籍港、总吨位、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和通讯联络方法。

 

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大韩民国政府代表就二000年八月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称“协定”)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谅解:

 

一、双方在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韩方一侧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中方一侧部分水域,尊重沿岸国有关渔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使本国国民及渔船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二、双方相互通报第一款提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为圆满实施这些法律、法规,通过根据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就具体方案进行协商。

 

本备忘录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自协定生效之日起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韩民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部长                 特命全权大使

 

陈耀邦                   洪淳瑛

 

 

    大家注意图中蓝色区域的上端,也就是说韩国渔民可以到离中国几海里远的地方捕鱼,而中国却不许到离韩国上百海里的地方捕鱼!这是典型的不平等条约。

 

协议签错了,还好尚有挽回的余地。在当前渔民民不聊生、丢地丢海的情势下,请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终止执行《中韩渔业协定》,现在改还来得及,别等到四面楚歌时方知没了活命的退路!忠言逆耳,别让人民对政府彻底失去信心!

 

以下是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事件

 

2009年5月初,东北籍男子夏某出海打鱼时,不慎跨入韩国国境。他因非法入境在韩国入狱10个月。

 

据韩联社2010年11月30日消息,2010年,韩国木浦海警以“非法作业”为由扣押了共104艘中国渔船。而2008年和2009年,韩国海警分别扣留了133艘和122艘中国渔船,两年的总罚金高达20亿韩元(约合1200万元人民币)。

 

2010年10月31日,两艘中国渔船被韩国巡逻船扣押。

 

2010年12月18日,一艘中国拖网渔船与韩国海岸警卫队船只相撞而发生倾覆,事件造成2名中国渔民下落不明,另1人受伤。

 

2011年3月3日,韩国海警扣押了两艘涉嫌“非法作业”的中国籍渔船。在登船检查过程中,一名中国船员被韩国海警开枪击伤。

 

2011年10月22日,韩国扣押三艘中国渔船,抓捕31名中国船员。

 

2011年12月12日,两名韩国海警在黄海海域执法时与中国渔民发生冲突,一名海警受伤,另一名海警身亡。

 

中国渔民被抓捕、中国渔船被扣押的事件屡屡发生,仅仅是与韩国的冲突,就一年要发生百余起。我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渔民为什么一定要冒着这么大的危险出海,甚至以命相搏?

 

韩国海警为什么如此疯狂,一而再、再而三的对中国渔民下毒手?

 

寻根溯源,不得不说起那个在2001年6月签字生效的《中韩渔业协定》。

 

在我国历史上,韩国水域的对马、大小黑山,济洲岛等水域,一直就是我国渔民的传统外海渔场。《中韩渔业协定》2001年6月30日生效,按照这一协议,中国要减少留在上述海域的渔船数量,只准留在过渡水域的渔船数不超过5 500艘,其中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入境船只为2 796艘,并从2005年起继续减至2000艘左右.

 

然而,一个残酷的事实是,在该协议生效之前,依靠上述水域捕鱼作业、赚钱谋生的中国渔船,多达2万余艘!

 

从2万余艘减少到2000艘,这意味着18000艘中国渔船,要离开他们赖以生存的外海渔场,从此另谋生路,这谈何容易!毫不夸张的说,在这个协议中,我国为韩国做出了少有的巨大让步!

 

2001年,中韩渔业协定签字生效的消息传出后,在我国渔民中引起了前所未有的震动。仅以渔业发达的舟山市为例,一部分舟山渔民在得知消息后,有的惊慌失措,有的悲观失望。因为这个协议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部分渔船从传统的外海渔场撤出挤向国内近海渔场,(尤其是2001年9月16日12时东海渔场伏季休渔期结束以后),争抢已十分有限的水产资源.同时又意味着渔区数以万计的渔船被迫转产转业,数万渔民面临出路和生计问题,渔业生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舟山市的渔民至少失去了30%的外海渔场、还有25%的渔场受到限制。仅仅一个舟山市,就有4500多条渔船陷入了“有船无海”的困境,渔民何以为生?(上述数据,本人有可靠资料,绝不夸张)

 

2002年,曾经有记者赴舟山采访当地渔民,有的渔民直言不讳的质问:我们处境如此困难,政府是否晓得?执行《中韩渔业协定》是不是国家为了办大事而牺牲了渔民利益?

 

为此,海洋渔业系统的权威杂志《海洋开发与管理》,在2002年第2期上,发表了《冷静应对中韩渔业协定》的文章,呼吁渔民保持冷静。该文章提出的一个观点是:我国海洋经济的内部结构不合理,渔业占54%,石油占6%,海洋旅游占14%,第一产业比重太大,二三产业偏小。协议生效之后,应该帮助渔民转变观念,树立信心,发展第三产业正当其时!

 

这篇《冷静对待中韩渔业协定》的文章,我在2002年就看过,当时我看了也是深表赞同(那时候太年轻啊!)认为渔场变小了,可以引导渔民去搞第三产业,比如海洋旅游,正好实现经济转型。

 

可是这几年一次次的海上渔业冲突,让我日渐动摇。当年这个渔业协定,我们对棒子做出的让步是不是太大了?一次让出了这么大的外海渔业利益,上万艘渔船,数万计渔民的生计受到影响。我们是如何善后处理的?有的渔民也许真能够成功转型,从事其它行业。可是如果转型不成功呢?那就只能继续在渔船上谋生,但是外海渔场已被让出,再想去捕鱼,就要冒着被抓捕的危险去“非法捕捞”了。而韩国海警有渔业协议为凭,自然是狂妄至极,毫不客气的对中国渔民下手毒打。这是不是近年来海上渔业冲突屡发不止的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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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2008年一文:

 

中国渔船的非法捕捞正式开始于2001年6月《韩中渔业协定》生效以后。在此以前,中国渔船在韩国12英里领海之外作业是不受制止的。后来变成了最长为海岸100英里以内的排他性经济水域(EEZ)的作业的配给,中国渔船的渔场相对缩小了,他们开始了无差别的进出水域。

 

这是韩国中央日报的新闻,《中韩渔业协定》把中国渔民传统公海渔场割让给韩国90英里!!

 

而韩国渔民远程到“荣成”海域捕捞却畅通无阻!!

 

《中国海洋报》法制文化    2000年12月29日

 

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的生效 对文登市渔业和渔区经济的影响与对策

 

随着新《中日渔业协定》于今年6月1日的生效和《中韩渔业协定》明年1月1日生效,必将给我国广大渔民的生产、生活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增加许多问题和矛盾。因此,在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和即将生效之际,关注渔业综合管理,做好《协定》生效前的准备已成为我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当务之急。现结合全国渔业大市文登市海洋与水产业的情况,就《协定》生效后如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谈些粗浅看法。

 

一、文登市海洋与水产业基本情况

 

文登市海岸线长155.88公里,滩涂总面积15.4万亩,15米等深线以内浅海水域45万亩。拥有沿海镇7处,沿海镇有渔业生产项目的自然村74个,专业渔业公司22个,捕捞机动渔船1400余艘、8万余马力,渔业辅助船22艘、8000余马力;渔业冷藏厂64座,储藏能力29800吨/次,日速冻能力1200吨;造船厂4处,年可制造124HP以上钢壳渔船200余艘,维修渔船500余艘;渔业码头9座,长1700米。渔业专业劳动力20800人,其中,海洋捕捞专业劳动力9800人。

 

全市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单位5个,外向型渔业企业18家,总投资1429万美元,注册资本1138.5万美元,年可出口水产品2万吨,实现出口交货值2亿元。海上国际鲜销渔船22艘,年可向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运销鲜活水产品5000吨,创汇5000万美元。国际商贸运输船18艘、总吨位3.1万吨,每艘船平均年可实现利润140万元。

 

二、《协定》对文登市渔业、渔区经济及社会稳定的冲击

 

新《中日渔业协定》中的暂定措施水域是文登市大马力渔船的传统作业渔场,每年有69对185HP以上渔船在该区域捕捞作业,作业时间5个多月,平均年产量达3.1万吨,产值2亿元,分别占全市海洋捕捞产量、产值的13.5%、16.4%。

 

日本专属经济区也是文登市渔船的传统作业渔场,该区域盛产鱿鱼、鲅鱼等经济种类,全市69对185HP以上渔船每年在该区的作业时间1个多月,平均年产量3万吨,产值2亿元,分别占全市海洋捕捞产量、产值的13%和16.4%。

 

《中日渔业协定》生效后,日方加大了对暂定措施水域的开发力度和捕捞强度,加强对共有资源的争夺,也加大了对专属经济区的监管力度,从而给文登市海洋捕捞业造成很大的压力。

 

即将生效的《中韩渔业协定》中的暂定措施水域离文登最近的距离只有2个海区,暂定措施水域对文登捕捞生产受限极大

 

外交部长唐家璇在北京与韩国驻华大使权丙铉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

 

中韩渔业协定是两国在相向海域尚未完成专属经济区划界前就渔业问 题作出的临时性安排。它的签署标志着两国渔业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 阶段,对于保护渔业资源、建立两国间稳定的渔业关系以至促进双边关系

 

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