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户型装修风格:- 全国最早的法院雏形在天津- - 文/杜琨 何美嘉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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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早的法院雏形在天津

  • 发布日期: 2011-10-27 00:00
  • 作者:文/杜琨 何美嘉

民国十六年(1927年)天津地方署判庭民事判决书

民国十六年(1927年)天津地方署判庭民事判决书

民国十六年(1927年)天津地方署判庭民事判决书

民国十六年(1927年)天津地方署判庭民事判决书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高等法院院长写给律师的信函

民国期间天津地方法院传票

民国三十年(1941年)法院的送达证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审判官考试及格证书及成绩表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天津地方法院总务科内部行政卷宗

民国期间天津地方法院“拍卖赃物事项”行政卷宗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时的诉状书(封面)

法院,作为我国法律权威的象征,捍卫着民众百姓的权利,维护着社会各方的稳定。然而您是否知道庄严肃穆的法院最早的雏形是出现在天津?您又是否知道当时的地方衙门如何变成了现今的法院?这一切还得从天津高等和地方审判厅说起。

天津高等审判分厅

据著名历史学家罗澍伟先生介绍,清朝末年朝廷开始推行司法改革,具体内容为使行政和司法分立,避免权力过分集中,要求各省推广,先由天津地方试行。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二月十日,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天津地方审判厅同时举行开厅典礼。杨柳青、赵家场、咸水沽、永丰屯4处乡谳局同时开局。两厅厅长分别由当时的知府和知县兼任。天津民事刑事案件开始全部由审判厅审理,成为当时全国首创。之所以同时开办高等和地方审判厅,也是和现在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之职能相似,呈状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满地方审判厅判决,可以向高等审判分厅请求重审乃至改判。

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开办初期,厅址设在天津县衙门所在地。衙门门前悬挂着写有“高等审判分厅”的白底黑字木牌。该厅在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二月十日正式对外办公。当日高等审判分厅的牌示中写道:“审判厅之设,原期判断平允,弊绝风清。前奉督宪谆谆告诫,厅中各员均应恪守功令,自顾考成,倘有投递信函,请托情事,即将原信送呈上宪核办”,并同时公布了18条审判章程。

高等审判分厅设厅长1人,由当时天津知府李兆珍兼任。当时规定,如果知府变动的话,那么厅长也要相应的替换,直至清宣统二年(1910年)三月此规定才得以改变。根据清政府法部颁布的章程,当时的直隶总督陈夔龙任命了俞纪琦为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厅长,至此才结束了知府兼任厅长的历史。

当时的天津高等审判分厅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官吏有刑事部长1人,民事部长1人,检事长(兼地方审判厅检事官)1人,审判官、预审官、一等书记官、二等书记官、三等书记官、会审官等官吏设置人数不等,以及司法巡警若干。清宣统元年(1909),天津高等审判分厅除厅长、刑事部长、民事部长、检事长、预审官、一等书记官均为1人外,审判官为5人,二等书记官为3人,三等书记官为2人,会审官为10人。

高等审判分厅审判为合议制,如果对地方审判厅判决的民事、刑事案件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上诉至此厅,且以此厅为终审。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在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一月二十日迁至河北区李公祠东侧,也就是现在的河北区三马路一带的新址办公。

天津地方审判厅

天津地方审判厅经筹备就绪后,厅内所设官吏、差役在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二月一日开始入厅,并在二月十日举行了开厅典礼,正式对外办公。在当日地方审判厅贴出的牌示中写道:“本厅收理呈状,每日自上午九点钟起至十一点止,下午一点钟起至五点钟止。凡尔递呈、告关人等均应恪遵办理”,并公布了22条诉讼规则。

地方审判厅开办初期,厅址设在当时的天津县衙门所在地,该衙门门前悬挂着白底黑字“地方审判厅”木牌。天津地方审判厅设厅长1人,试办初期,由当时的知县兼任。时任天津县知县的是章师程,章师程自然而然也就成为天津历史上,同时也是全国历史上行政与司法分离后的第一位兼任地方审判厅厅长。此后,知县换人,审判厅厅长也相应改变,直至清宣统二年(1910年)。

天津地方审判厅分设民事、刑事审判庭各一个,并设民事部长1人,刑事部长1人。此外还设一等书记官、检事官、审判官、预审官、二等书记官、三等书记官、会审官、警官、翻译官等众多职位,各个官职人数多少不一。清宣统元年(1909年)天津地方审判厅除厅长、刑事部长、民事部长各为1人外,一等书记官为2人、检事官2人、审判官12人、预审官2人、二等书记官5人、三等书记官4人、会审官11人、警官1人、翻译官2人。

当时高等审判厅设厅长1人由知府兼任,地方审判厅设厅长1人并兼刑庭推事长一职,由知县兼任。直到清宣统二年(1910年),根据清政府法部颁布的章程,当时的直隶总督陈夔龙于当年三月任命李绍勋为天津地方审判厅长兼刑庭推事长。从此,也结束了知县兼任地方审判厅厅长的历史。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至清宣统三年(1911年),天津地方审判厅历任厅长为章师程(兼)、张寿龄(兼)、胡商彝(兼)、李绍勋、吴宝橡。

天津地方审判厅也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一月二十日迁至河北区李公祠东侧,也就是现在的河北区三马路一带的新址办公。

1907年夏,各地方来天津参观、咨询审判厅试办章程的人络绎不绝,堪称盛极一时。因为全国最早建立近现代警察制度的也是天津,所以天津府、县试办的高等审判分厅和地方审判厅不仅成为晚清司法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成为我国地方行政司法分立和审检分离的先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