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品川设计师哪个好:- 中国近现代警察制度源于天津- - 文/杜琨 何美嘉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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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警察制度源于天津

  • 发布日期: 2011-10-13 00:00
  • 作者:文/杜琨 何美嘉

民国期间印有当时警察局图片的明信片

民国8年(1919年)天津市警察局警察登记表

民国十二年(1923年)直隶警察传习所毕业证书,时任直隶警务处处长、传习所所长杨以德颁发

天津民国期间警长、所员名片

民国二十年(1931年)天津市公安局委任状,时任局长、张学良胞弟张学铭颁发

民国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年(1929、1930、1933、1934年)警察腰牌

纵观历史,负责管理社会治安职能的机关自古便有,甚至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维持社会治安、抓捕犯人等工作。而这个制度真正的建立还要从“天津巡警总局”说起。

天津培训最早巡警

“警察”一词最早源于古希腊,是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在我国警察制度的历史萌芽可追溯至夏商时期,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的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更为先进的封建统治制度,并在县乡两级创设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治安机构——亭,担任缉捕盗贼和维护治安的职责。而后历朝历代也都只是设有巡守、捕快等职位维护治安稳定,但一直没有形成系统性制度。

据《中国天津通鉴》记载,中国近现代的警察制度发源于天津。时间追溯到1900年7月14日八国联军占领天津,翌年签订《辛丑条约》中规定“天津城二十华里内不准驻扎中国军队”,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剥夺清政府在整个天津城的驻兵权。天津是北京的门户,中国军队如不能在天津驻守,西方列强随时可以兵临北京城下,要挟清政府,但条约中规定“巡警不在此列”。当时签订条约的李鸿章在签订条约后几个月就逝世,清政府任命袁世凯接任直隶总督。

袁世凯早先“小站练兵”曾训练过清政府新军,对西方的军警制度也有一定了解,因此在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五月就在保定创设了警务总局和巡警学堂,开始训练巡警,为接管天津做了充分准备。清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二日(1902年8月15日),八国联军交还天津。袁世凯接收天津后,立即把从保定带来的2000名巡警和天津都统衙门原设的1000余名华人巡捕合并成立了“天津巡警总局”,委派曹嘉祥为总办。并建立了“警务学堂”,为巡警总局输送人才。如此一来既可在津城内外建立起正常的治安秩序,又不违背《辛丑条约》中“天津城二十华里内不准驻扎中国军队”的规定,一举多得。此外也改变了以往政府只备军以“御外侮”而无警兵以“清内匪”的状况。

巡警总局渐具规模

据史料文献学者、知名收藏家李刚介绍,“天津巡警总局”在成立时,下设总监官房、探访局、捐务局和警务学堂等机构。总监官房设官房长和秘书员、会计员及普通办员等职,负责文书、财会、后勤等事务;探访局在总办下设书记官及警探40—50人,专门负责重要案件的侦查缉访等工作;捐务局在总办下设房、铺、车、船、渡等各类捐务总查、稽查及司事等30—40人,专门负责房、铺、车、船、渡等税收事宜。

“警务本为专门之学”。在“天津巡警总局”成立当年,袁世凯就成立“巡警学堂”,分别在天津和保定都设有学堂,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底,保定巡警学堂并入天津,合组成“北洋巡警学堂”。学堂聘请日本警视厅警官为总办,编译国外书籍为教学课本,培养巡警和高级警官。初期为半年学制,后延长为1年至2年。开设督察、律例、法政、国际法等课程,毕业后分配天津、上海、南京等地。这是清末在政治体制上“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进一步实施。天津开创了巡警制度的先河,后来各省及大商埠设立警察局均向天津聘请教官。

当时的“天津巡警总局”将所辖地域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大警区,相应设立了5个巡警分局,每个分局下设若干巡警棚,每个巡警棚又设3处岗,每个巡警棚分配9名警察,每岗3名。这些警察“画区域,清户口,督率官弁兵丁昼夜巡守”,这是中国最早具有现代意义的警察。

最初,“天津巡警总局”内部机构比较简单,其管辖范围也只限于北运河以南的城厢及附近地区。不久,袁世凯又扩充了天津警力,扩大管辖范围,又成立了“天津北段巡警总局”,主要管辖金钟河以北地区。也因此,原来的“天津巡警总局”就改称为“天津南段巡警总局”。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十一月,又成立了管辖天津周围四乡及海河一带的“四乡海河巡警总局”。同时又增添了河巡、马巡、暗巡和消防队,且陆续建成拘留所、备差队、军乐队和探防队等,当时天津的这些举措在全国堪称独一无二。后来,经袁世凯奏请,清朝廷成立了“巡警部”,统管全国警察事务,袁世凯推举其亲信赵秉钧任该部右侍郎。天津南段巡警总办由段芝贵继续担任,北段巡警总办改由刘金标担任。

制定警察法规 制度推向全国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原属于直隶总督衙门的工程局、捐务局和卫生局的部分机构并入巡警总局。工程局当时主要负责修建道路、开砌河渠、修建桥梁等事务,并管辖地亩注册、房屋颁照、点灯路灯、街道树木等工作。卫生局当时主要负责市区环境卫生和防疫、死亡注册等,当时有80多名巡捕专门负责监督卫生状况。捐务局当时负责天津全部的房产税、营业税、车船税的征收业务,专为巡警、工程筹措经费。

清末天津的警察当局在进行机构建设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制度建设,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章程、条例和办法。这些法规大抵分为四类:一、总务类,包括警察机构的组织、编制、官吏使用、赏罚抚恤、考核训练、礼式服装等;二、行政类,包括护卫、治安、正俗、外事、户籍、消防、交通、营业、建筑、税收等;三、司法类,包括刑事、警法;四、卫生类,包括清洁、保健、防疫、化验、戒烟(毒)等。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颁布的《天津南段巡警总局现行章程》长达5万余字,几乎包括了上述所列全部内容,可谓警察法规的汇总,后被各地警察机构和中央警察部门广为借鉴效仿。

袁世凯效仿“东西成法”创办的警察制度,深受清政府赏识。不久,清廷正式通令全国各省仿照筹办,并从天津抽调大批警官到各省协助开办警察机构。自此,在天津建立的近现代警察制度开始逐渐走向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