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民小区回迁:电视原罪审判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4:25:26
    起诉书摘要:

    原告:郑义,男,一名道义市民,年龄、住址、民族、文化程度不详。

    被告:普遍意义上的电视。

    请求事项:

    1、要求电视即刻停止对公众的犯罪行为,不再以庸俗节目谋杀公众时间、毒害青少年心灵,停止对家庭的破坏、版权的侵害以及对健康的戕害。

    2、要求电视台赔偿公众健康受损费、公共道德重建费8共亿元。

    事实和理由:自从被告问世以来,迅速占据了人类生活的大量空间,把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排挤到次要位置。它一方面谋杀人类的时间,损害人类健康。一方面以低极庸俗节目破坏传统道德,戕害下一代心灵。同时,电视传播手段使得版权保护更为艰难。

    证据:公共道德及文化素养水准普遍下降的统计数据一份,离婚率上升数据一份,电视侵权案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大学关于电视有害人类健康的研究报告一份。

    法庭审理笔录:

    时间:2006年11月×日上午9时

    地点:×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义

    被告:电视

    审判人员:审判长梅友仁、审判员赵补健、书记员郑栽佳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请原告郑义先生陈述起诉被告电视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首先,以传统的名义认为电视有罪。电视的发展不足百年,但是它对现代人的思维和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丰富人们日常生活、愉悦身心的同时,电视反传统的面目日益狰狞。任何文明都是对历史的继承和发展,目前的电视,形式大于内容,取巧大于主旨,完全偏离于社会责任和公义。以形形色色的选秀节目为例,选手大都处于求知年龄,在光怪陆离的名利场摸爬滚打,为喝彩而扭曲,为掌声而迷失,在虚幻的成功和叫好声中,他们远离了书本,远离了课堂,也远离自己的精神。舍本逐末、缘木求鱼体现了电视时代的浮躁,电视如果不能对观众和参与者的精神进行建设,就是一种倒退,就是一种犯罪。

    电视必须为扼杀传统负责,为当下青少年漠视国粹负责。电视亟待对产品进行整合,朝着公共教化的方向,朝着有益带动有利的方向,朝着精神大于物质的方向。

    审判长:请被告发言。

    被告:我没有扼杀传统,而是提高了传统的效率。我见证了生产力的发展,这个社会一定是有破有立的,我高效率地传播文明,包括传统。我的错是共性的错,棒子不能打在我的头上。选秀节目来自观众需求,(?)节目随着观众需求调整是电视铁律。

    原告:以家庭的名义认为电视有罪。电视的区域特征是家庭,然而电视对家庭的戕害事件日益增多。这与电视节目的导向有关,与制作者的趣味有关,与电视话语人的价值观有关。比如电视剧的多角恋、第三者恋等题材,喊着源于生活的口号,做着低于生活的事情,为道德低下者正名,为“存在即合理”缝制人性的外衣。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即社会的稳定。

    电视破坏家庭稳定的表现有二:一是不负责任的言情剧充斥荧屏,家庭成员沉溺于此,被所谓前卫的情感误导,被所谓流行的做派吸引,不珍惜当下,以自我为中心,不断伤害家庭成员,致使婚姻亮起红灯;二是泛滥成灾的低劣产品使观众的灵魂严重缺钙,重情节轻主题的剧集霸占了观众的大量时间,由此忽视家庭成员之间必要的沟通,观众沦为电视奴隶,其实是一种变相的精神中毒。

    被告:我本意不是拆散家庭,而是丰富百姓生活。电视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离婚电视剧太多,说明社会现实形势严峻,我不能回避现实,我回避了,其他传媒和艺术形式也会反映,分拆家庭的内因在家庭,内因决定结果。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发言。

    原告:以传播的名义认为电视有罪。电视是目前的强势传媒工具,电视业内有共识,小脸主持人更容易上镜,这是因为荧屏具有自然放大功能。主持人如此,电视节目更是如此,新闻一定是有褒贬比例的,如果比例不科学,必然引起灾害。一个半小时的节目,如果负面内容太多,会让人对社会和谐产生失望情绪。同理,目前电视商业化倾向严重,已经侵害到传播主体。一个产品要经得起传播的考验,必须练就金刚不坏之身。然而细数荧屏,连同广告在内,不严肃、不严谨之处比比皆是,如蒋雯丽事件,艺术探索痕迹太重,歧义自然而生。如黄健翔事件,个人情绪处理不当,就容易放大成为事故,甚至放大到自己无法控制的境地。

    电视人在戴着镣铐跳舞,要灵感,也要秩序。电视允许试验,并且应控制在制作环节。传播环节讲求准确无误,讲求零事故,电视净化的第一步是完善审查制度,定期修正,与时俱进,并反作用于电视创作。

    被告:我一直在履行传播功能,事故放大问题的原因不在我身上。蒋雯丽事件、黄健翔事件不是个例,说到底是个宽容问题,你宽容了他们,就什么事都没有;你跟他们过不去,就成了所谓事件,也许时间会说明一切。

    原告:以科学的名义认为电视有罪。电视是现代科学的产物,借助于技术优势,电视更新换代迅速,功能层出不穷。为了追求收视率,电视节目“鬼气”森森,以日本心理恐怖片为最。幻想曾经推动人类实现了上天入地的梦想,但是以画面的诡异、动作的粗暴、屠戮的血腥为特征的作品亵渎了人类的幻想。潜意识的恶念客观存在,对恶的人性进行探索,有助于人类对自身的全面认识,而反科学的幻想创作只会使人类思维更为混乱,电视反映反科学题材的作品,则更容易引起观众的不安和焦虑,对于尚未认知世界的青少年尤甚。

    重视科学,宣扬科学,运用科学。电视创作归属于意识形态,电视节目的客观公正显示了他强大的监督功能,从科学中来,到科学中去,无疑是电视的归宿。

    被告:我从来没有反过科学,鬼片只是适当调剂,不必上升到意识形态领域大惊小怪。神怪鬼片是人类主观意识的反映,以此为题材创作是个人行为或者机构行为,我并没有宣传虚无,再说播放鬼片也未必吓得住现在的观众。

    原告:以法律的名义认为电视有罪。从黑白到彩色,从有线到数字,荧屏革新从来没有停止过,引起的争议也从来没有停止过。违规广告充斥荧屏,盗版电影堂而皇之地上演,在与世界接轨的时候,我们发现法律的空白照样没放过电视。新闻官司频频发生,在起诉第一被告的时候,电视作为发布单位也被捎带成了第二被告。什么行为构成侵权?侵权要负哪些责任?哪种广告构成误导?误导观众后果如何?电视人应当反思。整肃荧屏,法律先行。

    电视侵权主要表现为版权侵权,在地方频道上常见新上演的电影,有的打着简介的名头,有的高举影评的旗号,其实都是在打擦边球,用的是盗版,目的是低成本放映新片。在观众对其津津乐道的时候,侵权行为正在发生,如果附带播放广告,则属不当得利。

    被告:我从来奉公守法,操作中的问题属于工作纰漏,不存在违法故意。侵权事件的确发生过。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你这个台不播盗版,不代表别的台不播盗版,别的台播了,你就被动,收视率就会下降,广告就会下降,更没有钱买正版。

    审判长:请原告抓紧时间陈述。

    原告:以健康的名义认为电视有罪。电视是个健康杀手,从9英寸扩大到12英寸到21遥,到背投到平板,面积大了不等于危害小了。医生经过实验认为,电视综合症有50多种,如眼球发酸、胀痛、视力模糊、流泪、结膜轻度出血、眼内发痒等不适症状。有时还会感到全身不适、头痛、倦怠、注意力不集中。就跟喝下几杯酒的感觉差不多。若是司机看了几个小时的电视之后立即去开车,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不注意休息,长时间地发展下去,眼球的肌肉和晶体持续处于不断收缩和调节紧张状态,就会难以治愈,造成视力永久性下降。还有电磁辐射,它直接或间接地危害着人体健康。当人体接受电磁辐射时,热效应会引起中枢神经和植物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主要表现为头昏、失眠、健忘等。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研究人员指出,通过比较卧室里有电视的小学三年级学生和没有电视的学生的成绩,发现前者在标准测试上的成绩普遍比后者差。但是,如果小学生有一台能在家里上网的电脑,他们的成绩却相对更高。报告称:“一般来说,卧室里有电视,但是没有联网电脑的小学生成绩最差;而有电脑但卧室里没有电视的小学生成绩最好。”来自美国的儿科医学会则一直呼吁家长,要将儿童看电视的时间控制在每天1到两小时,而年龄更小的儿童则根本不应该看电视。

    审判长:请被告发言。

    被告:健康受到损害的责任人是观众,遥控器握在自己手里,观众随时可以结束我的生命,而我却不能因为观众不看而不播。身体是观众自己的,自己意志不坚强,就别把脏水往我身上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