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北到吉林的火车:人民警察92式警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0:10:17

人民警察92式警衔

2007-09-29 12:56

                                                           人民警察92式警衔


 一:历史沿革。

   1992年是人民警察历史上值得纪念的一年,人民警察终于在经历自建国至1992年三十三年的风风雨雨后终于有了自己的警衔。1992年6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阶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被批准。同年7月1日,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到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终于完成了各种相关的法律程序,以全新的面目展现在世人面前。
   1992年12月1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高级警官授衔仪式,由国务院李鹏总理主持仪式, 授予公安部长 陶驷驹总警监警衔 、公安部第一副部长 顾林盼总警监警衔、国家安全部部长 贾春旺总警监警衔,田期玉、俞雷、白景富、蒋先进、胡之光被授予副总警监。并向总警监、副总警监和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的代表颁发了警衔命令书。
   199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司法警察授衔仪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为4名三级警监和425名法院警察授衔。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司法警察授衔仪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为1名三级警监和382名检察院警察授衔。
   1993年1月1日起,全国被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和其他警察,开始佩戴警衔标志并着穿新式服装。

   自建国到92年正式施行警衔制度,人民警察的历史上曾经有过三次提出施行警衔的提案,由于种种人为和各种事件的干扰,这几次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都在最后时刻功亏一篑。
  

   1953年,公安部代表团出使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时,对各国的警服、警衔,军衔进行了系统详细的考察。回国后,经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批准,开始立项对警服的改革和实行警衔制的研究。1956年,警衔制基本制定完毕。1953年3月,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向党中央、国务院递交了《关于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度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4月28日,党中央表示原则同意。当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草案).原计划从1957年国庆节开始实行警衔制。但当年3月,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向国家主席毛泽东汇报工作时提到“将从今年开始施行警衔制”时,毛主席不懈地揶揄到:“你们也要挂牌牌了?!肩上扛了牌牌,还怎么帮老百姓挑水、担粮食啊”。由于听取了中央最高领导人的否定意见,罗瑞卿立即召开了部党组会议,主动撤回警衔制议案。不久,中央正式作出决定:人民警察不实行警衔制。这样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就在施行前夕被终止了!

   1981年,改革开放后中国万象更新,积极学习西方先进制度。在这样大的前提下,中国公安部代表团出现在欧州,和1953年出访国不同的是,这次考察的是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反复的学习考察,调研。公安部的领导决定参考当时的西德(联邦德国)的警察警衔和制服。以德式警服警衔为蓝本的新式人民警察警服和警衔被设计出来。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的报告。原本打算1984年装备新式警服和授予警衔,但由于考虑到军队还没有实行军衔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来准备在85年实行军衔制,但由于赶上百万大裁军,这样军队授予军衔的时间被推迟.)所以中共中央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第二次警衔制度就这样夭折。但新式仿德式警服却于1984年首先装备了北京市的公安民警,到1985年全国人民警察全部换装完毕。(83式警服)
   198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即将施行军衔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准备工作。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议题被再次提出。1988年6月27日,在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上,公安部部长王芳汇报了关于实行警衔制的问题,国务院李鹏总理表示基本同意。原计划,88年国庆节军队实行新军衔制、武装警察实行警衔制,89年国庆节警察实行“警察职位制度”。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顺利实行新军衔制,百万军人被光荣的授予了各种军衔.但武装警察的警衔制推迟至89年2月才得以正式实行,人民警察的警察职位制度则由于突法的全国政治性事件,再次被推迟。

  1991年12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公安部部长陶驷驹受国务院委托,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阶条例(草案)》的说明”。在此后的时间里该草案经过了多次的修改。终于在1992年6月23日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阶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被顺利批准通过。
   同年7月1日,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但原来“警阶”的名称被改为“警衔”,“警阶”的警监、警司、警正、警员四等十三级,被改为“警衔”的总警监(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警督(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警司(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警员(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五等十三级。

  到此时,人民警察授予警衔的各种法律准备工作终于得以完成,相关的新式警服和警衔标志符号也准备完毕。


 二:92式警衔等级及其授予警衔规定及其办法。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令104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为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八角星,警监为金色八角星,警督为金色四角星,警司为金色三角星,警员为金色箭头星。


 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领章上,领章为剑形。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领章版面为橄榄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领章版面为银灰色。


 第五条 总警监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的金色八角星,副总警监缀钉一枚金色小橄榄枝环绕的金色八角星。
  一级警监缀钉三枚金色八角星,二级警监缀钉二枚金色八角星,三级警监缀钉一枚金色八角星。
  一级警督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一级警司缀钉三枚金色三角星,二级警司缀钉二枚金色三角星,三级警司缀钉一枚金色三角星。
  一级警员缀钉二枚金色箭头星,二级警员缀钉一枚金色箭头星。


 第六条 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的,由批准机关给予更换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将其警衔标志收回。


 第七条 公安部门的人民警察在领章上不缀边线,其他部门的人民警察,在领章的二条长边上缀以不同颜色的边线予以区分:
  (一)缀以天蓝色边线的为国家安全部门的人民警察;
  (二)缀以正红色边线的为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
  (三)缀以金黄色边线的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责成公安部提出实施办法。公安部拟定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评定授予警衔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紧搞好人民警察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组织整顿,认真贯彻执行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各有关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授衔范围,降低授衔标准。要通过做好这项工作,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合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发挥人民警察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公安部是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责成公安部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就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报告;认真做好评定授予警衔的日程工作,对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负责解释;负责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制作和管理;组织协调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警衔晋级、降级、取消等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警衔的汇总统计工作;办理有关交办事项。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应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国家安全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评定授予警衔工作适用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权限,参照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特殊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为加强对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协调小组,由国务委员王芳(1983年至1988年任公安部部长)、国务院秘书长罗干负责,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基本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由公安部汇总报国务院。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指示,拟定本实施办法。
    一、 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公安机关(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
    (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李秀、退休或在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人民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职的人民警察;已决定调离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人员;企业单位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延;群众性学术团体的人员;合同制民警;所有工勤人员;其他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三)企事业单位中政企(事)职能不分的公安机构及其人员,待清理整顿、理顺体制后,再确定是否实行警衔制度。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他们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继续做好维护治安秩序工作。

 

    二、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评定授予警衔,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
    (一)“德才表现”,是指人民警察政治品质、思想觉悟、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英勇献身等表现和知识化、专业化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执法水平。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不是临时委派或暂时指定代理的职务。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现任职务从其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日起计算的任职的时间。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一年。
    (二)在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已经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按照战也技术职务等级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其中担任行政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原则上按行政职务评定授予警衔,如低于按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的警衔,也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警衔。
    鉴于目前国家机关未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不论是否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均先按照行政职务等级评定授予警衔。关于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的问题,另行研究确定。
    (三)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评定授予警衔标准中遇由特殊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部门组织研究,协调处理,或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办理。
    (四)对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幅度内高评一级警衔的,应当严格控制,并按批准权限单独报批。

 

    三、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
    为有利于加强领导,保证工作顺利开展,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分期分批进行。
    第一批:公安部机关(包括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机关),国家安全部机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机关,各省、自治区公安厅机关、国家安全厅机关和劳改局、劳教局(处)机关,北京、天津、上海市以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重庆、深圳、珠海、厦门市上述部门中行政单位的人民警察。
    第二批:地市上述部门中的人民警察和各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的人民警察。
    第三批: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属于授予警衔范围,未安排在第一批和第二批的人民警察。
    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要求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四、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组织实施
    (一)依照《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警察建制、编制员额和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的基础上,明确应授、缓授和不授警衔的具体对象。
    (二)严肃整顿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和警容风纪,坚决清理不合格人员。对工作不称职的人民警察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合格的可授予警衔,不合格的调出人民警察队伍。
    (三)搞好思想动员和宣传教育,使人民警察明确实行警衔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了解《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正确对待警衔的评定授予。尤其是各及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在评定授予警衔中起表率作用。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全面地进行组织鉴定。部级正副职人民警察由干部主管部门鉴定;担任省、地、县三级警察机构正副职的人民警察,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上一级人民警察主管部门鉴定;其余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德、才、绩三个方面,以近几年的表现为主。
    (五)负责组织鉴定的机关逐人填写评定授予警衔审批表,经干部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并下达授予警衔命令。首次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同一填写为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
    凡拟评定授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员名单及其审批表,由公安部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总研究、统一平衡后,确定拟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数和控制指标,提出授予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的名单预案,提请国务院总理审批。
    (六)首次授予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的仪式,由国务院组织实施。授予三级警监和警督警衔的仪式,分别由公安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授予警司、警员警衔的仪式,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一、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 正部级职务的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 副部级职务的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 正厅级职务的人员:
  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的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的人员:
  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的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的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的人员:
  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八)副科级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二、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四)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五)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1992年9月7日)

 


  一、如何理解“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是指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由人民警察编制编成的单位内现在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警察建制、警察编制、现任警察职务同时具备的,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二、“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具体是指哪些人员?
  从事指挥决策工作的,是指担任各级领导职务以及在办公厅(室)、指挥中心、机要通讯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从事监督保障工作的,是指在政工、纪检、监察、审计和警用装备物资、警察经费管理、机关行政管理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从事业务工作的,是指在侦察、情报、预审、治安行政管理、保卫、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管理、科研技术管理、法制、外事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上述在编在职、具有干部身份的人民警察,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具体是指哪些人员?
  是指人民法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从事提解、押送案犯,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执行拘留、拘传、搜查、遣送和其他强制措施,警卫法庭,执行死刑等工作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从事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执行搜查、逮捕和其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的司法警察。上述在编在职、具有干部身份的司法警察,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四、“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员?
  警察专业技术单位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是指科研所的领导成员、所办公室、科研保障、政工部门以及从事现场勘验、刑事技术鉴定、警用装备器械科研工作的人民警察。
  警察院校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是指院校的领导成员、警察教官以及院校办公室、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政工部门的人民警察。
  警察报社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是指报社的领导成员、办公室、政工部门的人民警察和负有现场采访报道任务的记者、编辑。
  警察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是指公安医院、安康医院(专门收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医院)、劳改劳教医院的领导成员和执行警察职务的监护管理人员。
  上述在编在职、具有干部身份的人民警察,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的附属单位,如出版社、印刷厂、招待所、车队、护士学校、劳动服务公司、食堂、幼儿园等单位的人员,均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五、负责管理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人民警察警务工作的警务部门人员,可否评授警衔?
  警务部门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可以评授警衔。
  六、由地方政府划拨给政法部门的行政、事业编制的人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7号文件)指出:“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由省、市、自治区采取适当措施,解决政法部门警力不足的问题。”据此,由地方政府编委划拨给政法部门的行政、事业编制,分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和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并按照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吸收录用的人民警察,已经具有干部身份的,可以评授警衔。
  七、在人大、政协、党委顾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等部门任职的人员,仍占用人民警察编制的,能否评授警衔?
  这些部门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在这些部门担任的职务不属于人民警察职务,因此不能评授警衔。
  八、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被借调到其他部门工作的,如何评授警衔?
  由原工作单位按照他们担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九、各地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机构规格及人民警察职务等级如何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建立或升格的机构,公安部和有关部门无权确认。人民警察的职务等级,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擅自提升职务等级的,不能作为评授警衔的依据,对现任职务等级有争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然后按照确定的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十、《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在正处级职务人员中列有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公安局长,是否意味着他们只能按正处级评授警衔?
  不能这样理解,这一规定适用于目前仍是正处级职务等级的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公安局长。正科级职务人员中列有县(市)公安局长、政委,也属于同样情况。
  十一、现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评授警衔?
  如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部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分配了适当工作,确定了相应的人民警察职务。《警衔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据此,从军队转业的人民警察,均应按照现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现任职务仍是首任人民警察职务的,担任现职时间,可以与转业前在军队担任的最后职务时间合并计算。
  十二、人民警察担任现职时间,可否与其在其他部门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
  经干部任免权限机关认定的同一等级职务,可以合并计算。
  十三、下放挂职锻炼的人民警察,如何评授警衔?
  由原所在单位按照他们原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十四、在职的人民警察正在警察院校或者党校培训的,如何评授警衔?
  由原所在单位按照他们原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十五、这次评授警衔,计算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截至哪一天?
  这次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2年9月1日,与此相衔接,计算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截至1992年8月31日,1992年9月1日以后任命的职务等级不能作为这次评授警衔的依据。
  十六、从全日制警察院校和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现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其在院校学习时间可否计入参加工作年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警察院校、地方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计算工龄。考虑到人民警察队伍知识化、专业化的需要,有利于吸引人才,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首次评授警衔时,可以把全日制警察院校和地方大专院校的学习时间,按照规定的学制计入工作年限。
  十七、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职务人员,在评授警衔时如何掌握标准中关于“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规定?
  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是指经国务院、人事部批准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00元或50元的优秀专家。
  十八、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评授警衔时如何掌握标准中关于“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规定?
  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是指有下情形之一者:(1)经国务院、人事部批准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或由省、部一级批准的优秀专家;(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00元或50元的;(3)获国家优秀教师称号的;(4)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发明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十九、属于授衔范围内的人民警察,因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连续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等暂缓评授警衔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评授警衔?
  职务未定的,待确定职务后评授警衔;出国留学进修的,待回国确定人民警察职务等级后评授警衔;连续病休二年以上的,待病愈恢复工作后评授警衔(因公负伤致残的除外);工作不称职的,要组织集中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可以评授警衔,仍不合格的调离人民警察队伍。
  二十、因违法违纪经干部任免权限机关批准正在受审查的人民警察,如何评授警衔?
  在审查期间不评授警衔;待审查做出结论后,仍属于授衔范围的可以评授警衔。其中不给处分的,授衔时间从1992年9月1日算起;给予处分的,授衔时间从批准授衔之日算起,计算工龄和任职时间仍按首次授衔的规定执行。但是,对给予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或者党内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的通知》的规定,应当调离人民警察队伍,不能评授警衔。
  二十一、警察院校的学员在学习期间不评授警衔,那么他们应佩带什么样的领章?
  佩带没有衔级标志的橄榄色剑形领章。
  二十二、新吸收录用的人民警察,在见习期间可否评授警衔?
  在见习期间不评授警衔,待见习期满后,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在见习期间佩带没有衔级标志的橄榄色剑形领章。
  二十三、有的人民警察要求更改出生年月日和工作时间,如何处理?
  在这次评授警衔中不予查证、更改,应分别以居民身份证和干部档案中的记载为准。个别确需查证、更改的,可在评授警衔工作基本完成后再办。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
                                         (1992年11月13日)

 


  一、现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招待所、印刷厂等附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编制、工资关系仍在原机关的人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
  从机关抽调到这些附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前应确定工作岗位,如回原机关工作的,可按其所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需要继续留在这些附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与原机关脱钩,不再评授警衔。
  二、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聘用、聘任的人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
  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凭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和《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试行)的通知》([84]公发政治字第118号)规定的条件和审批权限,聘用、聘任的人民警察,凡具有干部身份的,可以评授警衔。解聘后离开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其警衔不予保留。合同制民警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评授警衔。
  三、1992年9月1日至1993年3月31日期间,从军队转业或从其他部门调入,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如何评授警衔?
  在此期间从军队转业或从其他部门调入,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1993年3月底之前均不评授警衔。待首次评授警衔工作基本完成后,可以根据他们担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批准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从他们担任人民警察职务之日算起;计算工作年限截止1992年8月31日。
  四、1992年9月1日以后,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属于实行警衔制度的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民警察,由哪个单位评授警衔?
  原则上由新调入的单位按其在1992年8月31日前担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也应为1992年9月1日。
  五、从军队转业后有一段时间没有确定职务的人民警察,其担任现职时间如何计算?
  他们被确定的首任人民警察职务时间,可以与转业前在军队担任的最后职务时间合并计算,但未被确定职务的那一段时间,情况不尽相同,需作具体分析。凡属于组织的原则,可以计入现任职务时间;凡属于个人原因,如不服从分配、病休等,不应计入现任职务时间。
  六、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被招收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他们参军的时间和参加人民警察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应予扣除。
  七、原来未确定职务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布实施至1993年3月31日期间确定了职务的,可否按照确定的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可以。
  八、降职后又重新担任原职务等级的人民警察,其担任现职时间如何计算?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降职后又重新担任原职务等级的人民警察,其担任现职时间应按目前担任的职务时间计算。
  九、1992年9月1日至1993年3月31日期间,在评授警衔前降低了职务的人民警察,如何评授警衔?
  应按降低了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应为批准授予警衔之日。
  十、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时,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应按实有工作年限计算。
  十一、在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其任现职时间如何计算?
  应从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正式聘任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计算。连续担任同一专业技术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十二、原任技术员、实验员等专业技术职务,后担任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如按现任职务评授警衔低于按原任职务评授衔级的,可否按技术员、实验员的标准评授警衔?
  可以。
  十三、“文化大革命”期间地方大专院校的毕业生,有的毕业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分配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何时算起?
  应从正式分配工作时算起。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推迟分配工作的情况不尽相同,需要作具体分析。凡属于组织的原因,其推迟分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工作年限;凡属于个人原因,如不服从分配、病休等,其推迟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能计入工作年限。这一规定只适用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
  十四、从全日制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的自费生、走读生,现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其学习时间可否计入工作年限?
  在评授警衔时可以计入工作年限,但不能计算工龄。电视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大学等非全日制地方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其学习时间不能计入工作年限。
  十五、全日制警察院校、地方大专院校的肄业、结业生,现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否计入工作年限?
  如属于组织选拔提前参加工作的,可按其在校实际学习时间计入工作年限。因其他情况肄业、结业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计入工作年限。
  十六、从全日制劳改工作警察学校、司法学校毕业,现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否计入工作年限?
  劳改工作警察学校属于人民警察学校,其在校学习时间可按学制计入工作年限,但不能计算工龄。司法学校不是人民警察学校,其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计入工作年限;但从司法学校劳改劳教管理专业毕业的,可按学制计入工作年限。
  十七、“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是指哪些地级市?
  这个问题,因情况比较复杂,在第一、二、三批评授警衔工作中暂不确定。待1993年3月底基本完成评授警衔工作后,再作研究。

三:服饰
 
   帽徽 :92式警服大沿帽 帽徽继续延用83式帽徽。
   肩章 :92式肩章为宝剑头橄榄绿色。版面缀钉民警各自相对应的警种符号 共计有:机关行政 铁路 民航 交通 国安 森林 劳改 法院检察院共计8种警种符号 另外还有专业技术职务民警符号一种 。肩章分为软硬两种,硬肩章为人造丝织版面缀订金属警种符号,软肩章为植绒面料刺绣警种符号。分别使用在常服和夏季衬衣。
   领章 :领章为剑形。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领章版面为橄榄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领章版面为银灰色。公安部门的人民警察在领章上不缀边线,(机关行政 铁路 民航 交通 森林 ).缀以天蓝色边线的为国家安全部门的人民警察;缀以正红色边线的为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缀以金黄色边线的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领章分橄榄色和银灰色,分别对应公安 行政和专业技术。其中又各分为软硬两种,硬式领章为人造丝织版面缀定金属等级星徽,佩带在常服上。软领章为植绒面料或人造丝织面料刺绣或织绣等级星徽。
  臂章:为新设计样式。盾型 ,蓝色地。上刺绣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和长城图案,以及各警种相对应的单位名称。国家安全局所属警察臂章内无国安字样.
  警号:底面为蓝色 银色数字 塑料制品。前两位数字为省市编号,后五位是警察个人编号。例如:01-公按部 02-铁道部 03-交通部 04-民航总局 62-甘肃 等等。

 

  尾记:

     人民警察92式警衔在新中国警察历史上应该说是写下和浓重的一笔,结束了人民警察多年没有警衔等级制度的历史.保障了和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更加理顺了上下级关系,使指挥有利.保障顺畅.进一步发挥人民警察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92式警衔虽然已经被数次的新式警衔样式和服装所取代,(95式 99式)但其合理的警衔等级设置,至今依然被新式的99式警服所采用,可见92式警衔是经过深思熟虑,广泛调查研究取得得成果,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警衔设置结构.但是92式警衔和现在的军衔制度一样.没有把警衔制度和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各种保障有机的结合到一起.也就是说还是以职务等级为主,警衔的作用体现的不是很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