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到黑山:陈淑建:云南省人民公社化运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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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淑建:云南省人民公社化运动(2)

发布时间:2011-12-15 14:07 作者:陈淑建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33次


  1959年5月20日,中共云南省委批转晋宁县委《关于召开公社党代表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试点总结报告》(两会着重解决生产队部分所有制、生产队大包干、干部思想作风和算旧帐等问题)。《报告》强调“要彻底清算旧账”,“认真解决干部贪污、多占和作风问题。”7月初,省委发出了《关于召开公社党代表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进行整社工作的指示(草案)》。8月5日,省委又发出了《当前整社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整社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生产与现行政策,鼓足干劲,批判不良作风,力争丰收;清理旧账,处理严重贪污分子和违法乱纪分子,整顿基层组织。11月10日,中共云南省委发出《关于开展以两条道路斗争和社会主义教育为纲的整社整风运动的指示》,指出:一部分富裕中农和干部中少数代表富裕中农利益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趁着公社化和大跃进初期出现的一些问题,向党的总路线进行了猖狂的进攻,要重新分配土地,恢复个体私有经济,推翻人民公社,推翻社会主义,恢复资本主义。这是农村中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条道路你死我活的斗争。这场斗争是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坚持和风细雨的方法,坚持团结——斗争——团结的方针。《指示》要求在县委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召开县的四级干部会议,这是在群众中贯彻整社运动的决定步骤。《指示》发出后,从11月中旬开始,全省农村全面铺开整社整风运动,到12月底基本结束。运动中着重解决了60万农村基层领导骨干的思想问题,对当时认为是反对人民公社,反对集体生产,反对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反对公共食堂和集体福利,反对统购统销等反社会主义言行进行了批判。重点批判县及其以下领导骨干4213人,占参加运动干部1.3%。在群众中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普遍从总结两年来的跃进入手,以正面教育为主,结合辩论、批判、提高思想觉悟。1960年1月16日,中共云南省委向中央和西南局上报《关于农村整社整风运动的报告》中认为“这个运动确是10年以来最广泛、最深刻而且进行得最好的一次全党全民思想运动。运动的结果:对社会主义积极坚定的人,由开始的69.2%上升为85.4%;动摇的由24.8%下降为11.5%;反对社会主义的由6%下降为3%。经过这次运动,一些落后地区都有了程度不同的转变。”


  省委还于1959年5月25日召开常委会议,重点研究了边疆民族地区人民公社工作,认为边疆民族地区不论哪种形式的公社都是不成熟的,决定对现有42%的公社采取保留帽子办成联社的形式,其经营管理制度实际是按高级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办理。至于合作社的形式,有高级社、初级社、互助组和单干户。一般是一乡一社,一寨一队。全部取消粮食或伙食供给制,一律实行按劳分配,公共食堂按照自愿的原则凑粮食吃饭;土地不准闲置等。这些政策总的体现了“退一步进两步”的精神。省委同意省委边委提出的在边疆划分三条线(即三类地区)的具体设想:第一线(边沿一线),包括大部分“直过区”和少数“和改区”,约50至60万人口。一线共有6个公社,占总农户的2%,其余30%多是互助组和单干户。这类地区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提高人民生活,以稳定边疆大局为重。3年内不考虑再办人民公社。已办的6个公社保留名义,仍按合作社办,全力巩固现有的合作社等。第二线(边疆腹心地区),包括大部分“和改区”和少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直过区”,约80余万人。人民公社占总农户的20%左右,合作社占70%以上,已基本实现合作化。在具体政策上,已建立的公社保留帽子,实际一律办成联社,在一两年内,生产队可以不向公社交公共积累。大多数地区不急于实行耕牛入社,采取私有私养或私有公养、由社租用的办法等。第三线(边疆靠内地区),绝大部分是“和改区”,共80余万人,已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这类地区的工作主要是加强巩固现有的人民公社,但在具体政策上也应与内地有所不同,其中红河边沿4县的苗族、瑶族和苦聪族地区,仍应按“直过区”的有关政策办事。


  2、针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问题,中共中央于1960年11月3日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标志着中央系统地提出了整风整社的任务。强调指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从1961年算起,至少7年不变;坚决反对和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和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少扣多分,尽力做到90%的社员增加收入;安排好粮食,办好公共食堂,认真实行劳逸结合;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市场;放手发动群众,整风整社。《紧急指示信》认为,“整风整社是调整当前农村中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关键问题”,因此必须坚决依靠群众,大鸣大放,用领导和群众“两头挤”的方法和由上而下与由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彻底纠正“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和干部特殊化风。11月15日至27日,中共云南省委先后召开了地、市委书记会议和全省三级干部会议。会议研究了贯彻执行中央《紧急指示信》的方法步骤。省委分别于11月29日和12月8日发出《关于内地一般地区执行中央〈紧急指示信〉的补充规定》、《关于内地高山分散地区贯彻执行中央〈紧急指示信〉的补充规定》、《关于边疆地区贯彻执行中央〈紧急指示信〉的指示》3个文件,要求各地认真执行。《关于内地一般地区执行中央〈紧急指示信〉的补充规定》,对所有制、分配、劳动力、吃粮吃油和种菜等4个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内地高山分散地区贯彻执行中央〈紧急指示信〉的补充规定》,对这些地区的所有制、包产、分配、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劳动组织、粮食管理和公共食堂等6个问题作了规定;《关于边疆地区贯彻执行中央〈紧急指示信〉的指示》,指出边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照顾大局,服从稳定,继续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1961年1月12日,省委又发出《关于边疆地区贯彻执行中央〈紧急指示〉的补充指示》。


  经过摸底调查,发现全省有17个县“五风”问题较大,占17.3%。如弥勒县竹园、朋普两个公社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那里大到土地、房屋、耕畜、农具,小到碗筷、鞋帽、门拴门扣,几乎什么东西都进行了平调,两年来平调的东西达100多种,共值161.5万多元。结果,1959年的粮食总产量比1958年减少了13.6%,公余粮任务比1958年减少20.6%,而国家供应却增加了68%。为此,省委决定于1960年冬季到1961年春季期间,在全省农村集中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整风整社群众运动,结合农村“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坚决贯彻中央“紧急指示信”,彻底纠正“五风。”同时于1960年12月21日配套出台了《关于清理一平二调的几项规定》。要求:公社、管理区的一平二调,要用他们自己的钱或平调来的东西去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队的一平二调,一律由各单位自行清退;干部挪用的公款,都由本人清退。一律不准动用银行贷款。


  从12月开始,各地都派出工作组,在内地农村开展整风整社运动。至1961年1月,对296个公社进行了整风整社,占全省内地981个公社的40.2%。


  3、1961年1月24日至2月3日,中共云南省委在昆明召开地、市委第一书记会议,吸收了省级机关的部分领导干部和省委整风整社重点工作组长参加。省委第一书记阎红彦传达了中央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八届九中全会精神。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比较实事求是地分析了经济困难的形势,总结了1958年“大跃进”以来的经验教训,确定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调整经济工作的八字方针,提出了要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表明中共中央重新纠正工作中“左”的错误,开始了恢复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进程。阎红彦传达了中央八字方针和《关于农村整风整社和若干政策问题的讨论纪要》。会议交流了各地农村整风整社的情况和经验,作出了《执行中央〈紧急指示信〉的第二次补充规定》。2月6日和2月11日,中共云南省委分别发出《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决定》和《关于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现行政策的讨论纪要》。《纪要》对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公社、管理区各级和县以上各级各部门的平调账,必须认真清理,坚决退赔;规定从1961年起,至少7年内不再新办基本社社有制的试点;在内地高山分散地区,仍然按照省委《关于内地高山分散地区贯彻中央〈紧急指示信〉的补充规定》执行;各级党委必须继续从各方面调整和压缩劳动力,充实农业生产战线;切实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2月22日,中共云南省委主要负责人分头下乡作调查。阎红彦去滇西,于一川去曲靖。2月25日,中共云南省委在对宜良石林、楚雄下白庙两个公社开展初步整社经验的批示中,对全省农村的整风整社工作重新作了部署。要求整风整社必须自始至终贯彻执行中央“十二条”政策,抓紧解决实行退赔,健全和改善劳动组织、定额管理制度,结合处理有关社员小自由等政策问题,以及核算单位、食堂、私人养猪、积肥等关乎群众生产生活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要切实把吃饭大权交给群众。


  4、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后,毛泽东带3个调查组到浙江、湖南、广东农村调查,发现“大队内部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生产队(过去是小队)内部人于人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很突出,中共中央于1961年3月15日至23日在广州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60条》。3月29日至4月10日,中共云南省委召开全省三级干部会议,会议以反对两个平均主义和加强调查研究为中心,反复学习讨论了毛泽东的指示和《农业60条》。4月10日,中共云南省委发出《关于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补充规定》。其主要内容是:调整公社各级规模;为了克服生产队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必须正确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度;坚决克服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倾向,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办公共食堂,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到群众自愿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办好,一部分没条件的地方也可不办;在边疆地区,不发动群众讨论和试行《农业60条》。根据《补充规定》,全省在整风整社的基础上,调整了农村人民公社社队规模。将原有1027个公社调整为1766个,公社的平均户数由3230户调整为平均1787户;全省的生产大队数由14944个调整为15631个;生产小队数由88558个调整为107622个。根据《补充规定》,全省各地陆续解散了公共食堂。


  根据《农业60条》精神,中共云南省委第一书记阎红彦到思茅地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全面调查,并于1961年5月9日就社队规模、公共食堂、“三七开”(即人民公社分配上省委规定的供给部分不超过30%,工资部分不少于70%)、耕牛和大农具的所有制、山林分级管理、实物分配等6个问题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毛泽东对这封信给予了高度评价,在5月16日的批示中说:“阎红彦同志此信写得很好,他的调查方法也是好的,普遍于个别相结合。发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供参考。”


  1961年7月17日至8月12日,中共云南省委再次召开全省三级干部会议,于一川代表省委作了报告。会议围绕贯彻《农业60条》精神,研究和讨论了重大的原则问题,确定当前要着力搞好整风、退赔、分配、干部甄别等工作。根据省委3个试点经验,研究了全省进一步开展整风整社的方针、方法和步骤、政策问题,着重讨论了退赔、分配和粮食定包产、定征购的规定。这次会议实际是一次比较系统的整风。8月23日,省委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的指示》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人民公社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做好农村粮食定包产、定征购的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1961年10月5日至16日,中共云南省委召开地(市)委书记会议,传达庐山会议精神。会议期间,接到中央和毛泽东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和西南局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意见。会议专门进行了讨论。11月16日,省委向中央和西南局上报了《关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报告》。12月1日,省委决定:在分散山区可以明确宣布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之后,解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工作在全省内地迅速推开,1961年底基本搞完。当年的收入分配决算,决大多数社队是按生产队核算进行。10月25日,中共云南省委发出《关于农村整风整社若干问题的安排》,明确指出今冬明春整风整社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农业60条》和中央指示信的精神,坚决进行退赔,认真做好甄别工作,继续处理好所有制问题,做好粮食产量和征购任务定3年的工作,并在这个基础上认真研究和加强经营管理工作。


  农村整风整社的开展,使中央纠“左”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各级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得到了改进,农村中猖獗一时的“共产风”和浮夸风受到了批判和一定程度的遏制。通过整风整社,特别是贯彻执行了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调整了农村生产关系,主要比例关系失调日益严重的势头得到初步控制,农业生产开始改变了前3年大幅度下降的局面,粮食产量开始回升。全省1961年农业总产值15.21亿元,增长3.89%,全年生产粮食500.05万吨,增长2.19%。


  《农业60条》及其修正草案是毛泽东和中共中央重新倡导实事求是传统和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一个重要成果。按照这些规定所确立的人民公社,组织军事化、生活集体化、生产战斗化不再实行,公共食堂和供给制被取消,社队的规模缩小了。人民公社的许多弊病得到克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回升,农村形势趋于稳定,农业生产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1962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决定在全国绝大多数农村人民公社,把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普遍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经过一系列的调整之后,农村人民公社的面貌基本被确定下来,一直到1984年,保持了26年。


  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在云南的兴起和发展


  1958年,当农村人民公社化的浪潮席卷全国所有农村的时候,在中国的城市也正在兴起一场人民公社化运动。从1958年至1960年,中国城市开始大规模地出现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这是一种以组织生产活动为中心,按照“共产主义原则和思想”组织城市居民的社会生活和生产活动的“政社合一”的社会组织。它一般以城市行政街道的划分为单位,一街一社,一区一社,下设若干分社。


  1960年3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指示》,决定在全国普遍推广城市人民公社,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委采取积极态度,放手发动群众组织城市人民公社并指定以全国总工会中共党组为主研究城市人民公社问题。对城市人民公社的具体部署是,在1960年上半年普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以后,在下半年全面推广。按照中央的要求,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城市人民公社化的高潮。


  早在1958年,云南省就在昆明、个旧、东川、大理等市建立了16个城市人民公社,省内其它城镇,有的建立了城关公社,有的与农村合建了公社,街道工业、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生产、生活福利有很大发展,对进一步开展城市公社化奠定了基础。1960年3月下旬,云南省第一批开展城市公社化运动的昆明、东川、个旧、大理4市和昭通、曲靖、宣威、玉溪、楚雄、一平浪、开远、蒙自、文山、思茅、临沧、保山、丽江等13个县城,除临沧、宣威等地还未行动,各地都根据省委指示,先后开展了运动。4月26日,省委成立城市人民公社运动委员会,决定在昆明市内的五华区、盘龙区建立“五华人民公社”和“盘龙人民公社”。其中,盘龙区委将原来的9个办事处合并为长春、盘江、金碧、拓东4个人民公社;五华区委撤销原所属街道办事处,建立金马、大观、华山3个人民公社。公社所在地的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医院等,就地参加公社。截止7月底,全省在已开展运动的昆明、个旧、大理、建水、石屏、弥勒等19个市、县建立城市人民公社33个,有110多万人入社,占这些市、县城市总人口的87%。运动中新挖出闲散劳动力55391人,已组织参加生产和其他工作45595人。共有社办、街道生产单位810个,职工41975人;生产小组1034个,职工13902人。办公共食堂3984个,就餐人数126万多人,占89.6%。办托儿所、幼儿园1686个,入托儿童81249人。


  城市人民公社的体制有4种形式;一是以机关、学校为中心;二是以产矿、企业为中心;三是以街道居民为主体;四是以街道居民为中心并吸收部分农村组成。这4种形式,包括有全民所有制,社有集体制和社以下集体制。公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别核算的原则,可以实行三级(公社、分社或管理区、街道委员会)管理,两级(公社、分社或管理区)核算,也可以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公社的分配制度实行工资形式以记时工资为主,实行固定工资加奖励,取消分成制度。


  城市人民公社是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社合一”的基层组织。虽然城市人民公社对发展城市经济、增加就业、扩大城市服务方面有些成绩,但是,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一样,实质上是“左”的指导思想不断发展的产物。它的建立,既不是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是城市居民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群众基础。因而,城市人民公社不久即在历史舞台销声匿迹了。


  人民公社的结局


  历史是社会发展的最好见证。由于人民公社实际上是利用行政权利,在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之上建立起来的,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军事共产主义色彩和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空想色彩的联合体。因此,人民公社化不仅没有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反而造成生产力的大破坏,引起了全国性的大饥荒和成千上万人的非正常死亡。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对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国经济基本情况认识不足,更由于毛泽东同志、中央和地方不少领导同志在胜利面前滋长了骄傲自满情绪,急于求成,夸大了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就在总路线提出后轻率地发动‘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开始了对以往农村工作中的“左”的错误的清算。1979年以后,大多数地方,联产承包制从联产到组,发展到联产到劳,又发展到联产到户,最后发展到了包干到户,形成了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兼有少数其它责任制形式的格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必然要求改革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设的改革,从1979年春,由四川省广汉县向阳公社率先进行,到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共用了6年左右的时间。到1984年底,全国已有99%以上的农村人民公社完成了政社分设,建立了9.1万个乡(镇)政府,同时成立了92.6万个村民委员会。农村人民公社制度被新的组织机构取代。


  1982年12月新《宪法》颁布以来,云南省先后在南涧、姚安、陆良、金平、祥云、普洱、鲁甸、昌宁、临沧、华坪、峨山、西畴、晋宁、维西、宜良15个县进行了改革农村政社合一体制的试点。1983年5月31日,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改革我省农村政社合一体制的试行草案》,规定:原则上以公社管辖范围为基础,建立机构精干的区,作为县的派出机构;以大队管辖范围为基础建立乡;少数人口集中、交通方便的坝区县也可只建乡,不设区;在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乡。乡(镇)均作为一级政权组织,建立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进行行政管理。1984年1月11日,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争取在春耕大忙前完成农村政社分开和建立乡政府的工作。《通知》规定:原则上以大队管理范围为基础建乡,以公社管辖范围为基础建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一个少数民族的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或几个少数民族人口占50%以上的乡,可建立民族乡;区是县的派出机构,建立党委;政、社分设以后,不再保留公社、大队的名称。现有的生产队,改称农村生产合作社等。至1984年6月,全省共设立1380个区,119个县辖镇,12539个乡(其中1682个民族乡),452个区辖镇,313个农村办事处。至此,云南省长达26年的人民公社组织形式被彻底废除。1987年12月9日、1988年11月15日,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分别发出《关于改革区乡体制的通知》、《关于规范乡镇党政机关人员设置和加强村公所建设的通知》,再一次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