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和above的区别: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观及其启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9:47:45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观及其启示[2009-2-16]已浏览283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健康的第一屏障,关系国计民生,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国的食品安全意义重大,食品安全是保障人们身心健康的需要,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需要;是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提高我国食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竞争力的需要;是现代农业走出困境,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是尽快实现有机农业、环境与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要。但近几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有效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在当前已显得尤为紧迫。“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更好地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先进经验,通过透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提出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一些建议。
      一、 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况
      1、 德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管理历史悠久的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饮食业出口约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13%,同时德国又是食品进口大国。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涉及全部食品产业链,包括植物保护、动物健康、善待动物的饲养方式、食品标签标识、食品的辐射处理、转基因食品等。
      德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体系由欧盟2000年1月12日通过的《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2002年 2月21日启用的《通用食品法》;德国国内的《食品法》、《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条例》、《HACCP方案》、《主导性政策》、《畜肉卫生法》、《畜肉管理条例》、《禽肉卫生法》、《禽肉管理条例》、《混合碎肉管理条例》、《鱼卫生条例》、《奶管理条例》、《蛋管理条例》、《德国食品汇编集》、《纯净度标准》、《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条例》,它们互相补充、构成了范围广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既有综合性的法律,又有具体的法律。在德国,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转运过程中,食品必须处在冷冻状态,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出售。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食品法》得到实施,国家设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查机构,联邦政府、每个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设有负责检查食品质量的卫生部门。
      2、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美国的食品供应被世界上公认为是最安全的,这得益于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美国非常繁多,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并且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美国的食品安全及其监管体系主要呈现如下的几大特点:
      一是美国食品安全采取机构联合监管方式,在每一个层次(地方、州和联邦)监督食品生产与流通。美国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机构有卫生部下的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环境保护署(EPA)。FDA负责保护消费者免受掺杂、不安全和虚假标贴的食品危害,管辖的食品范围是除FSIS管辖范围之外的所有食品。FSIS则负责确保肉、禽和蛋制品安全、卫生和正确标识。EPA负责饮用水的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免受农药带来的危害,改善有害生物管理的安全方式。而APHIS主要是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此外,还有其它一些政府机构参与,如国家商务部下的海洋渔业局负责海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查。美国食品安全系统也依赖州和地方的食品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一般都是州和地方政府的农业或卫生部门,他们的活动包括对疾病爆发的调查与回应、零售许可、检验及实验室分析。
      二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采用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科学风险分析是美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基础。风险分析包括相互联系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风险评估是以客观的方式进行的,通过明确地考虑数据和分析方面的不确定性,根据可接受的不确定性的数量来制定决策。
风险管理由有资格的管理权威机构实施,其目的是使美国的消费者得到高水平的保护。美国的法律要求食品添加剂、兽药和杀虫剂的安全使用规则必须在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之前就已经制定好,因此风险管理的决策是基于相当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每年美国联邦食品机构都会聚到一起,共同制定一个广泛的基于风险评估的年度采样计划,以检测美国食品中的药物和化学品的残留情况。超标的残留信息用作制定标准、执行标准以及其他行动的依据。
      当需要紧急的风险沟通时,警报将会通过全国范围的电信系统,即连接各个级别、层次的食品安全系统的全国范围的媒体传播出去,从而让所有的国民都知道这种风险。风险沟通在评估与管理阶段是非常关键的,将有关保护公众远离由食品引起的风险工作公开化、透明化。
      预防措施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实行。例如食品和饲料成分的控制系统,在美国禁止给反刍动物喂养动物性蛋白质以防止疯牛病的进入。为了通过法规贯彻禁令,政府按照《管理程序法》中规定的步骤在《联邦记录》中解释为什么提出采取这个措施,包括对该风险的描述,以及在最终法规出台前评估来自企业、学术机构、公民及政府机构的各种意见。
      三是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透明与公众参与。美国的各种法令和行政命令都有一套程序以保证各种法律法规是在公开、透明和互动的方式下制定的,在适当的时候,管理的过程也同样向公众公开。管理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他们的议案,并通过印刷发行法规议案和最后的法规来引起公众的注意。美国的新闻媒体和利益集团紧随《联邦记录》和管理机构的互联网站,发布有关法规议案和最后的法规。此外,美国的管理机构经常召开公开会议征求关注此类问题人们的建议。
      四是食品安全围绕着“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流程。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实行生产全过程的监控;实行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强化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控制。
      3、 瑞士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瑞士重视食品安全,为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瑞士非常之多。既有《食品和物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和《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综合性法规,也有《联邦肉类检查法》和《食品监督法》等非常具体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督程序。在瑞士,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分工。联邦一级主要负责食品立法、信息交流、有毒物品监督检测、新食品的审批等。联邦卫生局主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管理食品标准、食品研究、食品毒理、微生物和生物工艺、食品化学、营养、植物保护产品和杀虫剂、食品原料以及化妆品和烟草制品等其它物品。联邦卫生局还设有专门的实验室,负责对转基因食品和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等)的检测。州一级主要负责卫生监督。
      瑞士同样采用了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系统管理。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联邦卫生局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如供食用的畜禽一出生必须在国家计算机联网文件上登记注册,生长发育过程中所有用药均由兽医站进行联网记录,这些记录组成畜禽的身份记录,如瑞士巴塞尔市的畜禽均在耳部悬挂标码,以便屠宰厂联网查询;动物食品上市前,官方兽医首先要对所宰杀的动物的饲料进行检查,并对畜禽的身份进行核查,各项检查合格后才发放宰杀许可证:屠宰后,还要检查肉内是否有寄生虫、传染病毒等;进入生产车间进行食品加工时,要检查食用香料和添加剂的含量。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运转过程中,食品必须处在冷冻状态,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出售。
      4、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专业、专门法律法规组成。“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两大基本法律。在日本, 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很多, 包括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 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 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5个方面。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 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 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林水产省成立了消费安全局。下设消费安全政策、农产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植物防疫、标识规格、总务等6个课, 以及1名消费者信息官。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 日本厚生劳动省将于2006 年5 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即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全国有48个道府( 县) 、市, 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 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 以及各政府委托的市场准人和市场监督检验。日本农林水产省消费技术服务中心有7个分中心,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分析, 受理消费者投诉、办理有机食品认证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消费技术服务中心与地方农业服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 搜集有关情报并接受监督指导, 形成从农田到餐桌多层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5、 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加拿大的食品安全原是多头管理,即农业部、渔业和海洋部、卫生部、自然资源部、工业部等均有管理职责,职能分散。自1997年起,联邦政府专门成立食品检查检验局(CFIA),集中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抽样检验和案件查处。该机构在全国设18 个地区级直属机构,共5000 多名职员,是加联邦最大的部委之一。同时,其它相关部门仍有配合职能。如卫生部要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标准的制订,农业部要做好农产品种植养殖标准和规范、产地环境保护等。
      由于食品产业链长,在每个环节都潜存安全威胁,为此,加拿大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
第一、非常重视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用高科技和信息网络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控溯源工程,建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等,其中,预防疯牛病的基因跟踪工作非常扎实。这些均提高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对一些重点行为、重点环节上实行全天候、不间断的监管。食品检查检验局在一些重点企业,如乳制品行业、肉类加工生产企业派出驻厂检查员,与厂内食品安全检查员一起,每个工作日均上生产第一线巡回监督、抽检,进行经常性指导,最大程度上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第三、轻许可重监督。如安大略省卫生部负责餐饮、熟食、食品摊贩监管,并不要开办者办许可证,而是得到开办信息后派官员去监督。起初每10天检查一次,检查后做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关门等决定。多次检查证明安全卫生才逐步减少检查次数。对信誉好的餐馆,检查官员每年只去检查一、二次。
      6、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特点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监管体系精简;二是政府各部门分工明确;三是各部门配合协调,链接紧密;四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健全;五是监管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流程;六是监管工作透明,公众参与程度高。

07-3-15 16:09  只看该作者
      二、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从冠生园的陈馅月饼到金华毒火腿,从大米的矿物油抛光到面粉的增白剂增白,从海产品的甲醛增色、增亮到水果的化学催熟、增大,从山西假酒案到阜阳的毒奶粉案,食品安全问题已尤为突出。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
      1、食品源头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一是农药、化肥的大量和不科学使用,造成了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在农产品中的超量残留;二是兽药、复合饲料的滥用,造成抗生素、激素及其他有害物质在禽、畜的体内及乳制品、水产品中残留;三是重金属在农禽产品中超标、超量残留。化学性中毒已占我国重大中毒性事件的40%以上,如有机磷农药中毒、毒鼠强中毒、瘦肉精中毒等。
      2、食品加工、生产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一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劣质原料,如用病死、毒死畜禽加工食品;二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超限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防腐剂“苯甲酸”及甜味剂等;三是非法使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如二氧化硫、甲醛、吊白块等;四是人为造假,牟取暴利。
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
     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如一些奶制品生产加工及包装条件简陋,屡屡造成食品变质;又如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4、食品储存、运输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食品的储存、运输环节没有有效控制污染的措施和规定。
      5 、食品卫生的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状况令人担忧
      根据卫生部2004年1-3季度重大食品中毒情况的通报,全国1-3季度的微生物性中毒共有5849人,我国的集体性食物中毒大多由微生物引起。
在我国,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但从国内外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来看,转基因食品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产生过敏综合症或产生毒性,对人类和人体存在着未知的危害。
      三、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总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1995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但是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这样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又如该法中没有规定为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处罚的内容,应当说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10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可概括为“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了管环节由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存在如下的问题:
      1、 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亟待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不完备、不规范、不够严密。
      2、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A、 按部门分环节监管体制的术语界定存在模糊不清之处。食品安全体系中“角色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滋生腐败,食品安全难以真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中“权限不清”,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粮食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界定不清;不同安全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级,AA级)等,名词繁多,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等级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
      B、 我国按部门监管就要划清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体系的背景及法定的解释,对于其中术语的理解存在含混不清的地方。如豆芽属于生产加工范畴还是属于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市场、超市里的蛋糕制作、水产品加工、炒瓜子板栗等行为是属于流通环节还是属于生产加工环节?超市里的主食厨房属于流通环节还是属于消费环节?等等许多具体的问题都缺乏法定的解释。
      C、 按部门分环节的监管体制容易导致多头监管与重复监管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资源的浪费。
       D、 跨地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存在缺失。现代经济是流通经济,一个很小的地域食品安全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往往会演化为全国或世界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如“苏丹红事件”中,只有四五个员工,两三间简陋的平房以及破旧不堪机器的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中非法添加含“苏丹红一号”的工业染料,通过现代流通系统,成为波及全国的危害全国1 8个省域的违法行为。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按照一个部门监管一个环节,地方政府监管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的思路划分的。随着现代流通体系的发达,这往往导致发生在某一地域和某一环节的问题迅速波及到其他地域和其他环节,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乘数效应地扩大。近年,我国所暴露的许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存在跨地域违法的现象,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倾向。
      3、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系统性不够。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
      4、 我国食品安全范畴的局限性。在我国,常以食品卫生管理取代了食品安全管理,对于“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生产对食品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影响”重视不够。
      四、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启示、建议
      1、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构建更加全面具体、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的前提基础,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法律法规是现代食品监管机制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工作实践表明,现行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陈旧,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导致执法“死角”和监管“空白”的形成,使不法份子有机可乘,严重阻碍了食品市场的规范化进程。这就迫切要求我们认真总结经验,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构建起更加全面具体、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首先,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囊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其次,法律体系功能的发挥要通过法律体系的结构来实现,法律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体系的功能。因此,构建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
      2、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起机构相对统一、责权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是应改变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管理体系部门分割、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不利局面,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通过合理划分职能,建立起机构相对统一、责权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如美国的FDA、欧盟的食品安全局等;二是各级政府应建立食品安全主要领导负责制,强化各部门的 协调、配合,建立起自上而下运转协调、综合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三是应加强食品研制、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四是完善信息服务。应解决当前食品安全信息不畅的问题,制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建立信息服务体系,服务政府决策,引导生产和消费。
      3、 加强食品安全的技术体系建设,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在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
一是应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参照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在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二是积极制定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的GMP(良好生产操作规范)、涵盖各类食品加工的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及适合我国国情的GAP(良好农业规范),推进食品的规范化管理;三是应积极推广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PPC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已广泛应用,其可以明显节省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人力和经费支出,最大限度地保证食品安全。但国外的HAPPC模式不适合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劳动密集型、原料粗放型的特点,因此,我们应建立以最终产品检验为基础的HAPPC体系;四是应统筹设置检验机构,优化检验资源,建立起服务于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单一、高效、法定的检验机构;五是应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在相关院校设立食品安全专业,改变人才匮乏的局面。
      4、 建立新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
如目前转基因食品特别是转基因农作物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欢迎,但其安全性在各国争论不休。虽然我国在2003 年4 月就制订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但我们仍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
      5、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引入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
借鉴美国的做法,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引入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把科学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基础。风险管理由有资格的管理权威机构实施,其目的是使消费者得到高水平的保护。当需要紧急的风险沟通时,警报将会通过全国范围的电信系统,即连接各个级别、层次的食品安全系统的全国范围的媒体传播出去,从而让所有的国民都知道这种风险。风险沟通在评估与管理阶段是非常关键的,将有关保护公众远离由食品引起的风险工作公开化、透明化。
      6、 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透明与公众参与
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规章,除以文件的形式公开发行外,还应在刊登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并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在Intel网上公布,让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监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宜经常召开公开会议征求人们对关注问题的建议。
      7、 组建食品协会,充分发挥食品协会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中的作用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单依靠行政执法部门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的齐抓共管才能够得以实现。
组建食品协会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食品协会维护着食品行业的整体利益:对内为协会成员服务,帮助企业招商引资,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技术信息咨询,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营造出公平竞争、反垄断、反倾销、反欺诈、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信用体系建设”等一系列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经营的行业培训,提高企业食品质量管理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对外作为本行业的代言人,成为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一方面向政府部门反馈食品企业提出的希望和建议,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完善食品质量监管体系,创新食品监管手段提供了宝贵意见。同时提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促进了行政执法部门由监督管理向服务企业角色的转变。另一方面将政府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规范更好地贯彻落实到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引导企业守法和诚信经营。食品协会在为企业谋求共同利益和为行业谋求更大发展的同时,也将对协会内的成员加以必要的纪律约束,通过建立执行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实现行业自律,维护食品行业的整体声誉。
      8、 实行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大提高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
我国应该尽快建立食品生产商的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对不合格的食品坚决不准在超市销售,加强对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经发现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涉及的销售、生产企业实行严惩,大大提高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从而能更有效确保食品安全。
      9、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降低监管成本,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
诚信是一种资源。实践证明,信用体系建设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群众参与程度,有利于弘扬“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诚信理念,从而确保企业的准入“优生”,存续“优育”和退出“善终”。一是应建立企业的信用记录制度、信用信息通报与共享制度,通过及时准确地记录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企业的信用评级提供科学的依据;二是应建立征信制度,加大群众对企业的监督力度,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增强信用评级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三是应建立起诚信激励机制、信用预警机制及失信惩戒机制,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四是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信用等级公示平台,增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