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攻击场景: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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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石黎红    文章来源:法规监察科    点击数: 923    更新时间:2006-8-1

一、关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与违法行为是两个概念。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形成的案件。

构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

1、必须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包含两层意思:

(1)单纯的思想活动不能构成违法;

(2)必须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2、必须达到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包含两层意思:

(1)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违法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

(2)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追究的。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则不能追究。

3、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负责追究的部门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统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司法部门和人民政府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的范围是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自己主管范围受理有关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材料立案后,才能最终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结论:并不是所有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都能追究法律责任;并不是所有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案件处理程序问题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违法案件遵守的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是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形式确定的,具有确定性、完整性、连续性或称为顺序性、强制性。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的基本步骤是:

1、立案。分四步。

(1)审查立案材料,包括信函、笔录或检查报告;

(2)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3)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批准;

(4)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2、调查取证。调查的准备工作。

(1)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办案人员接受案件后,应认真熟悉材料,审查案情,确认违法当事人,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包括违法当事人。

调查要求有七个方面:

(1)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2)要出未监察标志和证件;

(3)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或要求被调查人写出证明材料;

(4)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或拍照、录像;

(5)调查笔录要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

(6)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

(7)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3、审理。审理是指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审查工作的内容包括:(1)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案件进行审查、核对,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2)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明确四点:(1)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不告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2)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3)凡法律已明确的应当经予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当在告知书中明确;(4)要求听证的,应再次告知。

5、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同样涉及听证程序。

6、处理。处理虽指在调查取证、经过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序作出正确的判断,决定给予法律制裁的程序性活动。处理的方式有:(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处理;(2)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3)提请公安机关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的方法有:(1)撤销立案;(2)行政处罚;(3)行政处分;(4)治安管理处罚;(5)刑事处罚。

7、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定方式将案件处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送达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法无规定,但指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进行。

送达期间。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来计算。

8、执行。方式两种:(1)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结案是指所有处理结束后,将整个处理过程中的材料综合整理、立卷归档的活动。

三、关于调查取证问题

(一)抓住突破案件的关节点,正确确定工作方案。

办案一定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找准实在案件的关节点,从中确定正确的工作方案。由于案件性质不同、案情不同,突破不同类型案件的关节点是不同的,需要在实践中摸索。

(二)认真研究案情,充分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谈话在案件调查中运用得非常普遍。它既是收集证据重要的基本活动之一,也是案件调查人员应该掌握的重要的基本技能之一。

从被调查人来说,其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1、通过与被调查人谈话,可以进一步掌握违法案件的组织联系。2、通过与调查人谈话,可以进一步掌握和了解其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为其改正错误、丢掉包袱创造条件。3、通过与被调查人谈话,可以进一步查明案情,核实已经查获的证据,补充收集证据,正确地认定违法性质。

从证人来说,通过谈话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1、通过询问证人,将调取的证人证言与其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使其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证明案件性质提供依据。2、通过询问证人,可间接证明案件性质及事实。3、通过询问证人,可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发现新线索,为调取新的证据提供条件。

从举报人来说,对违法的事实了解的比较清楚。举报人的反映,是办案人员获取重要违法案件线索的主要途径之一。按照证据分类,举报人、有关领导均应是证人。但由于举报人还不同于普通的证人,他作为一种特殊证人的身份出现在办案人员面前,其所起的作用为一般证人所不能代替。

从有关领导来说,把有关领导作为单独的一个问题来谈,主要目的在于:(1)他们在一定情况下,是作为证人提供证词,具有证人的身份一面。(2)他们是领导,负责一方面的工作,我们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经常与有关领导打交道,以取得他们对案件调查工作的支持。

要使谈话达到预期目的,必须做好事前准备。

1、及时组织力量。

(1)根据规定,调查取证工作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

(2)根据谈话对象,确定谈话人员。在配备谈话人员时,要指派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或熟悉案件有关情况的谈话人和记录人员参加。在与有关领导谈话时,应尽量考虑职务对等。对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被调查人谈话时,要加强办案人员的力量,必须时领导要亲自参加。

(3)谈话工作本身具有连续性,所以在谈话阶段,一般不易更换谈话人和记录人,应专人负责到底,以免经工作带来被动。

(4)谈话人和记录人要配备得当,以便默契配合。如双方共同明确谈话重点和意图;当发现谈话对象讲得太快,记录不下来进,谈话人可以让谈话对象讲得慢一些,对重要情节可以让其重述一遍,以便全部记录下来;记录人员在做好记录的前提下,也可以协助谈话人做好拾遗补缺的工作。

2、全面熟悉已掌握的有关材料。

(1)对被调查人、证人的基本情况一定要熟悉,如姓名、年龄、籍贯、文化程度、社会经历、家庭情况等。对有关领导,要侧重了解其年龄职务、政治面貌的情况。对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要在谈话的开始阶段事先要问清楚。

(2)要掌握被调查人的立案依据,即有那些违法行为、时间、地点、采取的手段,是否有同案人,还有哪些证言还需要进一步证实,有哪些证言可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运用。要明确与领导谈话时要解决何种问题,是了解有关情况还是作为证人进行取证。

另外,在与举报人的谈话中,要详细了解其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如何人、何时、何地、做了哪些事、是否有其他人了解此事、以及一些具体情节。

(3)要从已掌握的有关材料中,研究谈话对象的个性、特点和思想动向,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和灵活的谈话方法。

3、全面熟悉有关法律政策界限和业务知识

(1)对工作当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及知识,要查找有关方面的书籍和材料。

(2)涉及到专业知识及问题,属于专门知识性的,要及时请教有关专家。

(3)涉及到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要及时聘请有关部门进行科学技术鉴定。

4、制定谈话提纲

谈话工作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对被调查人的谈话提纲制订,一般包括:案件的简要情况;谈话的目的和要求;谈话的重点、步骤和方法。

(2)对证人的谈话提纲的制订,一般包括:案件中哪些情节涉及到证人出证;询问证人的目的和要求;谈话中的侧重点是什么,采取什么方法。

(3)对有关领导谈话提纲的制订,一般包括:谈话的目的,要求,谈话要解决的问题;谈话的方式、方法及场所。

(4)对举报人谈话提纲的制订:一般包括:举报问题简要情况;实质性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具体情况的补充;涉及具体对象的基本情况。

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谈话人员要关于根据案情的发展变化和被调查人的思想表现等情况,及时补充修改,以便顺利开展谈话工作。

5、其他方面的准备

包括物质方面的准备,如笔录纸、笔、印泥等,技术方面的准备,如录音、录像、照相技术准备等。

(三)牢固树立证据观念,扎扎实实找证据

案件的突破,要靠证据来支撑。尤其是要让当事人说出真话,承认事实真相,办案人员手中必须要有扎实的证据。

由于谈话对象在工作和涉及问题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心理状态往往不一,有的认为与自己关系不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因涉及自身往往回避主要事实;有的出于个人私利,在谈话中言不符实。有些被调查人存在着严重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动诡秘,手段高明,不会被发现;或迷信与同案人订立的攻守同盟,认为问题不会暴露,或时过境迁,证据不易查找等等。总之,认为我们没有掌握或若没完全掌握他们问题的证据材料。所以,他们在谈话中会出现各种各样阻碍谈话工作进行的情况。因此,要想在谈话中有所突破,手中必须有扎实的证据。这样,我们就可以有计划、有目的地巧妙使用某些证据,取得突破。当然,使用证据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让有关人员承认这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使谈话对象端正态度,而是为了突破一点,打开局面,使违法事实得以查清。

(四)充分认识第一次谈话的作用,为顺利办案创造条件

在办理案件中,第一次谈话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其作用是:

对有关领导来说,通过第一次谈话,首先要将办案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关系通过领导来理顺,通过谈话融洽关系。其次,通过谈话了解并掌握有关情况。第三,求得有关领导在工作中给予支持。

对于证人、举报人来说,通过第一次谈话,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发现和证明有关违法问题的人和事。判明谈话对象的证言、举报的真伪程度。

对被调查人,通过第一次谈话,一是可以及时发现我们工作中是否有失误;二是对那些确有违法行为的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可利用刚刚立案、被调查人思想还处于惊慌混乱之中,还来不及考虑如何对付谈话的有利时机,抓住要害,促使其老实交代问题;三是有些复杂的重大案件,若估计第一次谈话不可能突破,调查人员可以就某些与案件有关的具体问题让其交代,从中发现问题和了解被调查人对违法问题的认识,为下一次谈话创造条件。

在第一次谈话中,常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1、在被调查人身上可能的情况

第一次与被调查人谈话,一般要告知被调查人;你已被举报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请你如实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然后问其是否有违法行为,让被调查人做出有无违法行为的陈述或辩解。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被调查人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并做出某些交代。这时,调查人员应让被调查人员如实把违法问题的全部事实交代清楚,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动机、目的、危害和同案人等。然后结合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对被调查人所谈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弄清被调查人是真交代,还是假交代,是交代一点骗取信任,以隐瞒重大违法问题,还是为了摸底试探。对被调查人的交代不可轻信,以免受骗上当。

一种情况是,被调查人不论自己的违法事实,申辩自己没有问题。这时,调查人员应让其详细具体说出没有问题或问题轻微的理由和根据。如果被调查人申辩讲的有理有据,调查人员要立即查证。确实错了的,应立即报告领导予以纠正。如果被调查人明显进行狡辩抵赖,也应当让其把话说完,然后选择适当时机,进行有计划地批驳和揭露。不要听到被调查人否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就不冷静,不准其说下去,指责被调查人态度不老实。这样做不利于及时发现纠正错误,而且一开始就使谈话出现僵局。

 

对那些确实有违法行为的被调查人,应该抓住第一次谈话这个有利时机,必要时使用一点证据材料,促使被调查人在在主要问题上做出交代,为以后的谈话工作创造一个好的开端。

2、在证人、举报人身上可能出现的情况

一种情况是,证人、举报人对违法的人和事进行举报和证明,对违法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危害和后果等情况的揭发和证实,以得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问题尽快解决和处理,这类情况在办案中经常遇到。对这种情况,首先应该对举报人、证人的积极性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但不能偏听偏信,要在举报材料和谈话过程中,了解证言的真实程度。实际工作中,由于证人、举报人可能与当事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在举报或证明中应有可能有意加重某些情节,有些人甚至把自己的一些想象加进证明材料中;有的人则可能在社会上听到了一些传言,出于正义感类举报。所以,在谈话中要把这些不同情况分清楚。

一种情况是,对具体情节证实不清或有遗漏。举报人和证人,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对某些具体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够清晰,或由于心情紧张、迫切,容易在某些情节上出现疏漏或证实不了。这也是工作中常遇到的情况,但决不能对此忽视。有的情况虽在整个案件事实中,证明程度占很小比例,但要获得完整的证明体系,抓住这些细小的情节事实是十分重要的。有的情节甚至对全案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在谈话中,一定要取得谈话对象具体细节的证实并告之谈话对象围绕有关具体细节来谈,不要有遗漏,以免给我们调查带来麻烦。

3、在有关领导身上可能出现的情况。

有些领导从个人的,或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在首次谈话过程中不愿配合工作,表现出对我们所要了解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态度不积极,配合不默契。在这种情况下,要针对其不愿配合的原因,加以具体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是谈话中的问题涉及其本人。这种情况只讲大道理是行不通的,应根据掌握的有关材料,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出示有关证据,阐明领导应负的责任,告之继续坚持不但不易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加重问题的性质。

二是谈话中的问题涉及到其他有关领导。由于谈话对象与所在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长期在一起工作,感情较深。因此不愿意将其的情况介绍给我们,或掌握一些情况也不说,在此情况下,谈话人员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不能着急,不能使谈话陷入僵局。要清楚,其思想顾虑也正是他们的薄弱环节,要从谈话对象的谈吐、外在表现,把握机会,采取攻心战术。比如,列举一些恰当的例子进行开导帮助,帮助其顺利通过本身的心理障碍。

三是谈话中某些问题涉及到本单位的利益。有关问题长期在本部门或本地区从事领导工作,对本单位的人和事比较熟悉,由于主观主义、官僚主义思想,自认为对本单位的情况非常熟悉,常常在第一次谈话中,对涉及的问题矢口否认,或大包大揽。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运用已掌握的材料,对具体问题用事实来加以说明,使其认识到问题确实存在。

(五)针对不同谈话对象和时机,采取不同的谈话策略。

由于不同类型的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我们在工作中不能不分对象地采取同一种谈话策略。另外,对待同一种对象,也要根据不同特点来调整策略。即使是同一个人,多次找他谈话,也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心理状态,调整谈话的策略方式。

(六)根据对象选择时机,巧妙地使用证据。

运用证据是办案中一门复杂的技术工作,但掌握了运用证据的主要关节点,就能在谈话中巧妙地使用证据,破除违法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就能打开工作上出现的僵局,破除谈话对象的顾虑,使谈话工作顺利进行。那么,怎样使用证据呢?1、使用证据要有所准备。要三方面注意:

(1)要对谈话对象不承认违法问题和不愿配合工作的原因加以分析。凡是用其他方法能使工作收到效果的,就尽可能不要使用证据。这就要求谈话工作人员:一是不仅要掌握谈话的重点,不要注意在谈话前尽可能多掌握一些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有关材料。同时要注意观察谈话对象的表现,根据具体情况来调整谈话策略。二是,不到关键时刻,不使用证据。有的谈话对象,经过做工作,沟通思想,可以使谈话对象打消顾虑,转变态度。如果一开始谈话,不看情况,不分特点,上来就把证据摊开,不但不利于工作,还会暴露我们的意图,给今后的谈话工作带来困难。

(2)要反复研究核实所要使用证据的可靠性。只有证据可靠,在谈话中使用它才能起到作用。如果证据材料不可靠,拿出去使用不仅起不了好作用,相反会对我们的工作带来损失。一方面使我们的信誉受到影响,另一方面谈话对象还会认为我们无能,认为没有什么证据被我们掌握,因而拒绝交代问题。

(3)要为证据材料署名的当事人保密。举报人、证人出证,有的是署名的,其中一部分人要求为其保密。我们应当予以重视,没有特殊情况,不应暴露当事人的姓名。

2、使用证据要根据对象选择时机。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使用证据的时机也不同。这是谈话技术中重要的环节。

(1)与证人、举报人谈话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取证人证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如谈话对象由于与案件中的被调查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思想上存在包袱,谈话吞吞吐吐。这时如适当使用证据,阐明实际情况,就能使其丢掉包袱。

(2)对有关领导的谈话,只有当其处在证人身份的情况下,或作为案件中被调查人身份时,方能使用证据。作为一般了解工作情况的谈话,出示证据材料,也只是起到提供参考、提示、帮助回忆的作用。另外,属于工作性质的谈话,一般不应出示证据材料,这是为了案件的保密。

(3)对被调查人来说,只有当其矢口否认、坚决不讲实情或进行诡辩抵赖的情况下才使用证据。

3、使用证据要讲究方法。在谈话中作用证据,一般来讲不以下几种方法:

(1)暗中点破法。就是在谈话时,不直接出示证据材料,而是点出证据的某些内容或情节,使谈话对象明确地意识到我们已经掌握证据、了解情况。

(2)出示证据有关部分,不使谈话对象了解证据的全部内容。这种方法一般是在初次谈话中,谈话对象不了解我们的底细,认为我们不掌握情况,而双方长时间僵持的情况下使用的。使用这种方法可作为出击的方式,迫使对方认为我们已掌握了全部证据和全部事实,从而使他全盘托出。

(3)出示证据的全部内容。使用这种方法是我们在全部掌握了证据材料以后,被调查人不肯交代时才使用。

(4)在掌握几个证据材料,可以连续使用的情况下,应先出示次要证据,后出示重要证据。这样做,会使证据材料的分量逐步加重,谈话对象心理上往往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4、使用证据要留有余地。留有余地的目的是要真正发挥证据应有的效力,以达到谈话预期的目的。证据一定要在必要的时候使用,而且力争用少量的证据来达到将所要了解的情况,全部了解清楚,达到使被调查人交代问题的目的。不使用证据就能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把全部证据都拿出来。

四、关于准确适用法律问题

适用法律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单位,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一种专门活动。这里讲的适用法律,可以从狭义上来理解,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罚的活动。

准确的适用法律的第一个标准是“正确”。有两层涵义:第一,认定事实正确。即做到案件经过调查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二,对案件的定性准确。是指判定一种案件空间属于哪一类型。案件性质不同,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及应受到的处罚也就不同。

准确适用法律的第二个标准是“合法”。有三方面的涵义:第一,按法定程序办案。其要求,一是要遵守法定的环节过程。二是要遵守法定的程序。三是遵守法定的期限。第二,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即针对一个案件作出的每一项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有法律根据。第三,文书制作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资格。

准确适用法律的第三的标准是“及时”。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办案活动,办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应讲究效率,及时地立案、及时地审案、及时地下达处罚决定书、及时地立案、及时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时地结案。

准确适用法律的第四个标准是“合理”。是指案件处理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又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到即合法、又合理,以理服人。

准确适用法律的第五个标准是“公正”。是指办案机关在案活动中,要正直无私,不偏不倚,即不冤枉无辜之人,又不包庇违法之人,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上述五个标准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正确”是主要标准,只有办案正确,才能达到适用法律的目的;“合法”和“及时”是正确的保证;“合理”和“公正”是实现合法的必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