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院内蔬菜种植箱: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中几种评标方法的运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1:31:29

最低价中标并不是一种评标方法,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主要规定了两种评标方法:一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二是综合评估法。客观地说,这两种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可能被人利用的漏洞。而且,前一种方法还往往被简单理解为“最低价中标”。

实际上,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不是简单的最低价中标,而是必须满足一定条件。首先,价格最低的投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招标人所拒绝,则投标价格再低,也不在考虑之列;其次,即便是投标价最低,也不得低于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如果投标人的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不得中标。

一般而言,招标人采购简单商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相当时,价格可以作为评标时考虑的唯一因素,这种情况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就可作为选择中标人的尺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一般授予给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是,如果是较复杂的项目,或者招标人招标主要考虑的不是价格而是投标人的个人技术和专门知识及能力,那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难以适用,而必须采用综合评估法,评选出最佳的投标,这样招标人的目的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