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上模拟城市类游戏: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改革难点的思考 - 十八子li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4:01:39
  杜东华

(河南财税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近几年,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对此理论界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改革建议,也达成了一定共识,笔者就个税改革的难点做了进一步探讨分析,以寻求突破难点的思路和办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难点;思路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089(2010)01-0040-02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难点分析

  难点之一:税制模式的选择

  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我国理论界已经讨论了很多年,大致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即改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但由于综合所得税制要求的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国民自觉的纳税意识等条件,在我国目前状况还远未达到的情况下,该种税制是很难贯彻落实的。因此,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就成了大多数人认为的比较适合目前中国现状的个人所得税制,笔者也赞同此观点。

  王红晓在她的著作《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应实行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所谓“交叉型分类综合税制”是和不少学者所说的“并立型分类综合税制”相对的一个概念。后者认为对那些经常性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按照综合所得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对那些非经常性所得、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分项征税的方法。因此,持有该观点的人建议“综合所得范围”确定为劳务和经营所得;“分类所得范围”确定为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和其他所得。而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具体做法是:比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制定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在单位支付个人各项所得时,要求支付者分类源泉扣缴,并向税务机关进行全员扣缴所得税的申报。对于不尽扣缴义务的单位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这样可以保证不会因纳税人疏于纳税申报而流失税款。该模式,既可以分类源泉扣缴,防止水源流失,又可以通过年终的综合申报,综合扣除费用,按累进税率征税,平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我们评价一个税制的优劣有两个标准:公平和效率。好的制度,应该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从理论上看,交叉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比较好的做到这一点。但理论上的优越性并不代表实务上的可行性,该模式的难点也是综合所得税制的难点,它同样要求比较高的征管水平和相应的配套制度,只不过程度上低一点而已。

   难点之二:费用扣除问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方法,专家和学者有很多好的建议,笔者做了一个总结,归纳如下:

  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扣除大体上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维修费等可按“补偿原则”据实扣除或在限额内扣除。第二部分是特许扣除,包括教育费、住、医疗费、养老金等,可以实行分项按实际扣除和标准扣除两种方法,纳税人可以自选一种方法。分项扣除是按实际支出扣除,一般来说限制较多,计算较繁琐,在实际支出较大的情况下,可以使纳税人得到较为充分的扣除。在分项扣除时,考虑到教育政策和住房改革,对子女教育费和住房购建支出的限制应较为宽松。标准扣除适用于实际支出较小的情况,应按纳税人的不同设计不同的扣除标准。另外,对老人和残疾人还应增加额外的扣除标准,以体现我国尊重老人的传统美德和对残疾人的福利政策。第三部分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同时,生计扣除应考虑社会各项改革引起的个人负担费用的差异。

    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即根据通货膨胀率、工资收入水平和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个人生计扣除实行指数化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浮,做到因地而异。标准扣除数额每年也要随着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调整。

  关于费用扣除的难点不在于费用如何扣除而在于扣除的依据如何确认,另外费用扣除是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实际上这也是关系到纳税单位选择的问题,纳税单位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中,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一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要素的具体内容。在国际上,部分国家选择了个人,部分国家选择了家庭,另外一些国家设计了可以在个人和家庭自行做出选择。其实,任何一种形式如果不和税制模式相匹配都会引起税收公平的问题。比如如果以个人为单位,不考虑婚姻状况,家庭费用等也有失公平。若以家庭为单位是以大家庭还是小家庭?在我国毕竟很多家庭还三代同堂,甚至四代同堂。还有在具体操作时,纳税人申报的应按实际支出扣除的费用的真实性谁来保证?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对老百姓影响最大的税种带来的负面效应恐怕就很难想象了。

  难点之三:征管难

  个人所得税征管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民纳税意识淡漠,现行的征管又以源泉扣缴为主,很多纳税人都是被动纳税,至于如何纳税,为什么纳那么多税心里并不清楚。对纳税是一种应尽的义务并没有深切的体会,也不利于以后纳税意识的提高。在现阶段让纳税人积极主动的纳税是不太现实的要求,而个税的改革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时,从征管上就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环节,而我国国民的纳税意识的提高是做好该环节工作的关键。

  其次,收入确定难,尤其是对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难以掌握并准确稽核,构成了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中偷逃税的重要“外在诱因”,使得已具有一定内驱力的偷逃税动机更为强烈,这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工薪等显性收入的根本原因。

  最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很难跨区域传递,即使在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核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也会受阻,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间也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很难实现资源共享。要想掌握纳税人真实的收入、支出情况,离开各部门间的配合是无法做到的。

二、解决个人所得税改革难点的思路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笔者的思路也是建立在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基础之上的,这样的税制,比较高的征管水平是关键。怎样提高征管水平,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是解决所有难点的核心所在。

    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既有分类所得税制的源泉扣缴的特点,也有综合所得税制的自行申报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目前在现阶段我国个税征管制度仍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但要加大自行申报征税的实施力度,逐步强制推行所有取得个人所得的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者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制度。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则需要税务机关做很多扎实细致的工作。

   首先,监控高收入阶层的各种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高收入阶层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准确掌握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对高收入者进行建档登记,档案资料要全面反映一定时期高收入者的财产来源、组成、用途和纳税情况。在内部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加紧建立高收入者个税信息共享制度,堵塞税收漏洞。对重点高收入者全面进行个人税务档案登记管理工作,完善重点人群档案管理办法,设专人负责收集相关的征税背景资料,并实行迟报催缴程序,通过电话、网络或邮政,定期向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发送催报信息。如果高收入阶层能保证及时足额纳税,那将会促进整个国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其次,加快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建立畅通的信息来源渠道。这项工作很关键,可也任重而道远。我们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工作:第一,我们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比如美国,我们知道美国整个社会的信心化程度都比较高,可以说是一个网络社会,特别是税务与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性极高。因为,在美国除了小额交易外,其他交易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否则就违法。这样政府就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另外,联邦政府对每个美国个人都确定一个终生不变的9位数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障号是美国居民的身份证号码,税务部门也把它作为纳税代码。纳税人只有领取了纳税代码后才能在美国银行开户,通过注册号进入税务部门的网络管理,而且自然人到了法定年龄,每年必须填写报税单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没有纳税代码就不能在银行开户,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交易合同没有纳税代码也无效,正是由于代码的共同性,使税务部门较容易与其他部门交换信息,所有纳税人的报税单都能通过一个自动数据处理系统来确认其准确性。美国的这一制度非常严密,使纳税人偷税几乎成了不可能的事情。当然,就我国目前状况来看,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照抄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其思路,比如,税务专家刘桓建议的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他是这样设想的,将税务编码卡与居民身份证配合,居民身份证同时就是一个人的税务编码卡,这是实现税源关系信息全国共享的基础。这个编码卡和美国的9位数的社会保障号起着同样的作用。只是我国的网络系统还没有那么发达,部门间的合作还有待提高,社会保障体系还非常不完善,这个编码卡给纳税人的制约远不及美国的纳税代码,但毕竟这是一个很值得尝试的建议。第二,尽可能减少现金交易和现金支付,大量的现金交易,是我国偷逃税发生频率高且无处可查的最根本的原因。所以这个工作需要金融部门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应当做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让多数人能够使用上可靠的电子支付系统。收入与消费能够在电子支付系统顺利完成,限额使用现金,允许个人使用支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个人或企业减少现金往来。第三,加快建设全国联网的税务情报信息交换系统。这个信息交换系统,一方面是税务机关内部的,一方面是税务部门和财政、银行、海关等其他部门的。在税务机关内部应提高信息集中度,将中国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数据库由省级集中升级为全国集中。通过实现信息的集中,可以打破层级界限,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尤其对于个人信息和个人纳税信息,更应先走一步。在储蓄实名制收入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实现税务机关的信息全国共享,以避免纳税人利用地域分解收入、转移资产而逃避税收。在税务系统外部,要实现税务同财政、银行、海关、工商、企业等部门联网,真正实现纳税人数据资料共享,并形成一种固有的信息传递机制,形成多个部门共同协作的税源监控网络,促进各种个人收入信息流向税务机关,从而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控。

   最后,加强税务代理业的发展。随着个税的自行申报制度的深入,税务代理的地位和作用将显得越来越重要。而税务代理服务的深入发展,不仅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有利于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效率,而且有利于形成税收征收机关、纳税人、税务代理人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

参考文献:

[1]王红晓.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温海滢.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11

[3]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课题组.执法服务型.美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中国税务报, 2008-4-16

[4]吴佑坤.美国税收信息化的观感与借鉴.中国税务, 2006.6

作者简介:杜东华(1970年--),河南西华人.河南财税专科学校财税系讲师.管理学硕士.财政税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