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文明秘籍:从发还重审裁定谈我的司法理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0:28:12
                         

   ——从发还重审裁定谈我的司法理念                  

    最近,我在审判工作中,发还重审了一起土地侵权纠纷案件。在发还裁定中,我将按照惯例应当写在内部函告中的指导性意见,直接体现在裁定中,以向社会公开表明法官的司法理念。

    案件的基本情况:上诉人是医药药材公司,被上诉人是房管所,双方东西相邻。2004年6月,被上诉人在建筑楼房时,发现被告楼房基础越界超占土地,遂与其协商无果,无奈之下,上诉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上诉人腾出所占土地,并恢复围墙和厕所。一审法院受理后,应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裁定被告立即停止施工。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现场勘测,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土地4.816平方米。一审裁定送达后,被告置之不理,仍然继续施工。一审法院裁定罚款一万元,并没有制止住被告的非法施工行为。一审根据该县县城道路建设拆迁占地补偿标准,每亩地为19万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710元。其理由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建房过程中,不顾原告方的阻止,强行建房,并侵占了原告部分滴水地,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侵占部分本应予以腾出,但鉴于被告楼房已经实际建成,拆除不太现实,且被告超占部分从现场看对原告并未造成太大 影响,故被告对其超占原告的滴水地,可按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按实际占用面积予以赔偿。

    原告上诉要求立即拆除新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请求对毁坏的厕所部分和围墙进行修复。其理由是,我公司起诉后,以三万元现金作保证,请求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被告拒不履行裁定,法院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在长达一年半的诉讼中,被告建成五层大楼,造成难以执行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事实,却没有制裁其违法行为,仅判决赔偿原告2710元,毁坏的围墙和厕所根本没有裁判。

    二审我作为审判长并主审此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并无异议,都表示愿意庭外调解。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成协议。鉴于一审对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漏审未判,合议庭决定对此案发还重审。

    我在本院认为中写道: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否则,该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房管所亦不例外。但是,房管所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施工的裁定,并在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后,仍然我行我素,强行在侵占药材公司的部分土地上建起楼房,无视国家司法权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在利益衡平上以拆除房管所所建楼房损失太大,不腾出侵占土地,对原告影响不大为由,判决由被告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此判决将给社会以错误价值导向:非法行为可以通过付款方式取得合法性。当事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无论损失多大,必须自己承担,除非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原谅,他人无权强迫被侵权人接受变通条件。在拆除楼房和树立司法权威与倡导和谐社会,支持公平正义的权衡上,人民法院应当以严正的裁判表明司法的价值导向,引导全社会树立遵纪守法观念,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就本案而言,财产的损失远小于法律尊严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原告的厕所及围墙损害的诉讼请求漏审未判,存在部分事实不清,本院无法对全案做出终审判决。故发回重审。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面对当事人一方在强行造成既成事实后,在拆除损失太大的情况下,又不忍心看到一方因判决而承担巨大损失,往往通过苦口婆心的调解,做权利方的工作,以让步或经济赔偿取得"双赢"结果,其实是胜者心不快,败者窍自喜.我以为,在私权问题上,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个人意志,如果无理方能取得有理方的原谅,是当事人处分权利行为,法官不能阻止.在权利方坚持主张时,法官应当据法裁判,而不应当做权利方的工作,以求"调解"结案,此种"成绩"我宁可不要.真诚愿法官同仁,以自己的倔强为法律公平和社会正义撑起一片蓝天.君以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