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架子的摆放位置:正确解读“消极腐败”的涵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1:28:02

正确解读“消极腐败”的涵义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

有的博友对总书记说的“消极腐败”感到很新鲜,并根据自己的领会对此进行了解读。如知名博友“廉路心语”在《总书记为啥讲消极腐败更危险?》一文中说:“消极腐败是一个特殊的腐败现象,‘消极腐败’与那些明显触犯法律规范的贪污贿赂型的腐败犯罪行为有一定区别,‘消极腐败’更多的指向党员干部行为不端,作风不正,‘消极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铺张浪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好人主义等等,‘消极腐败’比一些明显触犯法律规范的贪污贿赂型的腐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毫不逊色,‘消极腐败’极大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公信力,严重损害了党、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消极腐败易致蝴蝶效应。”

一些跟帖表示支持上述观点,并认为“社会上对消极腐败危害的认识普遍不高,廉路心语兄提出这样观点相当难能可贵”!

其实,此类解读并不准确。为了防止对读者的误导,笔者根据自己肤浅的认识,提出来与博友和同行商榷。

一、“消极腐败”并非新提法,而是党中央一贯的表述

胡锦涛同志除了在这次七一讲话中使用了“消极腐败”的提法外,2010年 1月12日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讲话中也曾强调:“纪检监察干部要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增强政治意识、表率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宗旨意识,忠诚于党和人民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忠实履行职责,带头遵守和维护党纪政纪国法,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此前,2007年10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也提到:“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再往前追溯,江泽民同志在历次中央纪委全会讲话中,也多次使用“消极腐败”的提法:

 

 “我们党成立以来,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始终注意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地同剥削阶级影响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努力保持党的纯洁性,重视加强廉政建设。”“1945年7月,毛主席在同黄炎培谈到共产党如何跳出由盛而衰的历史周期率时,提出了依靠民主、依靠人民监督政府,防止消极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思想。”(1993年8月21日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

 “必须清醒地看到,有些任务落实得还不够好,某些消极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遏制,工作仍然相当艰巨,决不能有丝毫松懈。”“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光荣使命……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为反腐败斗争和加强党风建设、廉政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1995年1月23日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讲话)

 “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基本方针和工作格局,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一些方面遏制了消极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我们正在逐步找到一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反腐败斗争同改革、发展、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依靠自身的力量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抵御资产阶级和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努力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路子。”(1996年1月26日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

 “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决同已经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作斗争,又要努力做好消除产生消极腐败现象根源的工作……”(1997年1月29日在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上的讲话)

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要做到既能廉洁自律,又能同消极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1998年1月22日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些年我们抓得是紧的,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是,消极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全面遏制,有的还在滋长蔓延。”(1999年1月15日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讲话)

 “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有的情况还日趋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者治党不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2000年1月14日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的讲话)

 “实际上,许多消极腐败现象,都是因这种私利而起……结果形形色色的以权谋私、钱权交易、骄奢淫逸、贪赃枉法的行为都发生了。”“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在一些党员和干部身上发生,同他们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水平不高也有密切的关系。”“我一直认为,加强学习,对提高人的精神境界很有益处,对自觉抵制消极腐败现象也很有益处。”(2000年12月26日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讲话)

那么,在党的重要文献上,最早使用“消极腐败现象”的提法,应该是1992年10月18日党的十四大通过的新党章,在第一章第三条“党员义务”中,就明确规定要“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此后,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通过的新党章,都一直保留了这一条文。

可见,“消极腐败”并非七一讲话中出现的新提法,而是党中央一贯的表述,只是有的博友平时不太留意而已。

二、如何理解“消极腐败”的涵义

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消极腐败”的涵义,最好的办法是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同志七一讲话原文,同时还可以参考新华社特约评论员和人民日报评论员“论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系列文章。

针对“消极腐败的危险”,七一讲话中有一段专门论述:“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党对长期执政条件下滋生腐败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都要反对腐败,认识是清醒的。我们党旗帜鲜明、一以贯之反对腐败,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明显进展,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信任和支持。全党必须警钟长鸣,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从以上论述以及新华社、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来看,完全看不到博友所说的“消极腐败是一个特殊的腐败现象,‘消极腐败’与那些明显触犯法律规范的贪污贿赂型的腐败犯罪行为有一定区别……”那种意思。其实,在中央文件、中央纪委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中,“消极腐败”与“腐败”的提法是经常交替使用的,在特定的语境下二者并无实质区别。更不能把“消极腐败”看作“一个特殊的腐败现象”,与所谓“积极腐败”区别开来,从而解读为七一讲话中表达出来的一种新提法、新精神。

当然,从理论上严格地说,“消极腐败现象”与“腐败现象”虽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在外延上还是有所区别的。“消极腐败现象”比“腐败现象”包含的内容和范畴就要大一些,简单地说,能否理解为“消极腐败现象”包括“腐败现象”和“消极现象”。

江泽民同志有几段讲话,也许可以说明“消极现象”与“腐败现象”的相互关系。1998年1月22日,他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懂得事物变化的辩证法,注意防微杜渐,见微知著……奢侈浪费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行为,而且会助长其他的腐败,一定要坚决防止和克服这种歪风。”2000年1月14日,他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谈到:“在新的形势下,党内也经常产生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惰性的、消极的甚至腐朽的东西逐渐滋生起来,从思想上、作风上和组织上严重侵蚀着党员、干部队伍,影响着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增强和党同群众关系的加强。”2002年1月25日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他再次强调:“对腐败问题,不仅要从经济上看,而且要从政治上看。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固然是腐败。但是,如果长期执政以后我们的干部丧失了当年夺取政权和建设初期那样一种蓬勃朝气,那样一种昂扬锐气,那样一种浩然正气,而变得明哲保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以至滥用权力使党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最后必然失去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从江泽民同志的论述中,说明“消极现象”与“腐败现象”虽然在程度上有所区别,但是二者之间并没有隔着不可跨越的鸿沟。任由“消极现象”滋生蔓延,势必发展成“腐败现象”;而且某些严重的“消极现象”,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行为,不加制止,还会助长其他的腐败。这就是事物变化的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