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7 iis配置: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措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8:01:15

 

 

启东市水务局纪委 马汉林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改造已成为必然,房屋拆迁作为城市改造的重要内容,往往牵扯到诸多的利益主体,极易引发各类矛盾、纠纷,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而犯罪,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阻碍了城市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又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本文就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问题进行探讨。

一、     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多元性。由于政府拆迁的难度和阻力越来越大,拆迁是个系统工作,既有牵头单位、又有实施单位,具体表现为基层组织人员、政府职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相勾结的多元化格局。大量在拆迁一线的基层工作人员,虽然地位不高,但他们熟悉实际情况,掌握拆迁政策,且与群众直接接触,一旦引发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是犯罪形式多样性。具体体现为:一是重复补偿拆迁项目或虚构补偿对象,贪污补偿款。二是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人相勾结,虚增面积,骗取补偿款。三是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将无证变有证、集体土地证变国有土地证,骗取超额补偿款。四是利用职权收受被拆迁人提供的贿赂。五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对明显有变造、涂改痕迹的土地使用、房屋产权等证明材料,未尽审核义务,随意签署有关补偿协议。

三是危害后果多重性。拆迁问题是民生问题,拆迁中的职务犯罪也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房价居高不下,拆迁补偿的价位也越来越高,在此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数额也“水涨船高”,少则数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还会导致拆迁的不正之风、“钉子户”等社会性问题的产生。因此,可以说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危害后果是多重的,它不仅仅是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败坏政府形象,也不单单是造成巨大的国家财产损失,更会引发上访、闹访甚至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     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产生和相关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的,除了行为人本身法制观念淡薄,贪财欲望膨胀,侥幸心理的驱使等主观因素外,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和监督制约的缺失,是导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1.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较大。表现在同一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同一个时期或相同位置拆迁补偿费用不一。一部分被拆迁户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配合拆迁工作,其获得的拆迁补偿费用反而比不配合的被拆迁户获得的补偿要低,甚至相差数万元;加之拆迁补偿的不透明、不公开,这就在客观上使被拆迁人担心自己的合理要求得不到解决,享受不了应有的政策规定,想方设法地给有关人员送钱送物,而一些经不起诱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被拆迁人的心理,大肆收受钱财而走上犯罪道路。

2.权利集中,成为拆迁户寻租谋利的对象。拆迁工作人员身兼数职,权利集中,从拆迁调查、房屋丈量、拆迁补偿、安置等“一竿子到底”,对资料收集、复核、统计、征地拆迁面积及违章面积的认定、个案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决定权和谋利的职务便利,成为部分拆迁户为获取最大利益和非法利益的寻租对象。

3.公示不彻底,为暗箱操作留下隐患。拆迁公示,是实行群众监督的有效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公示不深入,不彻底,只在当地公开拆迁的政策、方案,对拆迁户的具体事项,如被拆迁人的门牌号、产权人、户籍人口、合法面积、违章面积、楼层户型、补偿金额、补偿结果及面积的变更、个案的处理等具体事项,没有进行完全公示,为拆迁补偿中的“暗箱”操作留下了机会和隐患。

4.程序欠规范,资料不完备,给违法犯罪者以可乘之机。一是在拆迁过程中,为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同时考虑到个别拆迁户的特殊情况,工作组采取向拆迁户让步,用多支征地的安置赔偿资金换取拆迁户同意拆迁;二是资料不完备,缺乏完整的原始资料,对补偿面积及违法面积丈量后未及时进行锁定,造成一些个案争议致使新增面积较多;三是对违章面积的确认,缺乏完备的制度规范和完整的原始资料,导致对违章面积的反复核实与修改,对确认的原始依据和变动根据既不完备,也未附协议;四是对个案的处理,拆迁个案小组未进行规范的集体议事决定,也无相关记录,更没有个案议事规则及处理结论的存档及公示。制度缺失,拆迁程序不完备,管理上的漏洞,给少数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的工作人员以可乘之机

5.监督机制不健全,为违纪违法者留下了方便之门。一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独立的监督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在拆迁过程中,工作组领导也没能及时掌握第一手基础资料,因而对事后形成的结果无从监督。二是临时机构疏于监督。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拆迁办”及工作组,都是针对某一项目而设的临时性机构,由于是临时性的,人员来自各单位,他们一方面长期处于一种“原单位管不着、临时单位不愿管”的真空状态,缺少监督;一方面存在短期思想行为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致使个别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用权力寻租,收受贿赂。

三、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

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侵害了多数人民切身的合法权益,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为此要采取综合防范措施,依法规范管理。

1.  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干部队伍。

临时组织机构是职务犯罪的多发地带,应将拆迁安置工作纳入当地城建部门统一管理,明确行政、人事、财务的隶属关系,尤其是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管理,建立健全对“一把手”的任用、考核和调任的审计制度,其他干部原则上也应在城建管理内部选派任用,以保持队伍在管理上的相对稳定。

2.  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

一是要结合拆迁工作的每个阶段、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开展经常性、系统性的反腐倡廉教育,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做到警钟长鸣,构筑拒腐防蚀的坚固防线。二是要结合拆迁工作的职务犯罪案件,广泛开展法制讲座和警示教育,以专题讲座、案例剖析、旁听庭审、现身说法等形式教育和警示干部职工,使反腐倡廉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拆迁工作人员对腐败的免疫力,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

3.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一是健全拆迁补偿工作细则。合理构建拆迁补偿工作细则可以规范拆迁行为,调节拆迁过程中公私权利的冲突,平衡各方的利益,促进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根据有关拆迁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及拆迁中反映出的具体问题,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拆迁补偿工作细则,并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拆迁程序、补偿原则、补偿方式及标准、法律责任等作出合理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拆迁房屋楼层认定和违章与合法建筑的界定的具体规定。同时合理安排和完善拆迁工作的分工制约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保证正确行使权力。

二是完善拆迁补偿的公示制度。在拆迁工作中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强化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透明,这无疑是预防拆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治本之法。要增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实施“阳光拆迁”、“阳光补偿”,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维护民生。因而,不仅要公开拆迁补偿的政策、方案,还要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监督,具体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公开:(1)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不仅要把拆迁补偿方案、程序、标准等在当地公众场合进行公告公示,还要把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依据以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建筑物及青苗、渔塘、坟墓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办公电话、监督电话印制成册,按户发放给每个拆迁户手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2)公开被拆迁房屋及附着设施细况。对被拆迁人的具体事项,如被拆迁人的门牌号、产权人、户籍人口、房屋性质、房屋结构、楼层、合法面积、违章面积及附着物等,在调查测量签字认可后,逐一列表登记,在报相关部门备案的同时,要在拆迁范围公共场所上墙公示;(3)公开拆迁补偿的过程和结果。对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房屋估价、补偿金额、补偿结果及面积的变更、个案的处理等具体事项,要在拆迁范围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示;(4)公开投诉和复议渠道。对拆迁办公地点、办公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都应公开透明,让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

三是规范个案处理程序。个案处理是对原有基础资料及数据的变更,因此个案处理的程序必须有一个规范的操作流程。建议个案处理必须建立在复核基础之上,通过集体议事的方式形成初步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方可执行。在此过程中应形成复核资料、复核结论、个案小组会议记录、书面请示及县政府批复文件,并将相关资料装订存档备查,同时,将个案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4.加强对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易发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一是加强拆迁房屋的基础测量和备案工作。被拆迁房屋随着拆迁工作的进行将成为消失的标的物,给事后的核查监督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应加强对拆迁房屋的基础测量工作,建议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如国土、建设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参与,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拆迁房屋进行测量、拍照,锁定构筑物面积和附着物,同时界定房屋的性质,并由房屋所有人和工作人员双方签字认可,形成第一手原始资料,指定资料管理单位和人员,并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和计算数据表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绝不允许原始资料仅有一份,且保管在个别人手中,否则遗失或擅自改动后无法搞清真实情况,同时也不利于相互监督。

二是做好重点环节的复核工作。拆迁工作机构应在机构内成立复核部门,该部门对测量后形成的基础数据和有变更、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专门复核,同时参与拆迁房屋安置补偿的合同签定工作。防止基础数据的误算,合同数据误填,并为事后个案处理上提供复核情况说明。

三是强化事后监督评估机制。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机构应将工作结果上报政府及相关部门,由相关监督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事后监督和调研,并对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以便总结经验,发现不足,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利于规范今后的政府征地拆迁工作。

四是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实行双向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检察院与拆迁安置工作相关单位联合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将预防网络深入到拆迁安置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开展同步预防。其次依靠人民群众,对社会和广大市民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让广大市民参与监督,形成内外双向监督机制。

5.加强对拆迁市场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特别要加强对招投标办、拆迁单位、监理、评估等相关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加大对具有行贿以及其他违规拆迁等行为的拆迁单位的处罚力度,净化拆迁市场环境。要明确政府在拆迁中的职能定位,做好相关管理监督工作以及其他协助性工作,促使拆迁工作公平、公正地推进,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6.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对该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既要坚决、又要慎重。要从根本上解决拆迁中的各种违法犯罪问题,必须把从严打击此类问题纳入反腐败的总体格局之中,不断加大对拆迁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在查办此类案件要主动向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将查办案件工作置于党委的坚强有力领导之下,保障拆迁项目顺利推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那些胆敢以身试法的腐败者,不论是谁,必须依法严惩不贷,发现一个,及时查处一个,决不手软。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有效地震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要认真落实江苏省检察院关于查办和预防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查办的案件,认真分析案件发生的具体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