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报到证需要什么材料:当前我国税制与财务的冲突与协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4:30:27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会计分支,它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一起成为现代会计的三大支柱。在我国,目前税务会计还只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

    一、税制与财务产生冲突的原因

    1.目标不同。税收会计的目标是提供税收业务信息,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上交入库和公平税负。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了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合理、合法,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经济信息以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

    2.计量所得的标准不同(核算基础、处理依据)。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存在某些差别,其中最主要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上。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因为计算应税所得是要确定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财务会计只是遵循会计准则,依照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应该视此为正常情况。

    3.内含(对象)的概念不同。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即与计税有关的资金运动。这就是说,原来在财务会计中有关税款的核算、申报、解缴的内容,划归税务会计,并由税务会计作为核心内容分门别类的阐述,企业财务会计只对这部分内容作必要的提示即可。

    4.计算损益的程序不同。税收法规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强调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不同。各国所得税税法都明确规定法定收入项目、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及其金额的确认原则和方法。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两者金额后,其差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会计以此为法定依据,但在实际计算时,是在“会计所得”的基础上调整为应税所得。当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与税务会计不一致时,财务会计的核算应服从税务会计的核算,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

    二、税制与财务的协作方法

    1.规范业务处理。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税务制度与财务会计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值的处理等问题,税务制度应注意与财务会计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由于其会计准则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或缺少有效的会计规制,则针对这些业务类型的协作中税收的处理难随其行,目前如果硬性加强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调只会带来日后发展中更大的不确定性,如对企业并购、转移定价以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处理,所以要首先在会计准则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步伐,使业务处理逐步规范化。

    2.加强税制与财务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法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国家其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订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度由政府制订,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要加强联系,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法规的协作。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相互宣传的一个重要媒介,可以提高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3.做好企业纳税调整。会计改革和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做出相应的调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准则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准则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准则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督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4.加强信息披露。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我国会计准则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订,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建议制订《企业会计准则——涉税交易与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则》。使会计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利用数据分析优势使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进一步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