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洛加效果怎么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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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安发【2010】1478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0〕24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顿关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目标任务。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确保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下达指标以内。    二、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3.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建立“一岗双责、层层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机制,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工资权重;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强化科技创新对煤炭行业的引领作用,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煤矿设备,提升矿井装备现代化水平;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煤矿企业要把安全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要求;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做到均衡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和违反作业规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严禁企业未经审批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严格落实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控制各项工程施工进度,按照主体工程进度同步建设安全设施,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5.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六项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隐患和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由煤矿隶属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在严肃追究主要技术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盯紧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严格正规循环作业,严格控制井下采、掘面个数,强化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坚决杜绝“三超”、“三违”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存在“三超”“三违”生产行为的,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的,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处置不迅速的,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矿井水害防治规定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等重大隐患的,除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外,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     7.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3号令和省煤炭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加强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并报隶属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切实做到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未制定和执行领导干部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依照《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8. 加强煤矿企业技术基础工作。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瓦斯抽放系统、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     9.加强煤矿调度指挥系统的建设。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调度指挥管理体系,明确调度职能,合理配置调度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省厅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充分发挥调度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指挥、协调的作用。     10.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煤矿企业要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把班组安全生产建设作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班组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要广泛开展煤矿企业班组、班组长和特聘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评先创优活动,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班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1.继续开展安全培训教育。遵循实际、实用、实效原则,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煤矿企业切实抓好农民工和新上岗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切实抓好重组煤矿管理团队、关键岗位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项培训,特别要抓好采掘区队成建制的培训,采取以矿带矿、以队带队、业务部门对口服务,以及请专家到企业培训、组织外出学习等多种措施,提升全员专业技术技能基础素质;加快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加大企业领导层、中层干部和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力度,从基础区队中选拔一批有实际操作经验的工人到煤炭专业院校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5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2.加强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职能,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确保“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推动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煤矿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煤矿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3.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省厅《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调度室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全过程,落实到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全省生产矿井必须在2011年底前达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逾期未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改;新建、改扩建及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未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调度室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规定,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的,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4.加大安全投入,合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煤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的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加大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加快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大系统”建设步伐;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各项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措施筹集资金,加大投入,确保科技、装备和安全生产需要,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     15. 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加快装备升级和技术改造步伐,大力发展采掘机械化,着力提升矿井装备现代化水平。加强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推动数字化矿山建设,实现减人提效保安。严格按照国务院23号文件和国家安监总局152号文件要求,安装完善“六大系统”技术装备。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含建设矿井)要全面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驻晋中央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水平;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相关证件,停工停产。     16.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针对安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与专业高等科研院校、机构加强协作并开展科研攻关;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    四、严格标准,强化煤矿安全准入工作     17.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管理。加强对申办、变更、延续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审查把关。严格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矿井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不得通过降低核定能力富裕系数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健全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依法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8.严格控制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模。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实施意见》精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生产矿井能力核定以上述规定为限。     19.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必须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保证矿井地质勘查程度达到相应级别。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矿井,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地质勘查程度不够、特别是未查明瓦斯和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矿井设计的单位要具有相同类型项目设计业绩。     20.加强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施工、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施工、监理业务,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建设生产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21.严格安全设施的进度建设。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否则,必须停止施工,抓紧配套完善相应安全设施。矿井建设完成进入联合试运转前,必须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五、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     22.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各类矿井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确保各类矿井“三落实”切实到位,针对特殊时段和重大活动期间,加强重点专项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好“5人小组”安全包保检查作用,保证24小时不间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及建设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态势平稳运行。要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精神,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国土、公安、司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煤矿。     23.进一步强化安全执法。认真制定专项措施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对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提高执法效能,强化跟踪执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行为前纠后犯、明纠暗犯。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凡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存在非法生产行为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同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和指令的,颁发证照的部门要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整合矿井在规定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改造期间违法生产的,要坚决取消其整合资格,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4.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制度,注重从基层选拔懂专业、懂技术、懂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优秀人员,充实到各级安全监管岗位。同时,加强现有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教育,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能力。各单位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激发队伍的工作积极性,造就一支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队伍。     25.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多提合理化建议,积极参与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充分发挥民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26.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责成相关部门降低或撤销其资质。经调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除追究其相应事故责任外,还应通报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并依法作出经济处罚。    六、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27.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煤矿矿山救护队建设,加紧建设全省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加大应急投入和扶持力度,增配技术先进、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高、精、尖大型和特种救援救生装备和设备,努力提升整体装备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强化兼职救护队建设,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技术装备,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积极推进各企业单位建立应急互助机制,发挥各企业应急队伍在区域联防和救援互助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相应数据库,完善专家信息共享机制和参与应急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与辅助决策作用,提高科学处置水平;针对煤矿各类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灾变,强化救援物资保障能力建设,以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救护队为依托,建立重要救灾物资基本储备系统,扩大常备应急设备及救援物资的储备量,适当增加抢险新材料、新设备,并采取政府、企业相结合投入采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的方式,逐步购置一批大型排水、灭火、深孔救援、运输等设备和装备,建立高效调运机制,实现“第一时间调得出、用得上”的目的。     28.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企业要健全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对预案工作的审核,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预案学习和演练活动,提高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确保预案质量。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29.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预警。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切实落实企业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积极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预警,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30.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评价体系,逐级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检查、进度监控、考核通报、兑现奖惩;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对发生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1.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该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进行公告;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32.加大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罚力度。按照国务院23号《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系制度,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议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行为。    八、完善政策,不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33.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报告、通报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促进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加大对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安全技术改造、整顿关闭、科技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34.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煤炭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规划之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序、规范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技改,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严格监管,把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定期发布区域淘汰落后开采工艺和装备目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不断提高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35.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要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完善煤炭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建立省级安全生产培训基地,鼓励煤炭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依托我省高等院校,继续举办煤矿相关专业大专班和专业证书班,进一步强化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和专业学历教育,加快培养煤矿生产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煤炭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抄送: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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