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美庭微商城: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6:34:36
一、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2、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二)减税:无机构场所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
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三)免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的利息;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二、税收协定规定
我国目前已和91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所得、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权转让收益等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税率按国内法10%征收预提所得税。
(一)对股息所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国家如下:
1、5%税率的国家: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
2、7%税率的国家:阿联酋、奥地利
3、8%税率的国家:埃及、突尼斯、墨西哥
(二)对利息所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国家如下:
1、5%税率的国家:科威特、老挝
2、7%税率的国家:阿拉伯、阿尔及利亚、新加坡、香港、澳门
3、7.5%税率的国家:牙买加、古巴、尼日利亚
4、8%税率的国家:塔吉克斯坦
(三)对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国家如下:
1、5%税率的国家:古巴、委内瑞拉、玻利瓦尔、格鲁吉亚
2、7%税率的国家:保加利亚共和国、罗马利亚、香港
3、7.5%税率的国家:尼日利亚
4、8%税率的国家:塔吉克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