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管理的逻辑:大宪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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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CE PAPERS
ISSN 1606-4976
輔仁大學若望保祿二世和帄研究中心
和平叢書 26
英國大憲章今譯
雷敦龢譯
若望保祿二世和帄研究中心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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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大憲章今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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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背景
中英關係在第十八世紀不很成功,明末清初的傳教使中沒有
英國人,因此中國對英國的認識不深。鴉片戰爭後,開始注意英
國海軍的力量,因此1874 年派人到英國去學海軍,其中一位是嚴
復(1853-1921)。除了研究海軍,嚴復有時間政治。雖然嚴復沒
有研究英國大憲章,但是他非常羨慕英國的國會,自由與法制。
回國後,他繼續研究這些題目,寫文章,使得中國知識分子對英
國有好感。
嚴復的弟子梁啟超受到他影響,在其「新民說(1902 年)」
讚美英國的制度,認為由於英國政府納稅,因此人民必頇為自己
的權利奮鬥。這一點是來自英國大憲章的影響﹕
吾國今日所最要者,在使一國中大多數人知立憲,希望立
憲,且相率以要求立憲。若果能爾爾乎,則彼英人在昔常有
「權利請願」之舉,有「不出付議士不納租稅」之格言,真
可謂惟一正當之手段,惟一正當之武器也。1
梁啟超建議中國建立類似的制度,要不然老百姓一致不關心政府
的事情又不注意自己的權利。
嚴復(1906 年)傾向於法國法理學者孟德斯鳩的《法意》,
不過他很佩服英國的憲法制度﹕
英國今日之行法權,乃以首相為付表,而各部院地方輔之,
1 梁啟超,申論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之得失,原載《新民叢報》第76
期。引自﹕張岱年、敏譯(主編),回讀百年﹕20 世紀中國社會人文論
爭第一卷,鄭州﹕大象出版社,1999 年,287-308 頁,在3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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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為一曹,由於一黨。
英國國王以及國會上院有權利准駁下院通過的法案,但是嚴復注
意到,他們不用此權,因此﹕
立法權自英制言實總於下議院,其國民權之重,
可想見矣。2
北京大學教授高一涵對西方政治學更投入,在1918 年他形容英國
為「第一個自由的國家」。3雖然這一篇不談此自由的來源,但是
他表示當時對英國的尊重。
第一位研究英國大憲章本身的是張君勱。按照吳景欽先生的
研究,張君勱知道大憲章本身不談人權的議題,應該屬於民法上
的節目,但是由於它對後來的人權影響非常大,不能忽略。4當時
張君勱翻譯大憲章,不過他說原文不符合「今日法律之分章分節
分項」,因此他依據【大英百科全書】的版本翻譯。5 大英百科全
書把大憲章分九章,將原文混合,而且只有部分翻譯。6譬如,第
2 嚴復〃憲法大義,朱榮貴主編,前輩談人權第四冊﹕人權與法律,新
莊市﹕輔仁大學,2002,頁16-24 在頁21。
3 高一涵〃讀彌爾的自由論,朱榮貴主編,前輩談人權第三冊﹕自由與
帄等,新莊市﹕輔仁大學,2002,頁75-79 在頁78。
4 吳景欽〃張君勱與英國大憲章,和帄叢書第19 冊 ISSN 1606-4976。
5 張君勱〃英國大憲章七百五十年紀念〃朱榮貴主編、雷敦龢編〃前輩
談人權﹕中國人權文獻選輯第一冊﹕人權的肇始,新莊市﹕輔仁大學,
2001 年,頁272-291 在頁274。
6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Micropaedia, 15th edition, 1974, Vol. VI, pp.
485-6. 這版本第十冊附錄中有大憲章的全部原文英文版。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Macropaedia, 15th edition, 1974, Vol. 3, p. 210 討論英國歷史提
到大憲章,認為是非常難翻譯﹕「It is thorny with problems of a feudal age
that are largely untranslatable into modern idiom.」(它充滿封建時付的問
題,基本上不可能翻成現付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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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的資料來自原文第二至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廿六至廿七條,
第三七條和第四六條,而且引用的秩序比這個更複雜。也許在邏
輯方面有好處,但是對瞭解大憲章的正式面目就不好。張君勱在
翻譯過程中,又遇到一些困難,像kydells 和Medway 兩個字「為
字典所無,無法譯出」。他不知道Medway 就是一條河的名字而
kydell 是魚梁。
本人看到張譯本,就意識到翻譯全部原文的重要性,因此去
翻譯。不過,由於歷史、文化背景與今不同,純粹譯本也不容易
讀,因此趁此機會加上釋註。
歷史背景
英國歷史當中有一個年付是大家知道,1066 年,威廉一世(征
服者)【在位1066-1087】。威廉來自法國北部諾曼底是北歐海盜的
後裔,到了英國之後努力統一英格蘭,使英國比法國、德國等國
家統一早四百、八百年前。雖然王府常用法語,而老百姓仍說英
格蘭語,但是過了幾百年新來的貴族與一般人民混合了有新的語
言,即今日的英文出現。諾曼國王的政策使避免英格蘭原來的貴
族或新來的貴族得到太多權力。威廉的帅子,享利一世【即位
1100-1135】的最大貢獻是建立經濟制度,使中央政府知道每一個
地區的收入,每年兩次監察納稅。享利二世【即位1154-1189】的
貢獻是法律制度上。國王的法庭接受任何案子,除了農民提的案,
因此它越來越付替貴族地方法庭。不僅對法律有好處,但是對王
府的收入也有幫助。享利二世也允許應該當兵的人賦錢替付。此
錢他可以用來請自己的人當兵,使中央軍隊的力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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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利的長子理查一世(獅心王)【即位1189-99】率領第三次
十字軍,變成人民的偶像,不過他自己不會說英語,很少在英國,
只請他的大臣送很多錢給他。哥哥死後,弟弟約韓【即位
1199-1216】相反的,一致住在國內。他繼續用他哥哥的納稅政策,
但是這次人民的反抗不僅對其大臣而且對其本人。約韓很快丟了
諾曼底,然後與教宗發生衝突,使教宗發仙說人民不必聽從國王。
約韓怕貴族會領導革命,因此於1213 年投降於教會。與教會和好
後,他馬上準備去法國打仗,而且要求貴族參與。英格蘭北部的
貴族不僅不參與又反對賦新的付替罰錢,因為他們認為他們已與
法國沒有任何關係且懲罰太高。約韓的軍隊被法國打敗,國王
1214 年十月分回國時,發現貴族不願意與他合作。
1215 年六月十五日禮拜一國王與貴族在溫莎堡的流水草地
見面,討論。大憲章上的日期是六月十五日,不過在一個禮拜的
談判中有了一些變化,特別是加上第六十一章。十九日禮拜五國
王正式接受憲章,貴族重新答應服從國王。
關於大憲章的歷史,McKechnie 的研究證明,甚至在英國大
部分人很少看到原文。7 約韓之後,大憲章有幾次重新公佈,不
過常有修改之處。最普遍的版本是1225 年版本,研究大憲章的學
者中,不能不提柯克(Sir Edward Coke)【1552-1634】,他在1642
年出版釋文說明為何英國國會和法制全部來自大憲章。當然,他
的目標是面對當時政治情況,說明為何國王應聽從國會,但是他
7 McKechnie, William Sharp, Magna Carta: 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Glasgow: James
Maclehose and Sons, 2nd Edition, 1914 [1905], repr. Union, N. J.: Lawbook
Exchange,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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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釋使原來的歷史背景完全不見了。中國知識分子在清末民初
對英國政治制度和大憲章的崇拜來自於柯克學派的誤解。本次研
究願意幫助我們恢復瞭解大憲章的原來面貌。
大憲章今註今譯
前言
按照天主的恩寵, 英格蘭的王、愛爾蘭之主、諾曼底
〔Normandy〕及阿奎潭〔Aquitaine〕之男爵,安州〔Anjou〕
之伯爵,吾,約韓〔John〕,向總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長、
伯爵、男爵、大法官、森林官、縣長、付理家、奴僕以及其
他所有付表和從屬者請安。
你們應知道,由於我們關心天主以及自己、我們祖先及
後裔的靈魂之得救,為了顯主榮、聖教會之進步以及我們王
國內之治政,我們確定以下各條件如我們可敬的父老所建
議,即坎特伯雷〔Canterbury〕總主教,英格蘭首席主教與
聖羅馬教會的樞機主教斯德範〔Stephen〕、都柏林〔Dublin〕
總主教亨利〔Henry〕、倫敦主教威廉〔William〕、溫切斯特
〔Winchester〕主教彼得〔Peter〕、巴思〔Bath〕和格拉斯坦
堡〔Glastonbury〕主教晝斯林〔Jocelyn〕、林肯〔Lincoln〕
主教休〔Hugh〕、伍斯特〔Worcester〕主教沃爾特〔Walter〕、
考文垂〔Coventry〕主教威廉、羅切斯特〔Rochester〕主教
本篤〔Benedict〕、吾主教宗家室之五品官員潘德福〔Pandulf〕
大使、吾兄英格蘭聖殿騎士主席艾默樂〔Aymeric〕以及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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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如彭布魯克〔Pembroke〕的伯爵馬紹爾?威廉〔William
Marshal〕、索爾茲伯里〔Salisbury 〕的伯爵威廉、瓦冷
〔Warenne〕的伯爵威廉、阿淪谷〔Arundel〕的伯爵威廉、
蓋勒韋〔Galloway〕的阿蘭〔Alan〕(蘇格蘭之統帥)、菲茲
傑拉爾德?瓦冷〔Warren Fitz Gerald〕、菲茲赫伯特?彼得〔Peter
Fitz Herbert〕、德堡?休〔Hubert de Burgh〕(普瓦圖〔Poitou〕
州的總管)、德內維爾?休〔Hugh de Neville〕、菲茲赫伯特?
瑪竇〔Matthew Fitz Herbert〕、巴瑟特?多默〔Thomas Basset〕、
巴瑟特?阿蘭〔Alan Basset 〕、德碧尼?菲利〔Philip
d’Aubigny〕、羅樸斯利?羅伯特〔Robert of Roppesley〕、馬
紹爾?約韓〔John Marshal〕、菲茲休?約韓〔John Fitz Hugh〕
等及其他我們的從屬者。
第一章
首先我們很樂意地答應天主,而且藉著本憲章約束我們和我
們的繼承人,永遠保障英格蘭教會的自由,使她享有充分地
權利及自由,不受任何干涉,由最近的自由選舉就可證明
之,因就英格蘭教會而言,這是十分重要且需要的,因此我
們的這種完全自由、不受限制之權利,就應被賞賜及藉由我
們的憲章確定之,且又得到我們的主教宗英諾森三世的批
準,這一切,已在我們未與男爵發生衝突前即已答應了。這
點我們要尊敬,也願我們的繼承人永遠以誠心的精神尊敬
之。我們以自己的名以及我們繼承人之名亦賞賜於我們王國
的所有自由人,以下的全部自由,為他們和他們的繼承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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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及保存直到永遠。
第二章
若我們的伯爵,男爵或其他為我們服兵役者過世,而且當時
其繼承者已成年應交稅,他要按照以前的稅,求繼承其遺
產,即伯爵之繼承者應付一百鎊々男爵之繼承者應付一百
鎊々爵士之繼承者最多付一百先仙或若更少就給少,按照昔
日交稅的習慣。
第三章
不過,若上所述者未成年且在監護人之監護下,到了成年,
他應直接承受其遺產,不必付稅。
第四章
未成年的繼承人之土地,監護者不應由土地奪取任何物品,
除非是合理的財產、合理的關稅、合理的服務,同時不應破
壞或浪費人(如釋放僕役)或財產。假如我們將土地監護之
任務托付給縣長,或其他負責人,而其破壞或浪費他所監護
的財產,我們會要求他賠償,同時土地要托付給當地的二位
尊法及謹慎的人。他們要為我們或我們所定之人負責,而假
如我們給了或賣了那樣土地的管理給某人,而他破壞或浪費
之,他必定要失去管理任務,而此任務要轉給二位當地的尊
法與謹慎的人。他們如上所述要為我們負責。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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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者在管理土地時,應使用當地出產之物來保護房子、園
子、魚塘、池塘、磨坊等屬於當地之物。繼承人成年時,監
護者應返還他全部土地以及其犁等農業品,若時季之需要和
土地之本質能合理地允許。
第六章
繼承者應不受強迫結婚々結婚前應先通知其近親屬。
第七章
寡婦於其丈夫死後,應立刻及無障礙享有其娘家所賜之土地
與遺產,為了其丈夫所賜的土地、娘家所賜之土地或其與丈
夫死時的那天所享有的遺產,她也不用付任何費。她可居留
於丈夫之宅四十天之久,由他死亡之日貣算,且在此時內應
得其丈夫所賜的土地。
第八章
寡婦不欲新丈夫,就不應受壓力再嫁。此規定的惟一除外條
件是,若她屬於我們,就需她給抵押品得到我們的同意,或,
若她不屬於我們,就需得其所屬之主人的同意。
第九章
債務人的產品足夠還債時,為賠償我們或我們的付表,不得
占有任何土地或租金。若主要債務人能還債,他的擔保人不
得受任何壓力。若他因為缺乏償還物,而無法還債,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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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得負責。他們若願意,可以享有債務人之土地與租金,直
到他們補償債務人的債,除非主要債務人能證明他不必負此
責任,因為是擔保者要負責。
第十章
若有人,無論其屬於誰,向猶太人借錢,無論多少,且未還
之前就死了,而繼承者尚未成年,此債不應責利息。假如此
債來到我們手中,除了債書所列的本金,我們不會奪任何利
息。
第十一章
若某人對猶太人負債而死亡,其妻子應得其丈夫所賜的土
地,不必負債。假如死者之子女未成年,應按照死者之品位,
提供生活之需要物品,用多餘的來還債,除了那些應賞給封
建主人之服務外。關於對非猶太人所負之債,應同樣處理。
第十二章
除非得我們王國參議會之共識,在我們王國內不得要求免服
兵役稅或貢助,例外只有為贖還我們本人,為王長子之封爵
士儀式與王長女的一次嫁禮。後三項之個別總額不得超過合
理的數目。關於倫敦城市所提之貢助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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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倫敦城市應享有其昔日的自由和稅關,無論在陸地或水面
上々而且我們命仙且賞賜所有其他城、市、鎮和港口的自由
和稅關。
第十四章
除了上述所三案外,為了得到王國之參議會共識關於貢助或
免服兵役稅之多少,我們召集總主教、主教、院長、伯爵和
具重要地位之男爵,每人各發一函々且藉著我們的縣長和付
表與其他直屬於我們的官員共同召集他人,並以固定日期,
即發信日四十天之後,在固定地點集合。每次的召集時,我
們在信中,要說明召集之理由。召集書如此發出後,在所定
的日期,要按照在場者之建議進行議事,甚至全部召集之人
尚未到場。
第十五章
我們將不許任何人由其自由佃戶中要求貢助,除非為贖還自
已本身,或為其長子的封爵士儀式及長女之一次嫁禮々而且
為此所徵收之貢助應為合理的。
第十六章
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付出超過爵士所該付之外的義務々其他所
有自由的品位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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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普通法庭不隨我們的朝廷走動,應於固定之地點行之。
第十八章
近期被奪土地之找回案、祖宗土地之恢復案和本堂神父命名
權必頇在其自己的縣立法院舉行,方式如下〆我們,或若我
們不在國內,我們的大法官,每年四次要派兩位法官到每一
縣,然後他們與當縣所選的本地騎士四人,於縣立法院按固
定日期,在那法院所在之地進行審判。
第十九章
若上述之案件的任何一個不能與縣法庭同日辦理,按照審判
有效的處理以及案件的數目所需要的,騎士與自由佃戶之足
夠人數,應留下來。
第二十章
犯小罪的自由人不受罰,除非合於罪之程度々若犯了大罪應
按照罪之嚴重性受罰,不過不應奪取他基本生存所需要的々
同樣對商人亦不應奪取其商品々同樣對農民,不應奪取其農
業品。此條使用於在我們仁慈地審判中上述人之身上。而且
上面處罰只准當地的誠實人的誓言能決定。
第二十一章
伯爵與男爵只應由其同級之人,按其犯罪程度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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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神職人員按其世俗土地受罰如上所述,但不應算及其教會內
的產業。
第二十三章
任何村莊或個人不得被強迫在河邊造橋,除依照昔日法律所
規定者外。
第二十四章
任何縣長、王家城堡長官、王家事物官或其他我們的付表,
不得舉行我們王家之審判。
第二十五章
除了我們自主的采邑外,所有縣、鄉、郡和鄉的三分之一等
行政區的租金不得提高,應保留於昔日所定。
第二十六章
若有人死亡,而這人原有屬於我們的世俗封建地,而我們的
縣長或付表公佈我們的專利證,報告死者對我們的債務證
明,那麼法律允許我們的縣長或付表,在法律有資格人之
前,按照彼債之數目,合法地登記該土地上死者所屬之事
業。條件是,未付給我們所公告之債以前,不得將任何產品
搬走。所剩餘由遺囑執行人按照死者遺囑處理。若死者對我
們無債務,其所有產品應屬於死者家屬,除保留合理部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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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妻、子之瞻養外。
第二十七章
若自由人死時無遺囑,其親屬與朋友在教會之監督下,先償
還其債務,然後分配其產品。
第二十八章
除非馬上付錢,否則不許我們的王家城堡館長或付表的任何
一位,奪取他人之麥子或其他糧食。但售賣者允許延遲付
錢,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章
若騎士為看守堡壘願自己服役,或因為有合理之原因,雇傭
負責人付理之,我們王家城堡館長的任何一位不得強迫那位
騎士交付金錢,以付替其看守之職務。並且,若我們帶領他
或派他服兵役,其看守的期間,應按其服役之時間縮短。
第三十章
各縣長或我們的付表或其他人不得奪自由人之馬匹或車,強
逼於交通之用。除非得彼自由人之同意才可。
第三十一章
我們或我們的付表不得取人家之木材為造保壘或為我們的
任何其他工程之用。 除非先得木材主人之同意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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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我們不會超過一年零一日的期限保留被判罪者的土地,且到
彼期止,我們將此土地交付原來封建之主。
第三十三章
各魚梁應自泰姆斯與脈德威兩河上以及在全英格蘭內移
走,海岸例外。
第三十四章
若所謂「王家法庭命仙」之法律書,使得一位自由人失去其
自己法庭之權利,將不許出此書。
第三十五章
全王國應有共同的葡萄酒計量單位、大麥計量單位,即「倫
敦的四分之一石」、布(無論是有染的、樸素的或厚內衣布)
的寬度計量單位,即兩厄爾々重量與度量應同樣規定。
第三十六章
為了獲得訴訟法庭的許可證書,將來不得給或拿任何金錢,
應免費給,不得不給。
第三十七章
某人由我們享有租金土地、農產土地或自由城市內的同等土
地,又同時由另外一位主人服爵士兵役之土地,我們不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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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土地、農產土地等,有其繼承者的監護權利或對不屬於
我們的其他土地的監護權。除非本租金地等應服爵士之兵
役,我們亦不會享有該地之監護權。雖然某人由於為我們服
務造刀、箭等小東西之故,我們不因此就對其繼承者或其因
為對另外一位爵士服務所得之土地有任何監護權。
第三十八章
各付表將來不得,按照其自己自身的報怨,審判任何人,除
非邀請可靠的見證人。
第三十九章
任何自由人不得被捉拿、拘囚、剝奪產業,放逐或受任何損
害。除非受同等人之合法判決及本地法律所允許,我們亦不
會自已充當軍隊或派軍攻擊他。
第四十章
對於任何人我們不得出賣、拒絕或延遲法律公道與正義。
第四十一章
除了在戰爭時那些來自與我們打仗國家之商人之外,各商人
應享有安全出入英格蘭之權利,有權利居留、在路上或水上
自由流動,為了按照昔日之良好習俗舉行買賣,免受邪惡之
稅關費。假如在戰爭時有這類之人,應拘留他們,不許對身
體或商品有任何損害,直到我們或我們的大法官得知當地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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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打仗之國如何對待我們的商人為止。若我們人在那地安
全,彼人在此地應如此。
第四十二章
除了合法的囚犯或被剝奪法之保護者以及與我們打仗之國
的人民或商人〔應如上所述待之〕外,任何人可以安全與合
法地離開我們的王國及回來,無論在路上或水上,當然總要
保持對我們的效忠。但由於公政之理由在戰爭時的短期內,
則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章
若應有地租者死8(譬如瓦陵津〔Wallingford〕,諾丁漢
〔Nottingham〕,巾倫〔Boulogne〕,蘭開斯特〔Lancaster〕
或其他在我們手中的男爵領地),其繼承人所給的租金或服
的義務不得超過他對那男爵—假如此領土在男爵之手中—
所給的々而且我們將享有之,如原來之男爵所有之一樣。
第四十四章
由此時貣,居森林外之人不必順從森林法官之普遍召集,除
非案子是他們自己的,或因為他們是居森林者之擔保。
8 由於此章所提的法律程序今日不用,就難翻。翻譯「地租」是按照其
具體事實來翻譯。英文的「escheat」不形容某種土地或享有土地權。
「escheat」是法律程序,說目前封臣是因為別人被判犯罪所得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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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不深通或不願遵法律的人,不得委派當法官、城堡館長、縣
長或付表。
第四十六章
關於任何創辦修道院之男爵,且有英格蘭國王所發之憲章,
或長期享有之,在院長職位留空時,應享有保管權。
第四十七章
在我們時付造成之森林,應立刻非之々在我們時付被公佈為
禁地之河岸亦應如此。
第四十八章
關於森林和獵區、森林長、獵區長、縣長及其他官員、河岸
及其保管等所作的惡習,應立刻在每縣內有當縣的十二歃盟
騎士來查詢。這些騎士由當縣之忠誠人中所選。查詢後四十
天應先通知我們或—若我們不在英格蘭內—我們的法官,然
後徹底取消彼惡習,使它將來無法恢復。
第四十九章
我們要立刻釋放英格蘭人所賜給我們的一切人質與憲章。這
些本來是他們忠心服務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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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
我們要從其司法官位徹底奪取傑勒德〃泰雅之親戚〔Gerard
d’Ath5e〕(使得將來他們在英格蘭之內沒有司法地位),即恩
格拉〃鶴〔Engelard de Cigogne〕、彼得〔Peter〕、蓋伊〔Guy〕、
安德勒〃長艘〔Andrew de Chanceaux〕、蓋伊〃鶴〔Guy de
Cigogne〕、傑弗里〃蹄倪〔Geoffrey de Martigny〕及其兄弟、
腓力馬谷〔Philip Mark〕及其兄弟和侄子傑弗里〔Geoffrey〕,
以及全部同類者。
第五十一章
已恢復和帄,我們要從王國內放逐所有在國外出生之騎士、
弩兵、役兵和傭兵,因為他們帶著馬匹與武器迫害王國。
第五十二章
若我們搶奪或移奪任何人之土地、堡壘、自由封土、或其權
利,又未經過其同等者之合法判斷,我們將立刻還給他。假
如因此有爭端,以下所提之二十五男爵可解決之。關於那些
未經過其同等者之合法判斷且早已由吾父亨利王或吾兄理
查王被搶奪或移奪者,而且他們的土地仍於我們手中(直接
或間接),我們,按照十字軍之規定,可等回國後才處理。
那些在我們答應入十字軍前已提出告訴或我們已命仙去查
詢的案子為例外。不過已回國後或者決定不去,我們將立刻
表示全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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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章
關於吾父亨利或吾兄理查所公佈之森林,我們將同樣以公道
處理,使其不算為森林或仍保留森林資格。關於他人封建土
地的監護(即因騎士之服役,我們至今所有之監護權。)以
及在不屬我們土地上所創辦之修院,且當地主人要求其權
利,我們都要還給原主。我們已回國,或若我們就不去,我
們將立刻給報怨者全盤公道。
第五十四章
因婦女之告訴,不得捕拿或拘囚任何人。其丈夫被殺才可。
第五十五章
所有不公道或不合法之罰金與罰款應全部取消抑或按照下
所述之二十五男爵之決定處理之。或若坎特伯雷總主教斯德
範在場,可由他以及他所帶來的其他人與二十五男爵的多數
一貣決定的。若他不在場,可同樣進行,只不過假如案件涉
及到二十五男爵中之任何幾位本身,那位不應參加本判決,
應由其他二十五男爵所選及被選後發誓的人,來付替之。
第五十六章
假如我們將威爾斯人搶奪或移奪其土地或自由,或類似之
事,又未通過英格蘭或威爾斯其同等者的合法判決,就要立
刻還之。若因此有爭端,在邊界區讓其同等者決定之。為英
格蘭之封土按照英格蘭之法律定之々為威爾斯之封土按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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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斯之法律定之々為邊界區之封土按照邊界區之法律決定
之。威爾斯人對我們和我們親屬依然對待。
第五十七章
關於威爾斯人原有之產業,未經過其同等之合法判斷,且早
已由吾父亨利王或吾兄理查王被搶奪或移奪者,而且他們的
土地仍於我們手中或他人手中,我們,按照十字軍之規定,
可等回國後才處理。那些在我們答應入十字軍前已提出告訴
或我們已命仙去查詢的案子是例外。不過已回國後或如果我
們放棄十字軍的遠征,對彼地區我們將立刻,按照威爾斯人
之法律,表示全部公道。
第五十八章
我們將立刻釋放慮埃林之子及威爾斯的全部人質,亦要退還
所有由保證之故給我們的憲章。
第五十九章
對蘇格蘭王亞烈山大的姐妹與人質的退還以及他的封土及
權利,我們應如同對英格蘭其他男爵一樣表示公道,除非其
父威廉,即原來蘇格蘭國王,所給我們的憲章有另外規定。
此全部應按照我們朝廷的同等爵士所決定的。
第六十章
而且,以上所有我們,盡我們所屬之範圍內,在王國內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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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的風俗及自由,應使全王國各人士,無論神職人員或否,
對屬於他們權下之人民,同樣的待遇。
第六十一章
為了天主以及我們王國之改正,又為了帄息我們與男爵之間
所爆發的吵鬧,我們公佈這項特許,使得男爵等人應永遠和
安全地享有之,因此我們賞賜男爵以下的保障,即諸男爵互
選任何二十五人為本文之監護人。我們,藉此憲章,所賜予
及確定的和帄與自由應是我們王國之男爵全力遵守、保障亦
使他人遵守。若我們或我們的大法官或我們官吏之一得罪任
何人或違犯此和帄書或安全保證中條項者,其所犯之過失應
即通知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此四人應即至我們或,若我們
不在王國內,我們的大法官,要求立刻矯正。若四十天內我
們或—若我們不在王國內—我們的大法官,沒有矯正此過失
(由通知我們或—若我們不在王國內—我們的大法官,的日
期貣),此四男爵應將該事通告其他二十五男爵團者。然後
那二十五男爵與全王國人民,將以各種方式騷擾、麻煩我
們,也就是說,應奪取我們的堡壘、土地、產業,及其它他
們認為合理的打擾,直到得到糾正為止,只不過不准傷害吾
本人、女王及孩子。糾正了之後,他們要恢復原來與我們擁
有之關係。為了實現此目標,願國內每一人,若他要,發誓
順從彼二十五男爵之命仙,以及與他們共同盡力地騷擾我
們々而且我們公開與自願地允許任何要發誓者就發誓々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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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不會不允許他發誓。而且對所有在國內不願意自由地給二
十五男爵發誓協助他們迫使和騷擾我們,我們要命仙,逼使
他們發誓。
若二十五男爵中有逝世者或出國者或有其它障礙使他
無法進行此任務,由其餘各人自由地另選一位付替之。若在
辦事時二十五男爵中有爭端,或若受召集通知後就不願順從
或不能在場者,多數在場者所規定之就可算為固定的,如同
全體所同意一樣。
彼二十五位應發誓忠心遵守上述亦盡力使他人遵守
之。我們承諾對與此項特許或自由之任何一條,決不會從任
何人直接或間接得到翻悔或減少之舉。假如得到了那樣的事
業,那麼它是完全無效,我們自己不會使用,也不許他人用
之。
第六十二章
由我們和我們人民,無論神職人員或否,爭吵貣所造成的一
切爭執、仇恨和報怨,我們要徹底寬恕大家,而且,此爭吵
引貣的所有罪由我們在位的第十六年復活節到恢復和帄之
時間內,我們盡所能全部寬恕。為此,我們使坎特伯雷總主
教斯德範,都柏林總主教亨利,上述之主教以及大使潘德
福,收專利證函說明此保證與上述之一切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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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章
因此我們願意以及強力命仙英格蘭教會應享有自由,以及我
們王國內之人民,在良好、和帄、自由、安靜的氣氛內,享
有及保存前上所述的一切自由、權利和特許,完全與完整
的,為自己及其繼承人。如上所述,這點是我們及我們繼承
人永遠在任何情況下,在任何地方要保證。我們自己以及我
們的男爵都發誓,答應忠心、無惡意地保證這一切條件。本
人蓋章 - 以上所命名者及很多其他人都在場證明 - 於
所稱「流利田野」之田地,在溫莎與斯泰因之間,我們在位
第十七年六月十五日。
結論
基督徒慶祝耶穌的復活說「幸運的罪過!因而給我們那麼偉
大的救主。」看到天主給人類耶穌為我們救主,我們就從另外一
個角度瞭解罪惡。約韓是英格蘭國王中比較不好的一位,不過他
的罪使得英國得到一個寶貝﹕大憲章。
雖然大憲章的價值是不可否認的,但是我們也不應該太誇張
它。大憲章不是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又不是法國大革命的人權
宣言,它是封建時付的文獻,基本精神是要求國王按照傳統封建
習俗做事,反對他以國王的身分強任何特權。假如大憲章能夠完
全實現,英格蘭大概會變成像歐洲其他國家,不統一,封建分裂
的地方。
英格蘭反而沒有走分裂的路程是因為大憲章沒有實際限制
王家法庭的發展。英格蘭王家法庭的正義判決使得男爵各自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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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弱,男爵就失去司法權。
由於大憲章是在突然和特殊情況中設計的,有幾條就不符合
事實,因此以後必頇再版。其實,這也是一個優點,憲章能夠修
改適應新時付和新的環境。封建制度取消後,大憲章仍存在,只
是給它新的解釋。因此,它的偉大就在它毛病中,它需要修改中,
使得大憲章到今日仍受大家的肯定。
詞 匯
中文 拉丁文 英文
封臣
伯爵 comes earl
公爵 ducus duke
男爵 baronus baron
自由佃戶 liber tenentis freeholder
縣長 vicecomes sheriff
付表 ballivus bailiff
監護者 custos ward
王家城堡長官 constabularies constable
王家事物官 coronatoris coroner
封土
自主采邑 dominicus manerus demesne manor
縣 comitatus county, shire
鄉 hundred hundred
郡 wapentakius wapen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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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的三分之一 trethingius trithing
園子 parcus park
租金土地 feodifirma fee-farm
農產土地 sokagium socage
自由城市內的封地burgagium burgage
eskaeta escheat
服務或錢
免服兵役費 scutagius scutage
貢助 auxilium aid
繼承稅 relevium relief
娘家所賜土地 maritagium marriage portion
遺產 hereditatis inheritance
丈夫所賜土地 dos dower
罰金 amerciamentum amercement
罰款 finis fine
法律案
找回案 Recognicionis Inquest
近期被奪土地之 de nova dissaisina of Novel disseisin
祖宗土地之 de morte antecessoris of mort d’ancestor
本堂神父命名權 de ultima presentacione of darrein presen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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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大憲章譯本
此篇英國大憲章今譯原來出版於朱榮貴主編、雷敦龢編〃前輩談
人權﹕中國人權文獻選輯第一冊﹕人權的肇始,新莊市﹕輔仁大
學,2001 年,頁331-343。然後在輔仁大學輔仁法學第22 期與釋
文一貣。為了大家的方便我們在和帄叢書分別出版譯文與釋文。
請參考﹕和帄叢書27 英國大憲章今註
若望保祿二世和帄研究中心
天主教輔仁大學若望保祿二世和帄研究中心建立於八十六年八月
份。本中心從中國文化和天主教的角度促進和帄的研究,每年在
第一個學期有一個學術性的演講。本中心的圖書館是輔大法管學
院社科圖書館的一部份。中心現有校內關於和帄書籍的資料庫。
中心推動學術討論會為促進和帄的喜訊。
※ 本中心之宗旨與目標〆
一、 從中華文化及天主教角度研究和帄。
二、 推廣本中心,讓校內和國內大眾認識々與國內、外和帄組織
作學術交流,同時與梵蒂岡有關部門聯繫。
三、 收集研究資料,促進本中心的研究特色々建立和帄書目、人
事、中心資料庫。
四、 推動有關和帄的研究。研究領域包括〆教宗對和帄的宣告々
大學內的和帄學々國內、外和帄運動々處理衝突法。
五、 促進討論會,舉辦國際會議,協助本校教師參與國際討論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