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ps文档图标变为白色:淺談普通法與大陸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6:49:45

淺談普通法與大陸法

 一直以來,香港法學者對普通法與大陸法系誰優誰劣爭論不休。由於香港自成為英國殖民地後,一直實行普通法,對大陸法認識不多。更有不少人認為,普通法較大陸法優勝,一些人更誤以為大陸法即是「中國大陸的法律」。其實兩個法系各有特色,各有優劣,不能一概而論。為了消除社會各界在這問題上的誤會,遂撰此文淺談一下兩個法系的異同之處。

 內地現在實行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又稱羅馬法或民法。而香港則根據《基本法》第八條,繼續保留原有的普通法,又稱海洋法。我們在比較兩個法系時,有必要先認識清楚,普通法與大陸法的基本法理及歷史由來。

認清法理及由來

 縱使普通法與大陸法同時注重公義、民主和自由等價值,但在法理及實行上,有一定的不同之處。大陸法的源頭,是拜占庭帝國(ByzantineEmpire,即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IustinianusI)重新彙編古羅馬法,於公元529年頒布一部名為《民法大全》的法典。把法律系統地集結,重新編製成法典,這個過程稱為法典化(Codification)。法典化的主要目的,就是令法源(Sources of Law)更加明確清晰,這亦是大陸法的最大特色。

 普通法的雛形則成於12世紀。當時英國亨利二世(Henry II)統一法院,把法院案例定為正式法源,確立遵循先例(StareDecisis)原則。為方便引述案例,主要法院的判例會筆錄於案例錄編(LawReport),訴訟律師亦會引用當中案例作為辯論根據。普通法也有法典化的條文,即成文法(Statute)。經國會通過的成文法可以推翻任何判例,這又稱為「國會至上原則」(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在普通法,若主要事實相同,下級法院必須跟從上級法院判例。最高法院的判例可以約束其他任何法院,它可以推翻下級法院判決,也可以推翻自己以往的判決。法院若不想遵循判例,往往會花大量文章判別(Distinguish)案情,使其不依判例合理化。大陸法則沒有遵循判例原則,認為遵循案例違反了法官只釋法不立法的三權分立原則。判例只具參考性,沒有約束力。可是,為了令法律更加明確,人民更易適從,法官判案有時仍會引述有關案例,作出相同的判決。

不同法律解釋權

 兩個法系對法院的法律解釋權也有不同的見解。在普通法,由於判例對以後同類訴訟有約束力,所以解釋法律的本質等同立法。法學家哈特(H. L.A. Hart),於其著作《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Law)指出,在普通法下,「解釋」法律就是運用司法酌情權(JudicialDiscretion)透過判例訂立法律,所立的法律就是判例法(CaseLaw)。因此,法官會按需要對法律條文,在其判詞中作出大量解釋。在大陸法,法官則依照立法原意,應用法律(Applying theLaw)判案,所作的解釋並無法律約束力,法官亦沒有「發展」法律的角色。

 由於大陸法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只是應用原則而非訂立新法,所以更符合三權分立原則。他們在判案時,也比普通法法官更加重視立法機關的立法原意。當大陸法的法律條文有含糊時,釐清的責任落於立法機關而非法院。大陸法的判詞只會陳列有關條例、事實概要及判決,而不會作大量的法律解釋,所以判詞比普通法的相對較短。

法官角色亦不同

 除此之外,普通法跟大陸法對法官的角色看法亦有不同。普通法實行對抗進路(AdversarialApproach),即法官的責任只是確保公平審訊,衡量雙方理證據,從而作出判決。因此,不少法學者比喻法官的角色為中立裁判(Referee),因為他的角色比較被動,審訊內容主要由律師帶動。然而,大陸法採用偵訊進路(InquisitorialApproach),法官會對案件作出具體調查,審判的目的是找出真相(Truth),法官不會扮演旁聽角色,而會主動地審問證人及審查證物。

 綜合來說,普通法與大陸法各有特色。普通法的法官因擁有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因此法官的權力和影響力亦相對較大;大陸法則更符合三權分立原則,法源亦比較清楚。歸根究柢,一個地區應該採用怎樣的政制法制,應該視乎歷史因素和實際國情。隨覑內地與香港的經貿更加頻繁,港人將有很多機會到內地營商及工作,我們實在有必要更深入地了解兩個法制的不同,而不應預設前提,認為普通法必定比大陸法好。這樣,我們會避免不少不必要的衝突,也有利於消除彼此的分歧。 香港法律系研究生 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