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ghtroom6.1序列号:李小科:走近当代西方自由主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6 23:06:20
 自上世纪七十年以来,沉寂多年的社会政治哲学打破分析哲学对二十世纪西方哲学的垄断,一跃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显学;作为“现代世界特性”的自由主义随之再度成为西方学术界讨论的热点。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伴随市场经济的确立,贪污腐败的猖獗和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加剧,制约着中国社会走向公正、科学发展的制度瓶颈越来越突现出来。近年来,随着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许多学者将目光转向对西方现代国家制度与实践的重新认识。这使得近百年来引领和支撑西方社会走向高度发达的自由主义,再度成为我国学术界思考的主要理论话题之一。

  “自由主义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基本哲学”。它既是一种学说,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运动。它的理论内涵大体上由欧洲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个体主义、自由、平等、民主、社会契约理论等若干原则构成。西方自由主义迄今已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流变,涉及的领域广泛、人物众多、内容错综复杂。本讲力图以探讨关于个人、社会、国家(政府)三者之间权利、责任、义务关系的国家学说和正义理论为要旨,展开对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介绍和分析。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主要指近三十多年来流行于西方学术界的三大政治思潮: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诺齐克的“新古典自由主义”以及德沃金的“平等权利学说”。它们分别是西方历史上传统的几个主要自由主义流派在当今社会的延续、再生和发展;因此要真正地理解当今这三大流派,我们还得从它们的前身,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主要原则及其嬗变说起。

  一、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来源之一:古典自由主义

  政治哲学中所说的古典自由主义,既包括十七、十八世纪欧洲政治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各种社会契约理论和天赋权利学说,又包括在十八世纪末由亚当·斯密开启的功利主义思潮。

  1、自由主义的始基-社会契约理论与分权学说

  人们通常将英国的政治启蒙思想家洛克尊为自由主义理论的先驱。他与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所构想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理论、天赋权利和分权学说等成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

  (1)国家和政府诞生于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理论,是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政治启蒙思想家们从人类的“实践”理性出发,在面向人类的未来发展趋势时对人类以往社会发展所做的一种逻辑的、非经验的解释。他们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建立国家、成立政府以前,每一个个体不受任何组织或他人权力约束,平等地生活在一种纯粹自然的状态。在多种自然状态的学说中,以洛克的“完全自由和完全平等的状态”对后世最具影响力。他设定人人平等,天生地被自然赋予了不可由外力剥夺、侵犯的自然权利;人们相互独立,不依附于任何权威;任何人都不应该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一个人都有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但这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也存在着许多缺陷: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仅有的自然法只是一种理性的道德约束,不足于裁判人们之间发生的纠纷;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去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裁判者;缺乏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从而使得纠纷无法彻底解决。这种天然的缺陷使得每个个体所享有的自然权利又处在很不安全的状态,并促使人们相互达成一种契约,即每一个人都自愿地放弃一部分权利(每一个人在自然状态所享有的去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将其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再由他们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使。通过订立这种契约,逻辑地形成了国家或政治的权力,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和组建政府、建立公共权力和法律。但是,如果执政者违背契约,破坏公意,损害人民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幸福时,特别是当人民的自由、财产被暴力夺去时,人民就有权取消契约,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

  社会契约论为卢梭-康德一系的政治启蒙思想家们继承和发展,虽然后来也曾受到过休谟、边沁等人的质疑,但社会契约理论作为自由主义基石的地位始终没有能被动摇,并在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中焕发出新的生机。

  (2)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必须得到限制

  崇尚个体具有天赋自然权利的启蒙思想家们,大都担心国家或政府权力对社会成员的个体权利产生侵犯和伤害,为此他们主张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霍布斯将国家喻为《圣经》中提到的海怪巨兽“利维坦”。洛克认为,权力对于人类的弱点有极大的诱惑,权力集中会促使主权者去攫取权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并在立法和执行法律时只考虑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在契约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和政府,要加强对执掌国家公共政治权力的执政者的手中所拥有的权力进行限制,否则,人们境遇将要比在自然状态下更为恶劣。为此,洛克在主张主权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又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的构想。

  洛克的分权思想,由其后的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发展为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任何两者不能同时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无论是贵族或人民的机构)之手,否则,自由将不复存在;三权不仅要分立,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分权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约权力”。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被称为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定理”,并被美国宪法的制订者们加以应用和完善,形成美国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制衡”。http://academics.cacbo.com/show.php?contentid=9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