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的中文意思是什么:钱列阳律师谈刑事辩护律师的心态(摘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8:19:16
钱列阳律师谈刑事辩护律师的心态(摘录)
发表于 2007-6-14 14:59 
“去年,刘桂明总编也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搞了一个“铿锵三人行”,从律师里找了三个分别来自公检法的人,从公检法三个角度来讲为什么我们会当律师。说句实话,我们都曾经戴过大盖帽,曾经代表着强大的政府公权力。也正因此这样,我们知道制衡的重要性,也就是说,我们的公权力太强大,而私权力过于弱小。而老百姓容忍的土壤中,他们认为,有罪的人不是人,坏人不是人,而这恰恰是我们律师要站出来要说“不”的。老百姓恨不得坏人千刀万剐,可是想过没有,坏人是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里的“人”也包括坏人,如果坏人的宪法的基本权利保住了,那么,我们好人的基本权利自然也保住了。”

  “大家知道“木桶理论”,一个木桶放多少,是由最短的板决定的,我们今天的法制这个木桶中最短的是人权,人权是比起其他各项权利来最短的,如果我们把法律当做木桶,最短的板是被告人的权利。如果基层的被告人的权利提高了,我们在座各位所有的权利也都有相应提高。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我们法律人能不能有这样的共识,我们今天刑事辩护律师无论遇到了怎样的压力,比如政府的强大压力,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甚至我们都不敢找证人,所有的一切说明了中国的法律人在今天的建设法制的社会要统一起来,要打开楚河汉界。”

  “如果作为一个律师为了打赢一个官司,去跟法官商量取保候审,这不能讲是悲哀,这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这是我们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如果我们把是非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把具体的人情放在第一位,大家说法论法,法庭是大家法学理论、证据的比较,这样的公平的竞争做出来的判决没有人怀疑,所有人都会认为这样的判决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我觉得法律人要考虑一个问题就是程序,程序意识非常重要,判决书里往往把程序忽略。法制了20年,从事实审判走向了现在的证据审判,程序审判是明天的秩序。程序审判主要的一条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是说,事实虽然是真实的,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主体、时间、形式不合法,无论内容多么真实,只要有一点不合法,这个证据就不能使用。这样一来,不就放走一大批坏人吗?不错,确实如此。”

  “美国辛普森案件里,警官在袜子上倒了血这个行为纯粹画蛇添足,以当时的证据其实是可以给辛普森定杀人罪的,但是,那是客观事实,不是法律事实。辛普森的律师没有证明辛普森没有杀人,他证明了警察制造假证。陪审员看到的是什么?不知道被告人辛普森杀人了没有,问号;警察造假了没有,句号。不需要有第二个假证就可以说警察在办案中是有问题的,辛普森就是钻了这样一个空子。这是我们中国老百姓不能接受的,这是美国文化里能接受的东西。那么,引出了一个概念,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我们律师、法官、检察官要注意追求的,追求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应该解读为“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条文为准绳”。这样一个法律制度,意味着要放纵一匹坏人,要容忍一匹坏人的存在。”

  “我们经常面对“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其实我们律师、法官很少有取重、取轻的机会,我们经常在两害之间选择,这可能是法律职业的悲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宁纵勿枉,放纵一个坏人确确实实可能会社会造成新的危害,但是,如果我们在有疑问的时候打击了他,实际上破坏的是法网,为了抓一条鱼,我们撕破了一张网。这个网在一瞬间该抓的鱼是抓住了,但这个网以后后就永远有破口,会有更多的鱼从这个网钻出去。这个比喻很好,就是抓和放的问题。我们法律人经常有这样的思想,有没有罪我们并不是很清楚,这个时候宁可放掉,宁可纵容。”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法律人职业共同体能不能唱同一首歌,也就是说我们能否有几点共识。第一,程序意识。程序先行,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事实的正义。我觉得近几年给我们树立的最好的榜样是戈尔与小布什通过联邦法院的诉讼方式来决定来当总统,虽然戈尔心里不服,但他对判决是要遵守的,这是对司法的尊重,对国家的尊重,说到底,是对程序的尊重。这样一个透明的公开的司法程序,戈尔无话可讲,相反,如果小布什派人做点手脚,夺得总统的宝座,最后他一定因此而下台,就像尼克松因为“水门事件”下台一样。所以,结果放在第二位,过程放在第一位,程序先行。

  第二个共识:宁纵勿枉。在两害相权的时候,我们不能为了打击一个案件而破坏一个法,在这个问题上,要容忍一些个案中罪犯的存在,但是要把法网保护好。

  第三个理念,在当今社会,我觉得法律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限制政府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公权力有多大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有这个权利就可以行使,没有这个权利就不能行使。而私权力应该是禁止性规范,法无禁止即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容忍私权力在禁止以外的自由行使。

  第四个理念:以法律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条文为准绳。追求法律事实,存在对部分客观犯罪的放纵,这是必须要付出的代价,还是为了保护法制这张网。

第五个概念,我们法律人对社会的各种敏感问题、热点问题是不是可以理性的、平和地看待。没有学过法律人对坏人热血冲头,这是非常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法律人对现实中的问题不能说冷眼旁观,而是理性平和地看待问题,它的意义在哪里?辛普森案件不是美国法制的漏洞,而是一个基本文化的价值趋向,那就是说,宁可使有罪的人逃脱法网,而不能开美国警察为了打击犯罪而制造假证的先例。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我觉得刑事辩护律师要有一种心态:给一个十恶不赦的人辩护,实际上给法网中最细的那根线做加固工作。”

  “我在打江西“德国牙医案”时,网上有人骂“应该把这个律师的牙都拔光!”说这种话的人其实是非常真诚善良的好人呐!他们极有正义感,对罪恶疾恶如仇,认为我们辩护律师是“二坏人”。我当时坚决做无罪辩护的,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论他当时的表现有没有社会危害性,现行的400多个罪名没有一个罪名与之相契合,他在法律上就应该是无罪的。于是,《中国青年报》就登出来说我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我第一次在报纸上看到我的名字黑体字写得这么大。坏人一定要通过法律受到制裁,如果不通过法律制裁,互相斗殴,那就不是法律,是同态复仇。所以,我心里头有一种心态,每当我给一个十恶不赦的人做辩护时,我觉得我同时在给法制作辩护,在修补最短的法网,我在维护坏人的宪法权利。”

  “我的辩护不是在给“恶”辩护,而是给“人”辩护。他今天没有权利了,各位有一天也会轮到没有权利的时候,田文昌老师说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成为被告。所以,我们律师在这样一个夹缝中要凭着这样的心态,这种律师的心态,我觉得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律师,而是在座的法官、检察官、公安、法学教授所有法律人共有的心态。在这一点上,请大家能够有一种考虑,我们的制衡需要把更多的砝码放在私权力一面,当五十对五十的时候,民商法律里规定法院的裁判要朝向弱的一方,刑事法律也是这样。”

  “每到这个时候,我就想起《犹太法典》里的一句话:“我们有耐心容忍我们不能改变的事情,有勇气改变我们可以改变的事实,有智慧区分前两者。””